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師《房地產經濟》考點: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
導語: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相關內容你知道嗎?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本節考點】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管理體制
2.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
【本節內容精講】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管理體制★
(1)房屋徵收主體。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2)房屋徵收部門。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3)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4)房屋徵收的監督與指導部門。上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例題】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徵收的主體是()。(2013年試題)
A.市、縣級人民政府
B.房屋徵收部門
C.房屋徵收實施單位
D.房屋徵收監管部門
【答案】A
【解析】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房屋徵收。
【例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主體是( )。(2014年試題)
A.國務院
B.省級人民政府
C.市、縣級人民政府
D.縣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答案】C
【解析】考察房屋徵收的主體。房屋徵收的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
▲本知識點結束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程序★
(1)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準備工作。《房屋徵收條例》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設置了3個前置條件:
①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符規劃要求;
②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③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足額到位、專户存儲、專款專用。
(2)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
(3)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及公告。
(4)徵求意見及修改。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5)房屋徵收的實施。
①調查登記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情況。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②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
③簽訂補償協議。由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④實施房屋徵收。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實施房屋徵收應先補償、後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6)房屋徵收的強制執行。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的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 )日。(2012年試題)
A.30
B.60
C.90
D.120
【答案】A
【解析】徵求意見及修改: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方案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本知識點結束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補償★★★
(一)房屋徵收補償的內容
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內容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搬遷的應支付搬遷費,產權調換的應支付臨時安置費或提供週轉房。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確定。
此外,市、縣級人民政府應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
(二)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
房屋徵收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由被徵收人選擇。
產權調換:考慮差價、地段就近(舊城改建情況下)
(三)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評估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被徵收人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仍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四)訂立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五)公佈補償情況和審計結果
房屋徵收部門應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户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例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內容不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 )。(2014年試題)
A.搬遷費
B.臨時安置費
C.停產停業損失
D.上下班交通費
【答案】D
【解析】考察房屋徵收補償的內容。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內容包括: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賠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本知識點結束
四、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法律責任
(一)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暴力野蠻拆遷的法律責任
(三)非法阻礙依法徵收與補償的法律責任
(四)涉及徵收補償費用的法律責任
(五)出具虛假或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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