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投資法》章節複習題: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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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國際投資爭議的解決一、判斷題
1、資本輸出國與資本輸入國之間因保護外國私人投資,基於雙邊投資條約所發生的爭議,嚴格講,不屬於投資爭議。T
2、東道國當地救濟不用於東道國政府同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但適用於東道國企業同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解決。F
3、卡爾沃主義完全排除國際仲裁或其他超國家的解決程序,而永久主權原則則承認東道國有權根據“自由選擇方法原則”利用國際仲裁等國際解決程序解決投資爭端。T
4、關於當地救濟規則的明示放棄,一般認為是有效的。這種放棄可以是通過國家間協定事先或事後明確規定,也可以通過外國投資者同東道國政府間的契約明確規定。T
5、現行雙邊投資保護條約都有關於將兩國間因解釋和適用條約所生爭端,提交仲裁或國際法院解決的規定,當東道國違反條約義務侵害締約他國投資者權利時,締約他國可憑此規定直接代投資者提出國際請求。F
6、現行雙邊投資保護條約都有關於將兩國間因解釋和適用條約所生爭端,提交仲裁或國際法院解決的規定,這種約定可免除投資者有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義務。F
7、如果東道國同外國投資者訂有國際仲裁條款或協議,而未提及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可認為東道國已默示放棄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要求。F
8、國家對其受到他國違反國際法行為的侵害而又未能通過一般途徑獲得後一國家的充分賠償的國民,有權加以保護,這是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T
9、卡爾沃條款不是具有放棄外交保護權的效力,而是具有使外交保護權失去行使根據的效力,因此,它可以制約外交保護權。T
10、國家接受其國民的案件並且付諸外交行動或代表該國民提起國際司法訴訟,實際上就是在主張其自己本身的權利,即它所享有的使國際法在其國民的人身上得到尊重的權利。T
11、當股東的法律權利受到他國侵害時,股東國籍國可以代表股東利益對他國提出國際請求。T
12、主權豁免説既可由國家也可由私人被告作為抗辯理由提出。F
13、就東道國而言,選擇國際商事仲裁方法解決同外國投資者之間的爭議,在國際法上的依據是“自由選擇方法原則”。這一原則是永久主權原則的一個具體內容。T
14、按國際商事仲裁通常作法,仲裁庭適用“公平善良原則”進行友誼仲裁時,須要有當事人特別授權。T
15、在適用的程序法方面,《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排除了任何國家的法庭地法的可適用性。T
16、ICSID中心仲裁程序完全受公約支配,公約關於仲裁的規定構成了一個“自立的體制” 。T
17、關於確定法人國籍的時間因素,與自然人一樣,ICSID公約只要求根據雙方同意接受中心管轄之日進行判斷,即不需要連續具有某國國籍。F
18、《ICSID示範條款》規定,普通的商業交易,如貨物銷售,如果雙方約定,就可構成投資。 F
19、把中心管轄的爭議限定在其性質為法律爭議範圍內,是ICSID與其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在管轄權制度上又一個不同之處。T
20、如雙邊投資協定規定,締約一方與他方的國民在簽訂投資協議時應訂人中心調解或仲裁,或在爭議發生後應達成協議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這類條約的規定本身就構成締約國的同意。F
21、如雙邊投資協定規定,各締約方基於對方締約國國民要求有義務將投資爭議提交中心調解或仲裁,就構成各締約國有約束力的單方同意,只要有關的投資者書面接受或提出請求時,即產生相互同意的效力。T
22、同意把某種爭議提交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解決,即構成了對締約國主權的限制。T
23、中心仲裁條款排除了首先利用當地救濟的'可能。F
公約使中心仲裁條款消除了一般國際商事仲裁條款無力完全排除國內法院干預的不足,能確保中心仲裁程序真正做到中立和自治。
24、除非東道國不遵守和履行中心仲裁裁決,中心管轄對外交保護的排他性是絕對的、無條件的。T
25、依據《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3款的規定,當事人不管是否有法可依,或法律規定不明,均可授權仲裁庭根據公允善良原則進行裁決T。
26、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庭適用東道國法律,可以僅僅適用一個基本原則而不參照任何更具體精確的法律規範。F
27、在雙方當事人未明確授權適用公允善良原則時,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仲裁庭就只能嚴格適用法律規則進行裁決,否則,就會構成越權行為。T
28、中心裁決被取消後,經任何一方的請求,應將爭議提交依公約新組織的仲裁庭重審。T
29、各締約國執行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裁決的範圍,限於在其領土履行該裁決所加的財政義務。T
30、締約國可基於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理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投資爭議國際中心的裁決。T
根據定案原則,中心裁決被視為締約國法院最終判決,因而也就不需要也不允許締約國法院再對中心裁決如同對待外國裁決一樣進行審查。T
31、在使投資者承擔遵守和履行裁決的義務方面,公約採取的辦法是,通過由締約國承認和執行裁決而使投資者在各締約國國內法水平上承擔履行的義務。T
二、單項選擇題
1、如果東道國同外國投資者訂有國際仲裁條款或協議,而未提及用盡當地救濟規則,應認為東道國已 首先用盡當地救濟的要求。C
A.堅持 B.明確放棄 C.默示放棄 D.選擇
2、諾特波姆案適用了:A
A.國籍繼續原則 B.資本控制規則
C.有效國際優先原則 D.用盡當地救濟規則
3、在1970年泛美精煉公司訴德克薩科馬拉開波公司案中,美國法院適用了:C
A.主權豁免 B.國家行為學説 C.外國主權強制 D.效果管轄説
4、提交“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停或仲裁的爭端,必須是什麼性質的法律爭端( B )。
A.和投資有關的 B.直接由於投資引起的
C.投資引起的 D.包括和投資有關的國際貿易引起的
5、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簡稱為:C
A.紐約公約
B.漢城公約
C.華盛頓公約.
D.海牙公約
6.1965年《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是在 ( C ) 主持下制定的,根據公約設立了“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
A.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B.國際清算銀行
C.世界銀行 D.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7、《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第42條規定的“雙方可能同意的法律規則”,不應包括下列何項:C
A.國際法 B.爭議國的法律
C.他國國民所在國的法律 D.契約條款法
8、《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議公約》允許對中心裁決採取某些補救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C
A.對裁決的解釋 B.對裁決的修正 C.對裁決的取消 D.對裁決的上訴
三、多項選擇題
1、從主體上看,國際投資爭議可分為:AB
A.內外國私人投資者之間的爭議 B.外國私人投資者同東道國政府之間的爭議
C.基於契約所引起的爭議 D.非直接基於契約所引起的爭議
2、從國際上看,關於解決投資爭議方法的規定法律淵源,主要有: ABCD
A.契約規定 B.國內法規定 C.雙邊條約規定 D.多邊條約規定
3、從國際上看,處理投資爭議的調解方式可以分為:AB
A.常設機構進行的調解 B.臨時機構進行的調解
C.調解中心的調解 D.仲裁機構的調解
4、東道國對在本國境內發生的投資爭議享有當然的管轄權,在國際法上的依據包括:ABCD
A.國家屬地管轄權原則 B.用盡當地救濟規則
C.卡爾沃主義 D.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原則
5、對外交保護的具體的限制條件,公認的規則包括:AB
A.國籍繼續規則 B.用盡當地救濟規劃
C.卡爾沃主義 D.國家主權原則
6、對外國法院訴訟進行抗辯可依據的法律原則包括: ABC
A.主權豁免 B.國家行為學説 C.外國主權強制 D.效果管轄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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