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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師二級計量師《專業實務案例分析》測試題

【案例】某個企業有10台天平,其中2台用於進廠原料分析檢測、4台用於工藝過程檢測、2台用於產品出廠檢驗、2台用於環境監測。企業在安排週期檢定計劃時,出現了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用於原料分析檢測、產品出廠檢驗和環境監測的6台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於工藝過程檢測的安排週期檢定;第二種觀點認為:用於環境監測的2台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用於原料進廠分析檢測和產品出廠檢驗的4台需要按計量檢定規程規定週期實施檢定,用於工藝過程檢測的4台可以不安排檢定;第三種觀點認為:用於環境監測的2台天平需要申請強制檢定;其他的天平應該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檢定週期,並選擇適當的方式進行非強制檢定。請問:企業應該如何區分強制檢定和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屬於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企業應如何實施計量檢定?

2016年師二級計量師《專業實務案例分析》測試題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於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衞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1999年3月19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公告第6號《關於企業使用的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由企業依法自主管理的公告》中規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週期,由企業根據計量器具的實際使用情況,本着科學、經濟和量值準確的原則自行確定。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檢定方式,由企業根據生產和科研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在本單位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測試,任何單位不得干涉。”所以,上述第一種、第二種觀點不符合《計量法》第九條實施強制檢定範圍的規定,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因為只有用於環境監測的'2台天平是用於環境監測並列人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其他均屬於非強制檢定計量器具。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也是應該檢定的,不過其檢定週期和檢定方式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

【案例】某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招聘了一批剛從大學畢業的學生從事計量檢定工作。由於該機構承擔的計量檢定任務比較繁重,考慮到這批學生的理論基礎比較好,動手能力比較強,所以經過所在實驗室的同意和機構領導的批准,就讓他們直接從事計量檢定工作,並出具計量檢定證書。問題在於:計量檢定機構是否能批准未經考核合格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的人員從事計量檢定工作並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分析】《計量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計量檢定人員從事計量檢定活動,必須具備相應條件,並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准,取得計量檢定員資格。”所以,該機構的做法是不正確的,不符合《計量法》第二十條和《計量檢定人員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分配的大學生參加工作後,應認真學習相關的計量檢定專業知識,熟悉計量檢定操作技能,並在計量檢定員的監督下參與計量檢定過程,但是不能出具計量檢定證書。只有在其通過考核取得相應的計量檢定員資格,才能獨立從事計量檢定工作並出具計量檢定證書。

【案例】某計量器具生產企業對已經取得型式批准證書和製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產品進行了技術創新,擴大了測量範圍,提高了測量準確度。為了滿足用户的需要,該企業立即組織批量生產,並投放市場銷售,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請問:已經生產的計量器具性能變更後是否需要履行型式批准手續?

【案例分析】《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計量器具新產品是指本單位從未生產過的計量器具,包括對原有產品在結構、材質等方面做了重大改進導致性能、技術特徵發生變更的計量器具。”第四條規定:“凡製造計量器具新產品,必須申請型式批准。”所以,上述企業的做法不符合《計量器具新產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的規定。因為該生產企業通過技術創新,導致了原計量器具測量範圍擴大、測量準確度提高,即計量器具的性能和技術特徵發生了變更,因此必須申請型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