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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山大學招生計劃

中山大學2014年本科招生章程

2014年中山大學招生計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大學堅持貫徹“綜合評價、公平錄取”的人才選拔理念,按照有利於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開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58

第五條 校 址:

廣東省廣州市(南校區、北校區、東校區)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中山大學是由孫中山先生親手創立,有着一百多年辦學傳統的綜合性重點大學。2001年,原中山大學和中山醫科大學合併組成現在的中山大學。

第九條 辦學目標:建設成為文理醫工各具特色融合發展,具有廣泛國際影響的世界一流大學。

第十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中山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生招生工作,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中山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區、市)招生宣傳組。招生宣傳組負責協助招生辦公室在各省(區、市)開展招生宣傳、諮詢等工作。

第十四條 中山大學成立本科招生工作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民主監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及學校辦學條件,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公佈。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實行非平行志願的省份,一般按照招生計劃的120%以內調檔。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在政審、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調檔時認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級招辦規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項目,加分或降分分值累計不得超過20分,且考生的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須不低於生源所在省(區、市)的第一批本科院校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為準;在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對於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採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

第十九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聯合培養類專業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只錄取明確填報有該專業志願的考生,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在調檔分數線上第一志願報考人數少於招生計劃名額時,接收非第一志願考生。非第一志願考生的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原則上不低於該地區已投檔的第一志願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志願只能錄取到前一志願錄取後未滿額的專業。生源仍不足時,將剩餘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原則上不接收徵集志願考生。

第二十一條 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我校根據各省級招辦要求確定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三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衞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衞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後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入學與註冊”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六章 其他類招生

第二十四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從實際大學聯考文化成績不低於我校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8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預科階段培養地點為中央民族大學。預科培養一年後,成績合格者轉入我校本科就讀。

第二十五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以及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獲得我校自主選拔錄取、貧困地區農村學生、保送生、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資格考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武警國防生的招生錄取按照《中山大學2014年國防生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八條 港澳地區、華僑及台灣省學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我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我校按學科門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後按照所在院系專業教育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條 我校目前共有四個校區,各招生專業報到地點和後續培養地點詳見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或致電諮詢我校招生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聯合培養類專業在境外學習期間的學費按境外大學學費標準收取。

第三十二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