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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打擊電信詐騙

導語:《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

全方位打擊電信詐騙

打擊、防範電信詐騙是一個長期系統工程,雖然打擊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但電信網絡詐騙的高發勢頭並沒有從根本上得到遏制,詐騙的新花樣層出不窮。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特點,堅持全鏈條全方位打擊,堅持依法從嚴從快懲處,堅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意見》包括總體要求、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全面懲處關聯犯罪、準確認定共同犯罪與主觀故意、依法確定案件管轄和涉案財物的處理七個部分,為公檢法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更加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相信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定當難逃法網。

  亮點一:依法嚴懲態度堅決

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嚴重干擾電信網絡秩序,嚴重破壞社會誠信,嚴重影響人民羣眾安全感和社會和諧穩定,社會危害性大,對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懲處力度應保持高壓態勢。但是,從過去打擊此類犯罪的實踐來看,法律對嚴懲此類犯罪的力度明顯不夠,實務中對犯罪分子的處罰總體上偏輕,犯罪分子被判處幾年很快出獄,大多數人仍繼續從事相關犯罪。因此,《意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酌情從重處罰”“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同時,要求對此類被告人量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為依法嚴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亮點二:全面懲處關聯犯罪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通常伴隨着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大量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買賣;電信行業單位、從業人員非法開設網絡電話,對400、一號通等通信產品登記管理形同虛設;架設“偽基站”“黑廣播”,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條件;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式轉賬、套現、取現等等。這些犯罪行為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緊密關聯,《意見》要求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進行懲處。比如,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中,非法使用“偽基站”“黑廣播”,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此外,《意見》還規定,金融機構、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亮點三:有效認定明知嚴懲幫兇

《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提供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户、手機卡、通訊工具的;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製作、銷售、提供“木馬”程序和“釣魚軟件”等惡意程序的;提供“偽基站”設備或相關服務的;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在提供改號的軟件、通話線路等技術服務時,發現主叫號碼被修改為國內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公共服務部門號碼,或者境外用户改為境內號碼,仍提供服務的;提供資金、場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幫助的;幫助轉移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套現、取現的。《意見》還規定,負責招募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或者製作、提供詐騙方案、術語清單、語音包、信息等的,以詐騙共同犯罪論處。

《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行為次數和手段,與他人關係,獲利情況,是否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處罰,是否故意規避調查等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認定。

  亮點四:明確管轄有利打擊

《意見》指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詐騙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的撥打地、發送地、到達地、接受地,以及詐騙行為持續發生的實施地、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騙時所在地,以及詐騙所得財物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等。

《意見》明確在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於查清犯罪事實、有利於訴訟的原則,指定有關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亮點五:及時追贓挽回損失

《意見》規定,涉案銀行賬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賬户內的款項,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確因客觀原因無法查實全部被害人,但有證據證明該賬户系用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且被告人無法説明款項合法來源的,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應認定為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被告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法定情形的,應當依法追繳;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