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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銀行專業初級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

通過銀行業專業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和類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水平和能力。還沒通過銀行業專業人員初級職業資格考試的同學,好好複習下面的知識點吧!

2016年銀行專業初級資格《法律法規》考試知識點

  6.1 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6.1.1 存款及其辦理原則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6.1.2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1. 經營存款業務的特許制

2. 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3. 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

6.1.3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1. 查詢單位存款

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後並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並派專人接待。

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複製或照相,並經銀行蓋章。

  2. 凍結銀行存款

“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

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

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被凍結的款項,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於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3. 扣劃單位存款

“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

  6.1.4 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

  1. 我國對存款利率的法律管制的主要內容

(1)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權機關,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制定利率;

(2)各類金融機關和各級人民銀行都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國家利率政策和有關規定;

(3)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或以變相形式提高、降低存款利率的金融機關,轄區內銀行銀行按其多付或少付利息數額處以同額罰款;

(4)依法設立的儲蓄機關及其他金融機關,應當接受人民銀行對利率的管理與監督,有義務如實按人民銀行的要求提供文件、賬簿、統計資料和有關情況,不得隱匿、拒絕或提供虛假情況。

 2. 利率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

金融機構的下列行為屬於利率違規行為:

(1) 擅自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2) 變相提高或降低存、貸款利率的

(3) 擅自或變相以高利率發行債券的;

(4) 其他違反《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和國家利率政策的。

實踐中最常見的利率違規行為是銀行高於法定利息吸收存款的行為。

  3. 對利率違法行為的處罰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0萬以上,1-5倍罰款;50萬以下,50-200萬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追究刑責。

  6.1.5 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 存單的概念

存單在法律意義上是表明存款人與金融機構間存在存款合同關係的重要證據,其性質屬於合同憑證,用來證明存款人與存款機構之間的約定的存在。

存款機構出具了存單,不論自己的經辦人將該筆款項入賬或不入賬或部分入賬,存款機構無權單方更改,如果單方更改,則其更改違反存款合同規定。

  2. 存單關係效力認定的兩個條件

  (1)形式要件

形式要件是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樣式、版面、簽章等

  (2)實質要件

實質要件是指存款關係的真實性

 3. 一般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1)認定

當事人以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為主要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存單糾紛案件和金融機構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確認存單或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無效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一般存單糾紛案件。

  (2)處理

①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金融機構應當對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是否存在存款關係負舉證責任。

②持有人以上述真實憑證為依據提起訴訟的,如金融機構不能提供證明存款關係不真實的依據,或僅以金融機構底單的記載內容與上述憑證記載內容不符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認定持有人與金融機構間的存款關係成立,金融機構應當承但兑付款項的義務。

③持有人以在樣式、印鑑、記載事項上有別於真實憑證,但無充分證據證明系偽造或變造的瑕疵憑證提起訴訟的,持有人應對瑕疵憑證的取得提供合理的陳述。

④在存單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單、進賬單、對賬單、存款合同等憑證系偽造、變造,人民法院應在查明案件真實的基礎上,依法確認上述憑證無效,並可駁回持上述憑證起訴的原告的訴訟請求或依據實際存款數額進行判決。

  6.1.6 存款合同

  1. 存款合同的概念

存款合同的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與存款人之間達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協議。

  2. 存款合同的訂立

存款合同的訂立也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存款客户向存款機構提供的轉帳憑證或填寫的存款憑條應是要約,存款機構收妥存款資金入賬,並向存款客户出具存單或進賬單等是承諾。

存單或進賬單是存款債權的法律憑證,也是存款合同的表現形式。

存款合同是一種實踐合同,故必須是存款客户將款項交付存款機構經確認並出具存款憑證後,存款合同方才成立。

  3. 存款合同的內容

存款合同一般採用存款機構制定的格式合同。其內容包括:存款客户名稱、地址、幣種、金額、利率、存期、計息方式、密碼,等等。

  4. 存款合同的形式

存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對合同的書面形式作了更廣泛的界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