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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編輯整理了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銀行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

刑法基本理論

一、刑法的概念、任務和基本原則

1.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政 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我國刑法的任務

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衞國家安全,保衞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羣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我國刑法的原則

(1)罪行法定原則。

(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3)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犯罪

1.犯罪的概念和特徵

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

2.犯罪構成

(1)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單位。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構成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2)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3)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4)犯罪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

3.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1)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刑法》第23條規定:已經着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4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4.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

5.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據此,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實行以兩罰製為主,以單罰製為輔的處罰原則。

三、刑罰

我國的刑罰可以分為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1.主刑

①管制。

②拘役。

③有期徒 刑。

④無期徒刑。

⑤死刑。

2.附加刑

①罰金。

②剝奪了政 治 權利。

③沒收財產。

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種類

1. 公司的概念

股東依照《公司法》的規定出資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2. 公司的種類

(1)以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範圍和形式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無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2)以公司的股份是否公開發行及股份是否允許自由轉讓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封閉式公司和開放式公司。

(3)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人合公司、資合公司和人合兼資合公司。

(4)以公司的外部控制或附屬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

(5)以公司的內部管轄關係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

(6)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外國公司。

我國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一人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設立制度

1. 公司設立的概念

公司發起人為促進公司成立並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必須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2. 公司設立的程序

(1)在公司登記機關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設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

(2)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即為公司成立日期。

3.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三、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公司資本制度是《公司法》確認的資本籌措與運營的重要制度。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包括:

(1)資本法定。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四、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權力機構)

①決定公司戰略性的重大問題。

②選舉和更換董事,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③決定公司組織變更、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

④監督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責。

2.董事會(經營決策機構)

①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②執行股東大會決議,負責公司日常經營決策。

③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④對股東會負責,接受股東會監督。

3.監事會(法定監督機構)

①負責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董事、經理行為的合法性及是否損害公司利益進行監督。

4.公司經理(高級管理人員)

①對公司日常經營管理負總責。

②公司的代理人。

③對董事會負責。

五、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終止主要有公司破產和公司解散兩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