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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考點: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是指保障民事權利不受侵害或者恢復被侵害的民事權利所採取的救濟措施。本文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考點: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供參考複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成人大學聯考專升本《民法》考點: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

民事權利的保護方法主要有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兩種。

  1.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又稱為民事權利的國家保護,是指在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由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予以保護。在公力救濟中,通常是由受害人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請求司法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

  2.私力救濟

私力救濟,又稱為自力救濟,是指在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人自己採取一定的合法措施保護其權利。

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時,主要依賴於國家的公力救濟。但在緊急情況下,若固守公力救濟,可能緩不濟急,加重損害的程度,所以法律又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私力救濟。私力救濟的方式包括自衞行為和自助行為。

(1)自衞行為

所謂自衞行為,是指當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現實危險時,權利人採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自衞行為有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兩種方式。

①正當防衞

所謂正當防衞,是指行為人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或者公共利益,對於現實的不法侵害所採取的防衞行為。民法上的正當防衞行為,與刑法上的正當防衞基本相同,都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給予適度的還擊,以排除或減輕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正當防衞是一種合法行為。因此,《侵權責任法》第30條規定:“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正當防衞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須有不法侵害。侵害事實在先,防衞行為在後。沒有侵害事實的,不得進行防衞。

其二,須為現實的不法侵害。其特點是已經着手,正在進行,尚未結束。對想象中的侵害、未發生的侵害、事實終了的侵害,都不能實施防衞行為。

其三,防衞只能針對侵權人本人實施。對侵權人的防衞反擊,應當根據制止不法侵害的需要,可以是對人身的,也可以是對財產的。但是,任何防衞行為都不能對第三人實施。

其四,防衞須出於正當的目的,即為了保護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或者公共利益。

其五,防衞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是指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具有的、足以有效制止侵害行為的強度。《侵權責任法》第30條規定:“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②緊急避險

所謂緊急避險,是指行為人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或者公共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利益的行為。由於緊急避險行為以較小的損失挽救了較大的利益,所以不具有法律及道德上的可非難性,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從無辜的受害人的'角度來看,因他人的行為而使自己承擔因緊急避險而帶來的不利後果,顯然是不公平的。為此,《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其一,危險正在發生,並威脅着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權或者公共利益。對於尚未發生的危險、想象的危險,都不得實施避險行為。雖有危險發生,但危險已經消除,或者危險已經發生但不會造成合法利益的損害,也不得采取緊急避險。

其二,採取避險行為須為不得已。所謂不得已,是指避險確有必要,如果不採取避險行為,就不能保全更大的權益。

其三,避險行為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是指避險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小於所避免的損害。如果避險行為不僅沒有減少損害,反而使造成的損害大於或等於避免的損害,避險行為就失去了意義,就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2)自助行為

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下,採取的對義務人的財產予以扣押或者對其人身自由予以約束的行為。如為防止侵權人逃跑而將其車胎扎破。實踐中雖存在自助行為,但我國民法對此尚無明文規定。學理上一般認為,自助行為具有違法阻卻的效果,行為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為防止權利濫用,實施自助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其一,須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其二,情勢緊迫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其三,採取的自助措施恰當;其四,自助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自助行為實施後,有的及時解決了問題,當事人之間無爭議。有的需要向法院申請處理。申請被駁回或者申請遲延,對相對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