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資產評估師《經濟法》精華知識:地役權
導語:地役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的他物權,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一)地役權概述
1.定義:指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效益的他物權。
享受使用便利的不動產稱為需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動產則稱為供役地。
【示例】國小為方便做地鐵,與旁邊的研究院約定,學校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1萬元
2.特徵:(1)具有從屬性(其他用益物權是獨立性)和不可分性。
①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 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②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地役權一併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③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④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⑤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2)容忍義務:地役權不以佔有他人土地為內容或目的,只是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的義務。
(3)有期限的物權。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用益物權的剩餘期限。
(二)地役權的設定
1.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對抗主義
2.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先承包,再地役,需同意
(三)地役權的消滅
1.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1)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2)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後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2.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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