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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公共基礎講義

導語: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或者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銀行從業資格公共基礎講義

本罪不僅侵犯了保險公司的財產所有權,更侵犯了國家的保險制度,干擾了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構成。單位也可構成本罪,因為單位也可以成為財產保險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本罪主觀方面,行為人出於過失行為而引起保險事故發生,或因認識錯誤而認為發生實際未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計算錯誤而多報了事故損失等,並因此獲取了保險金的,均不構成犯罪。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8.3.7 有價證券詐騙罪

有價證券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價證券。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使用行為所騙取的財務數額較大,而不是國家證券面值的數額較大。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十六週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可以構成本罪。

本罪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且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偽造、變造的有價證券,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有價證券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8.4 銀行業相關職務犯罪

  8.4.1 職務侵佔罪

職務侵佔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才能構成,在這些單位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般工作人員不能成為不正當利益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與不正當利益罪的界限。兩罪在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區別在於:一是犯罪主體不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有工作人員,而不正當利益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派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非國有單位(如私營企業、合作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等)的財物,而不正當利益罪的犯罪對象是國有財產在內的公共財產。三是刑法處罰幅度不同,職務侵佔罪的刑法最高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對不正當利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處死刑。

  8.4.2 挪用資金罪

挪用資金罪,是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的行為。

本罪犯罪主體與職務侵佔罪主體一樣,為特殊主體,即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8.4.3 非國家工作人員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賂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只能是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8.4.4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

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與國家財產。本罪屬於瀆職犯罪。

本罪客觀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為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