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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7年大學聯考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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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7年大學聯考招生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高校招生工作主要包括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志願填報、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第三條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招生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四條 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招委會)在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省高校招生工作。省招委會辦公室設在省教育考試院,代表省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省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

2.接受教育部委託組織統考試卷的印製工作,負責本轄區內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組織有關藝術類專業統考、體育類專業統考等省級統一考試,並對考試安全負責。

3.彙總高校在閩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和有關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內容或高校公佈招生章程的網址。

4.指導、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開和監督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關職責,對本地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及所屬高校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評議和責任追究。

6.負責組織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體檢、考試、評卷、考生信息採集及電子檔案製作、錄取以及其他有關工作。

7.組織開展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工作和培訓工作。

8.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

9.受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或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本地區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10.負責對違規考生、學校、機構等進行處理,配合公安等相關部門對違法考生、學校、機構等依法開展調查、取證和懲處等工作。

11.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信訪答覆情況進行復查。

第五條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成立本級招委會,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招委會的雙重領導下,負責本地區招生工作。招委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教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本地高校的負責人兼任。招委會下設辦公室,系招委會的常設機構,代表招委會行使職權,處理招生日常工作。同級人民政府應從本地實際出發,確定招辦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要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招生經費在地方教育事業費列支。各市、縣(區)招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上一級招委會有關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

2.負責本轄區內大學聯考組織、考試環境治理、考試安全維護、考風考紀整肅等工作。

3.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同級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並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招生工作的具體安排、操作規程和處理突發事件(含突發自然災害、恐怖及惡性破壞、急性傳染病預防)的有效應急預案。

4.負責本考區統考試(答)卷保密室及考點(含考場網上巡視系統)的標準化建設,考點所在中學外語聽力考試設備的安裝調試、日常維護以及試(答)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等全過程的安全保密工作。

5.負責組織本考區考生報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屆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及綜合素質評價材料、體檢、誠信教育和法制教育、考試、志願填報等工作。

6.按規定要求採集、管理考生有關信息,確保考生相關信息採集的完整與準確。

7.負責本考區試(答)卷保密室值班和保衞人員、考場監考員、巡視員及其他招生考試工作人員的選調、培訓、考核工作。

8.根據上一級招委會的要求,做好招生考試有關數據的彙總、統計與上報,命題、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主持或參與部分高校特殊專業的面試、口試和專業考試的管理以及當年考生報考資料的整理髮放和保管等工作。

9.組織開展本地區招生、考試的科學研究工作,宣傳、諮詢工作和培訓工作。

10.保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正當權益,接受並處理考生及羣眾的來信來訪。受教育行政部門委託,調查處理本地區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六條 高校成立由主要負責人和校內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招生工作,並設立招生辦公室、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和開展招生考試工作必備的辦公設備、場所、設施。根據工作需要,高校可成立招生安全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和招生監察組。高校的招生經費,在本校事業費列支。高校的主要職責是:

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以及主管部門和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並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制訂並向社會公佈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錄取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錄取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單獨招生考試工作,並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並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並給予答覆。

  第三章 報 名

第七條 高校招生全國統考報名工作按《福建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 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報名工作的通知》(閩招委〔2016〕11號)執行。

  第四章 考生電子檔案

第八條 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考生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高中會考)成績及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大學聯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須與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願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第九條 省教育考試院根據教育部發布的招生信息標準和有關要求,制訂我省考生信息採集辦法,建立健全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考生相關信息的完整、準確、安全。建立考生信息確認管理流程和辦法,對採集的考生信息進行詳細比對校驗、彙總、整理,並按規定的格式建立考生電子檔案庫。考生電子檔案庫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各有關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考生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保密。

  第五章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第十條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其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一條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六章 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第十二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具體體檢工作按《福建省教育廳福建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6〕20號)執行。

第十三條 對各地按正常程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由省教育廳和省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指定的終檢單位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四條 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説明和解釋,並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佈。

  第七章 考 試

第十五條 2017年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科目時間安排:

第十六條 報考文史類以及報考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報考理工類以及報考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其中,語文、數學和外語三科試卷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和理科綜合試卷滿分均為300分。考生總分為各單科卷面成績之和。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外語科目考試試題包括聽力考試部分,聽力考試部分卷面分值為30分。

第十八條 全國統考科目中外語選考英語或日語的考生,報考高校外語類專業,須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省教育考試院負責組織外語口試試題的命制,各設區市教育招生考試機構負責外語口試的實施。外語口試工作全省統一定於6月12日-14日舉行。考生須於5月15日至5月17日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獲得批准後按各地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

第十九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省級專業統考。藝術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6〕34號)執行,體育類省級專業統考的相關工作按《福建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體育類專業招生省級統一考試工作的通知》(閩考院普〔2016〕32號)執行。

第二十條 考生必須於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有效《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持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證明,下同)到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指定的地點,籤領本人《准考證》(不得委託他人代領),並提交《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須考生本人簽名)和《考生須知》(須考生本人及家長簽名);6月6日前,熟悉考場,接受考風考紀、誠信考試和法治警示教育,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第二十一條 考生憑本人《准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參加考試。考生須按時參加考試,遵守考試規則、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他管理安排,自覺誠信考試。進場考試後,必須在“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生簽到表”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考試前,經批准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高職招考錄取考生以及其他類型錄取的考生),不再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及高校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評分參考(指南)等應按照教育工作國家祕密範圍的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級招委會和有關各高校均須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加強保密室網上監控系統的建設和維護工作;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和考試管理規章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接到報告後須立即報告省招委會和教育部,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失(泄)密範圍的進一步擴大。

第二十五條 全國統考必須安排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點進行,具體考務工作按照教育部有關考務管理規定和《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實施細則》(閩招委〔2017〕3號)執行。

第二十六條 全國統考答卷的評閲工作,實行省招委會領導下評卷點負責制。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

全國統考的科目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作為評卷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的有關要求,加強網上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加大網上評卷基地建設力度,強化對評卷教師的選派、培訓與教育管理,確保過程安全、寬嚴合適、結果準確、按時保質完成評卷任務。

各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有責任協助做好本地評卷教師的考核、選派與保障工作。

評卷工作嚴格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大學聯考評卷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7〕10號)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試成績由考生本人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查詢,不向社會公佈。考生如對本人大學聯考成績有異議,可在規定時間內(逾期不予受理),由考生本人向當地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複查分數,但不查卷。

  第八章 招生章程

第二十八條 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第二十九條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佈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高校的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佈。一經公佈,不得擅自更改。具體審核要求和時間按照《福建省教育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定工作的通知》(閩教考〔2017〕6號)執行。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學校法定代表人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高校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條 招生章程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註明),層次(本科、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招生計劃,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藝術類本科各專業招生錄取規則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繫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第九章 考生志願的填報

第三十一條 考生填報志願安排在大學聯考成績發佈和各類各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公佈之後進行,具體時間(包括各批次徵求志願時間)由省教育考試院另行發佈。

第三十二條 志願(包括徵求志願)填報均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登錄福建省教育考試院網站填報志願,逾期不予補報。各批次常規志願錄取過程中尚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將及時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户網站上公佈,考生須在規定的時間內自主填報徵求志願。

考生在志願填報前,應認真閲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省招委會省教育廳公佈的招生規定以及省教育考試院公佈的志願填報注意事項,參考高校的招生計劃,自主選擇報考學校和專業。考生務必認真選擇、細心核對,確保志願信息正確。因考生本人志願填報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責任。由於考生個人原因,發生賬號和密碼被盜,造成信息泄露、志願被冒充填報或修改,責任由考生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