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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統計行政訴訟

導語: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2017年中級統計師考試統計工作實務:統計行政訴訟

  一、統計行政訴訟的基本含義

統計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做出裁判的活動。

  統計行政訴訟有以下特徵:

(一)統計行政訴訟中的雙方當事人,被告只能是行使統計行政權力、做出引起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行政執法機關,即國家統計局及其派出的調查隊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原告則是認為統計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統計行政訴訟所要解決的是統計行政爭議。

(三)統計行政訴訟的起因是相對人對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持有異議,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四)統計行政訴訟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統計行政訴訟是一種司法審查制度,是司法行為,與統計行政複議有本質上的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計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統計行政複議,對統計行政複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統計行政訴訟的範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引起統計行政訴訟的具體統計行政行有三類,一是統計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行為,二是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三是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一類,統計行政處罰行為:主要是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等。

第二類,統計執法機關的不作為行為,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授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授予統計從業資格,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當事人不頒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涉外調查許可證的行為,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調查項目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批准的行為等。

第三類,統計執法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相對人認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又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就可以依法提起統計行政訴訟。

  三、統計行政訴訟的原則

由人民法院主持的統計行政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

(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三)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的原則

(四)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五)適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六)辯論的原則

(七)人民檢察院對行政訴訟進行法律監督的原則

(八)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原則

  四、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

統計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職權分工。包括兩方面的含義:第一,對於審判機關來説,它確定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統計行政案件的具體分工,明確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統計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第二,對於當事人來説,則是發生爭議後到哪一級的哪一個法院去起訴或應訴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該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二)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複議後,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由做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統計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經過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或者對國家統計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經過行政複議後仍不服的,由國家統計局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統計行政訴訟案件。

  五、統計行政應訴

統計行政應訴,是指統計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統計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後,認為其符合被告條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從事的一系列訴訟活動的總稱。

(一)審查被告是否適格

人民法院在統計行政訴訟案件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統計行政機關在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受理通知》後,沒有異議就成為統計行政訴訟的被告。如果認為自己不是被告,應及時向受理法院説明理由。

統計行政機關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才是適格被告:

一是作出(包括共同作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是做出的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經過統計行政複議、複議機關決定維持的。

三是做出的複議決定,改變原具體統計行政行為的。

(二)審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轄權

統計行政機關應根據《行政訴訟法》有關案件管轄的規定,審查受理統計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如有,應積極應訴;如無,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管轄異議。

  (三)做好統計應訴工作

統計行政機關是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應訴通知和原先的起訴書副本之後,認為本機關被告適格、原先起訴未超過法定期限,並對人民法院的管轄權無異議,應做好以下應訴工作:

一是確定應訴人員。統計行政機關接到起訴書副本後應確定出庭應訴人員。統計局局長是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出庭應訴,也可以委託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理訴訟。

二是認真研究起訴書副本。

三是提交答辯狀。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

四是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在決定開庭審理統計行政案件前三日,用傳票通知被告統計行政機關。統計行政機關的應訴人員在接到傳票後,應當根據傳票上的要求準時到庭。

五是對一審判決及時作出反應。對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對不履行判決又不上訴的對方當事人,應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判決,統計行政機關認為判決正確的,應履行判決所確定的內容。否則,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