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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為落實洛陽市政府對舊城、城中村改造實施意見的工作目標,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及《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意見》洛政201149號文件,結合我區及項目區域內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苗南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徵收範圍

東至:用地界; 西至:金谷北路; 南至:道北二路; 北至:道北三路。

二、安置原則

本改造項目徵收與補償安置,採取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徵收區域內安置)的方式,由被徵收人自行選擇。違法建築不予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三、被徵收房屋權屬、性質和麪積的認定

1、被徵收房屋的性質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徵收房屋的性質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2、被徵收房屋的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為準。對被徵收房屋的面積存在異議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

四、房屋補償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在被徵收房屋的評估價基礎上加上政策性補償、政策性補助、按期搬遷獎勵等,給予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產權調換

1、產權調換的房屋為本改造項目徵收區域內高層建築。

2、在進行房屋產權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築面積及公攤面積分別進行調換。套內建築面積調換時,被徵收房屋價格和安置房屋價格均按市場評估價計算,雙方結清差價。

公攤面積調換時,免收套內建築面積相對應的公攤面積的價差款。

3、產權調換二套以上安置房的,實行高低搭配的原則。

五、對被徵收房屋的政策性補償

1、房屋的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的補償。按照《洛陽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附屬設施及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執行。

2、臨時安置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需要過渡的(不含現房安置和提供過渡週轉房),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於600元/户·月。安置房為高層建築,過渡期限為36個月。若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規定過渡期限的加倍發放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0元計算,最低不得低於600元/户·月,一次性發放12個月臨時安置費。

3、搬遷費。按照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計算搬遷費,搬遷費按上述標準計算不足800元的,按800元發放。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發放兩次搬遷費。

4、選擇產權調換並有集中供熱設施且正常使用的,在過渡期內每户每個採暖期補償800元。

5、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房屋有管道燃氣,每户一次性補償500元。

6、雙困户安置辦法按《洛陽市城市房屋拆遷雙困户補償安置實施意見的通知》洛政辦[2017]68號執行。

六、對被徵收人的政策性補助

1、購房補助。對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自主購買安置房屋的,住宅按被徵收房屋分户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非住宅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的20%給予補助。對選擇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被徵收房屋分户評估價的20%給予購房補助。

2、物業管理費補助。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給予3年物業管理費補助。被徵收住宅房屋證載建築面積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計算物業管理費補助。

七、對被徵收人按期搬遷的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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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騰空繳付被徵收房屋的,可享受以下獎勵:

221、按被徵收房屋證載建築面積:30日內給予200元/m獎勵;60日內給予150元/m獎勵;90日內

2給予100元/m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2、30日內給予每户3萬元獎勵;60日內給予每户2萬元獎勵;90日內給予每户1萬元獎勵,超過90日不予獎勵。

八、其它優惠 補貼 補助

1、臨時安置補助費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騰空繳付被徵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統一發放鑰匙後三個月止。臨時安置補助費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時一次付清兩年,以後每六個月發放一次,不足6個月按實際時間計算。

2、被徵收人安置面積不足一套安置房的,原則上就近上靠20平方米以內挑選,其中:10平方米

22按建設成本價3200元/m計算;10平方米按市場優惠價3980元/m計算。再超出部分按市場銷售價5380

2元/m計算。

3、安置房免收煤氣、暖氣初裝費。

4、中、國小生(義務教育階段)交通補助費每人一次性補助200元(以户口和學生證為準)。

5、被徵收房屋產權人為殘疾人的(以户口和殘疾證為準)每人每月增補15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停止時,該項補助同時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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