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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係

引導語: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償提供勞動力,由另一方用於同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係。以下是本站小編分享給大家的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係,歡迎閲讀!

如何確定未畢業大學生的勞動關係

 一、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到企業工作,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那麼,是否可以簽訂勞動合同,就要確認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和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如何確認勞動關係?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簡單總結,確認是否存在着勞動關係,主要做如下判斷:主體是否適格;單位是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是否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是否向單位提供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的勞動。

以上判斷題,全部都回答是的話,則是勞動關係,否則,就不是勞動關係。

比如:14歲的童工或無營業執照的單位,主體不適格,屬於非法用工關係,不認定為勞動關係。又比如:單位不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則不認定為勞動關係等等。

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是否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

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問題的前世今生。

1995年,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因為有這麼一個規定存在,所以,在早期的司法實踐的處理中,我們可以看到,勞動仲裁及法院均是按此規定處理的,認定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屬於在校學生,其所從事的勞動屬於利用業餘實踐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不建立勞動關係。

也就是説,在那個時期,未取得大學畢業證的學生不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

一轉眼,時間就到了2006年了,這一年發生了一個案件:江蘇省海門市一個即將畢業的女大學生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久後,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她在提出工傷申請認定時,單位和海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以她是在校生為由,認定簽訂的勞動合同自始無效。在她的申請被駁回後,她起訴了,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她的請求(二審判決是2008年4月1日作出的)。

從此,司法實踐中對此情形的認定就出現了第二種聲音: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並沒有將在校大學生排除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之外,故未取得畢業證的大學生也可以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

時間繼續往前走,到了2010年了,這一年第六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刊登了一個案例:《郭懿訴江蘇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案情簡介:郭懿,某職高學校2008屆畢業生,年滿18週歲,2007年是其母校規定的實習年。2007年10月30日,郭懿與益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2008年7月郭懿取得畢業證書。這個案件經過一裁兩審,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郭懿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一、二審判決均認定郭懿與益豐公司於2007年10月30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

法院認為:首先,意見第十二條的規定僅適用於在校生勤工儉學的行為,並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勞動權利,以及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即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在校生不具備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故在校生可以成為勞動關係的主體。其次,郭懿明確向益豐公司表達了就業願望,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郭懿按合同約定為益豐公司付出勞動,益豐公司向郭懿支付勞動報酬並進行管理,這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形成勞動合同關係。

因為是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案例,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此類法律關係的態度:未取得畢業證的大學生也是適格的勞動關係主體。

從此,第二種聲音就一躍而成為司法實踐中的絕大多數的主流意見了。

如果你還覺得未正式畢業大學生到企業工作,雙方之間的關係不是勞動關係,

二、應該給他們購買社保嗎?如果工作期間出現意外傷害如何劃分責任?

既然是勞動關係,那麼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只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你就不用care是否會發生意外了,反正,有工傷保險。

三、簽訂勞動合同成本比較大,有沒有規避的辦法?

如果認定是勞動關係的,那麼,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發放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而且要購買五險一金,這個,對於單位來説,的確用工成本比較大。

標籤:大學生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