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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成考專升本考點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成考專升本考點

(一)民法的概念及其理論分類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2.民法的理論分類

(1)廣義的民法與狹義的民法

廣義的民法是指所有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包括:名為民法的法律規範,如《民法通則》,存在於其他法律文件中的民事法律規範,如《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名稱不叫民法但性質上屬於民法的法律如《公司法》、《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釋、地方性民事法規、國家認可的民事習慣等。

狹義的民法指名為民法的法律規範。

(2)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和形式意義上的民法

實質意義上的`民法指所有調整平等主體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民事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不僅包括成文的民法典、其他成文的民事法律法規,也包括判例法和習慣法。

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成文的、以民法典命名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3)民法典與《民法通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體例,系統地把民法的各項制度編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傳統民法典,如《德國民法典》,一般包括總則、物權法、債權法、親屬法及繼承法五編內容。

《民法通則》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尚不成熟的條件下,關於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規則的法律規範。《民法通則》把總則和分則貫通加以規定,只包括民法典的一般原則性內容。

(4)民法和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

在大陸法系國家,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立法模式。在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中,民法和商法合為一體,在民法典之外不存在獨立的商法典,商法規範是民法的特別法。在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下,民法典之外另有商法典,商法典有不同於民法典的特點。我國基本上採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沒有專門的獨立的商法典,但有如:公司法、票據法、證券法、破產法、保險法、海商法等單行商事法。

(5)公法和私法

公法與私法的劃分,最早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提出來的。是按照法的調整對象與調整主體範圍的不同來劃分的。一般認為,保護國家利益,調整國家與公民之間、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法律為公法。保護個人利益,調整公民之問關係的法律為私法。

(二)民法的調整對象

《民法通則》第二條對我國民法的調整對象做了明確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1.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是指平等主體之間因為財產的支配和流轉所形成的社會關係。這種社會關係具有直接的財產利益內容。它可以分為支配型財產關係和流轉型財產關係。支配型財產關係是決定一定的財產利益歸誰所有、歸誰支配的關係,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權關係和知識產權關係。

流轉型財產關係是反映一定的財產利益移轉的狀態的關係,在民法中表現為各種債權債務關係。支配型財產關係與流轉型財產關係彼此聯繫,互為作用,支配是流轉的起點,有支配權,才能實現流轉,而流轉的目的和結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關係。因此,支配型財產關係是流轉型財產關係的起點和歸宿,而流轉型財產關係則是支配型財產關係的運動形態。因此,民法學上把物權關係叫做靜態財產關係,把流轉型財產關係叫做動態財產關係。

2.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

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係是指與人身不可分離的,而以特定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社會關係。又稱人身非財產關係。其特徵如下:

(1)人身關係主體地位的平等性。人身關係,也有領導被領導、管教被管教等支配和從屬關係。與這種關係相異,作為民法調整的人身關係,其豐體地位平等,彼此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應平等相待,互不干涉;

(2)人身關係以特定的精神利益為內容。特定的精神利益,在這裏指的是存在於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即非物質的利益。這是人身關係與財產關係的重要區別之一;

(3)人身關係與其民事主體不可分離。由於人身關係反映着存在於人身之精神上的利益,這種精神利益自然與其人身不可分離而具有專屬性。

二、我國民法的淵源和適用範圍

(一)概念

法的淵源,又稱法源或法律淵源,指法的效力來源,包括法的制定方式和法律規範的表現形式。 民法的淵源,是指民法藉以表現的各種形式。民法的淵源不僅是當事人確立基本民事行為準則的根源,也是法院裁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