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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試:民訴法司法解釋

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來條文最多、內容最為豐富的司法解釋,如何把握好其重點內容,更好地服務於司法實踐,是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人民法院報編輯部特約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撰稿,以期更好地理解和適用《解釋》。

2015年司法考試:民訴法司法解釋

《解釋》共23章、552條,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對其內容可重點把握如下:

 一、 提高司法公信

總書記對人民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奮鬥目標,也是廣大人民羣眾的熱切期盼。讓人民羣眾真正信賴人民法院工作,使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極大的權威性,首先要提高人民法院自身的公信力。《解釋》為實現這一目標做了努力,謹舉幾例。

一是嚴格落實審判人員迴避制度。《解釋》根據新民訴法相關規定,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有關回避的司法文件,進一步細化規定了審判人員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的適用情形和處理程序。同時要求: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二是切實保障司法公開。近年來,最高院全力推進司法公開,取得很大成效,新民訴法對此予以確認。還需要在這個基礎上,作出進一步細化的規定。《解釋》對如何嚴格執行民訴法關於二審開庭審理的規定,如何在判決文書中進一步寫明裁判結果和裁判理由,公眾通過什麼程序查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如何進一步保障和落實訴訟當事人的知情權等,作了明確規定。

三是依法接受檢察機關的訴訟監督。新民訴法對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在監督方式、監督範圍和監督手段等方面都有重要修改。各級法院應當進一步強化依法接受監督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努力將新民訴法強化訴訟監督的規定落到實處。《解釋》對各級法院如何依法審理各類抗訴案件,如何依法及時處理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提出的檢察建議,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二、方便羣眾訴訟

起訴是當事人參與民事訴訟,維護其民事權利的重要途徑和方式。訴權是當事人啟動和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權利,也是憲法規定的人民的基本權利之一。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是民訴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功能,也是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本質要求。《解釋》以保護當事人的訴權為重點,為落實新民訴法,在細化公益訴訟、第三人撤銷之訴以及細化起訴制度、證據制度、送達制度、審前程序、審理程序、再審程序、執行程序等方面,都有更為細緻的規範,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民事訴訟主體地位的尊重和保護。

比如,為破解實踐中存在的“立案難”問題,《解釋》旗幟鮮明地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該條規定有利於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起訴,要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

為落實新民訴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解釋》專門設立第十四章,共十二個條文,對如何具體應用該制度作了細化規定。《解釋》還對如何保護和規範當事人的撤訴權,如何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利,也作了明確規定。

 三、提升訴訟效率

提升訴訟效率與維護司法公正一樣,既是人民羣眾對法院工作的殷切期待,也是做好人民法院自身工作的必然要求。新民訴法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就是通過完善相關制度,切實提升訴訟效率。《解釋》根據新民訴法的新制度,作了進一步細化的規定。

一是對送達作出細化規定。送達看似簡單,但在當前人口流動加速、社會誠信程度較低的情況下,這項工作佔用了一審法院很大的精力,成為影響訴訟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解釋》根據互聯網應用程度不斷加深的客觀現實,作出了完善電子送達等規定,保證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比如《解釋》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解釋》還規定,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這些規定體現了時代的特點,大大方便了當事人和法官,大大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是對提高庭審效率提出新要求。關於審理前準備,《解釋》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屆滿後,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集庭前會議等方式,作好審理前的準備。”關於爭議焦點歸納,《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解釋》還規定,法庭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爭議的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焦點問題進行。

三是認真落實新民訴法關於簡易程序中小額訴訟案件審理的新要求,充實了審理小額訴訟案件的適用範圍、審理期限、程序轉換、裁判文書簡化等內容,以保障該類審判工作的高效有序進行。

四是細化了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案件的申請人資格、提交材料及審查範圍、審理方式等要求,縮短權利人實現擔保物權的週期,切實降低維權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上述規定是廣大民事法官長期審判經驗的`科學總結,上升到司法解釋層面後,必將大大促進庭審效率的提高。

 四、維護司法權威

一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必須有權威性。權威高效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的重要保障。本次制定民訴法司法解釋,在如何落實新民訴法維護司法權威方面,做了很大努力。

一是強化證據意識,規範證據的審查與運用。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也是提高民事審判權威性的根本。新民訴法完善了證據制度,解決了不少長期困擾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老大難問題,得到廣大法官和當事人的高度評價。《解釋》為了落實新民訴法,在證據制度的細化方面做了進一步努力。比如,為了明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推進案件審理和裁判的正常進行,《解釋》規定,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再比如,為強化舉證期限的約束,保證庭審活動的有序開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逾期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採納。

二是強化誠信意識,加強訴訟誠信建設。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行為時有發生,後果嚴重,必須嚴厲制裁。為此,《解釋》根據新民訴法,增加了制裁違反誠信原則行為的規定;增加了對虛假訴訟行為予以制裁的規定;增加了要求當事人簽署據實陳述保證書、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等程序和法律後果的規定。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要求其簽署保證書。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此外,還增加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三是完善法庭紀律,保障庭審活動依法有序進行。近年來,隨着現代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應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以及利用博客、微信、新聞客户端等方式報道庭審的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衝擊、鬨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等問題,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面對新情況、新問題,根據新民訴法關於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解釋》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基礎上,對法庭紀律提出了新要求,有力地維護了司法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