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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本科《國際私法》複習真題

2016年10月22~23日自考考試,為保證同學們平穩有序的參加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一套自考本科《國際私法》複習真題,供大家考前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信息請持續關於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年自考本科《國際私法》複習真題

1、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私法是以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作為調整對象的一個獨立法律部門。

構成涉外民事關係的情況:①作為民事關係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有時也可能是外國國家或國際組織;②作為民事關係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③作為民事關係的內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2 法律的時際衝突:是指有關民事關係涉及內國或外國新舊、前後民法規定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其產生的情況有:①法院地國的衝突規則發生了改變;②衝突規則雖未變化,但連接點發生了改變;③衝突規則和連接點都未有變化,但是以該連接點指引作為準據法的某個國家的法律發生了改變。

3 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以及保護弱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 涉外民事關係:又稱國際民事關係或國際私法關係,是指其主體的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自然人或法人,或無國籍人;或者民事關係的客體或標的是位於外國的物、財產或需要在外國完成的行為;或者作為民事關係內容的權利、義務據以產生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那些民事關係。

5 法律衝突:是對於同一民事商事關係因所涉及的各國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對它進行管轄而發生的法律適用上的衝突。

法律衝突產生的原因:①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出現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②所涉各國民法上的規定不同;③司法權的獨立;④國家為了發展對外經濟貿易關係,賦予外國人在內國平等的民事權利地位,並在一定的範圍內承認所涉外國法的域外效力。

6 人際私法:解決一國之內適用於不同宗教或種族、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衝突的法律。

時際私法:是解決因所涉新舊、前後的民法規定不同而造成的法律衝突的法律。

7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的實質:就是外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內國法律的域內效力,或內國法律的域外效力與外國法律的域內效力之間的衝突。

解決涉外民事關係法律衝突的兩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沖突規範來指定各種不同性質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的法律。二是有關國家通過國際條約,制定一些統一的實體規範,由這種統一實體法直接規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8 國際私法:是以涉外民事關係為調整對象,並以解決法律衝突為中心任務,以衝突規範為最基本的規範,同時包括規定外國人法律地位的規範,避免或消除法律衝突的統一實體規範,以及國際民事訴訟程序與仲裁程序在內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國際私法與國際公法的關係:兩者的區別表現在:

①各自調整的社會關係的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所調整的雖具有國際或涉外的因素,但只是一種公民之間、法人之間或公民與法人之間的私法關係;而國際公法所調整的卻是作為主權者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是一種公法關係。②各自調整的方法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運用各國的國內法進行調整;而國際公法主要是運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進行調整。③各自解決爭議的途徑不同。國際私法主要是通過向有關國家的國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途徑來解決爭議,國際公法上的爭端則通過國際調停、斡旋、國際法院或組成國際仲裁庭等途徑解決。兩者的聯繫表現在:國際私法也是具有“國際的”或者説是“涉外的”因素;國際公法的一些方式,如條約、公約等越來越為國際私法領域所採用。

9 涉外民事關係的特徵:

①涉外性。涉外民事關係具有涉外因素,這種涉外因素可以表現為法律關係的主體或客體以及其產生、變更、消滅具有涉外因素;②廣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係包括婚姻家庭關係、財產繼承關係、侵權關係等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係,還包括各種商事合同關係;③國際性。是指涉外民事關係是在國際交往中產生的,服從國家的對外政策,要手國際關係的制約。

10 主權原則:要求我們在處理涉外經濟、民事關係時,必須貫徹獨立自主的方針,並尊重他國的主權,具體表現為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通過國內立法或國際條約,規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衝突法制度。

平等互利原則:要求在處理髮生於經濟、貿易、技術和人員交往過程中的各種國際私法關係時必須自覺貫徹平等互利原則,即首先要求承認各國民商法處於平等地位,在需要適用外國法時便應予以適用;同時還要承認內外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對他們的合法權利要平等地加以保護。

11 胡伯三原則:

①任何主權者的法律必須在其境內行使並約束其臣民,但在其境外則無效;②凡居住在其境內的人,包括常住的和臨時的,均可視為領土主權者的臣民;③每一個國家的法律已在本國領域內實施,根據禮讓,行使主權權利者也應讓它在自己的境內保持其效力,只有這樣做才不至損害自己的主權權力和臣民的權利和利益。

胡伯的學説在國際私法上的重要影響:這三項原則的提出,實際上把普遍主義的觀點完全推翻了。因為荷蘭學派在這裏提出了國際私法上的一項重大原則,就是承認不承認外國法的域外效力,適用不適用外國法,全取決於各國的主權考慮。

胡伯的第三原則,還強調了一個後來對硬煤學派發生重大影響的觀點,即既得權的觀點。因為根據他的第三原則,所有的行為和交易,依某一外國的法律已有效成立,只要不與內國主權權利和臣民的利益相牴觸,便可以承認其為有效。

12 國際私法統一化:是通過締結國際私法條約實現衝突法、程序法的國際統一和實體民商法的國際統一。

當今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的特點:

從當今各重要國際私法會議通過的國際私法條約來看,較之早期的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明顯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①從內容來看,自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統一國際私法的努力,已經越來越明顯地表現出工作的重點已經從親屬法、繼承法等領域,逐漸擴大及於國際經濟、貿易關係與侵權行為責任這些新的領域,且有向更廣泛的領域鋪開的趨勢。

②通過國際努力,國際私法統一化運動正在由區域性向全球性發展。這一現象反映在聯合國有關機構已越來越積極地參加到統一化運動中來;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與其它從事統一化工作的國際組織的協調與聯繫進一步加強;簽署、批准或加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國家日益增加。

③在新的統一國際私法條約中,統一化的方式也日趨靈活多樣。這種現象首先表現在大陸法系國家與普通法系國家之間在屬人法方面的本國法主義和住所地法主義的尖鋭對立得到一定程度的調和。

④在統一國際私法的各種條約中,已越來越多地規定公共秩序保留條款。這在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的,但允許這種靈活性的存在,有利於吸收更多的國家參加到統一國際私法的國際努力中來。

13 本地法説:是美國法學家庫克創立的,主要觀點是:①法院只適用法院地法,不適用外國法;②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以適用外國法但此時只能將外國法律規範併入本國的法律規範,併為本國法律規範予以適用;③法院執行的是本國法創設的權利。

14 法律關係本座説的主要內容及其評價:薩維尼從一種普遍主義的觀念出發,認為應該適用的法律,是各該涉外民事關係依其本身性質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他主張平等地看待內外國法律,認為只有這樣做,才能達到這樣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麼地方提起,均能適用一個法律,得到一致判決。

評價:他在分析和探尋各種法律關係的本座所在時,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後的封建主義的立場上,但他的學説對推動歐洲衝突法的法典化和衝突法的趨同化的發展也是有重大影響。並且使國際私法從荷蘭學派開創的特殊主義—國家主義的影響下解放出來,重新歸復到普遍主義—國際主義的軌道上。

15 當代國際私法對傳統衝突法的發展的主要表現:

①用靈活的開放性衝突規範代替僵硬的封閉性衝突規範;②增加連接點的數量從而增加法律的可選性,或採用多元連接點,以協調採用單一連接點國家之間的立場;③對同類法律關係進行劃分,依其不同性質規定不同的連接點;④對一個法律關係的不同方面進行分割,給不同部分或不同環節規定不同的連接點。

16 國民待遇:又稱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國應給予外國人與內國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權利地位。

國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點:①原則上要求互惠,但並非一定以條約和法律上的規定為條件,因而多用對等原則加以制約;②外國人享有與內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則而言的,並非在具體的民事權利享有上完全一樣;③國民待遇的範圍,有時還在條約中作出具體的規定和限制。

17 最惠國待遇:是根據某一項雙邊或多邊條約的規定,授予國給予受惠國規定範圍的優惠待遇。

其特點為:①當授予國給予第三國優惠待遇時,受惠國即可根據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規定,取得與該第三國相同的待遇,而無需向授予國履行任何申請手續;②最惠國待遇是指一國對另一國的待遇,但這種待遇實際上是通過一國的自然人、法人、商船、產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現出來的;③在最惠國條款中,一般都對最惠國待遇的使用範圍或事項作出規定。

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事項:①一國給予臨國的特權與優惠。②邊境貿易和運輸方面的特權與優惠。③有特殊的歷史、政治、經濟關係的國家間形成的特定地區的特權與優惠。④經濟集團內部各成員國互相給予對方的特權與優惠。

18 外國人法律地位:指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在內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狀況。

差別待遇:又稱歧視待遇,是指一國把不給予本國或其它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規定專門適用於特定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給予本國或其它國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優惠或權利,不給予特定國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種待遇制度。

無差別待遇:指國家之間通過締結條約,規定締約國一方不把低於內國或其它外國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利地位適用於締約國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種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國賦予外國人某種優惠待遇時,也同時要求它自己的國民能在外國人所屬的那個國家享受同樣的優惠的一種待遇制度。

19 外國人在我國的法律地位:新中國成立以來特別是對外開放以來,我國賦予外國人民事法律地位,廣泛採用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無差別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國人在我國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主要有:①親屬權;②繼承權;③勞動權;④智力成果權;⑤經營工商企業和參加合作開發自然資源的權利;⑥外國人還可以取得土地的長期租賃權;⑦司法保護權。

20 衝突規範:又稱為法律選擇規範或法律適用規範,是指涉外民事關係應適用哪一國法律作為準據法的各種規範。

準據法:是指經衝突規範指定被用來具體確定涉外民事關係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特定國家或特定法域的那個法律。

準據法的表達公式有:

①屬人法;②行為地法;③物之所在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國法;⑥當事人自主選擇的法律;⑦與案件或當事人有最密切聯繫的法律。

21 國際私法中的時際法律衝突問題:是指一個涉外民事法律關係可能受到新法和舊法、前法和後法兩個以上法律管轄時,究竟應適用哪一個法律的問題。

國傢俬法中時際法律衝突的解決:

⑴法院地國衝突規則的改變。包括①連接點變化;②採用的時間因素髮生變化;③連接點和時間因素均發生變化。一般根據新法是否規定溯及力或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⑵法院地國衝突規則未變,事實上的連接點發生改變。根據可變原則或不可變原則解決。

⑶經衝突規範援引的準據法發生改變。應根據新法是否規定溯及力或通過當事人協商解決準據法的變更。

22 連接點:又稱連接因素,是指衝突規範中就範圍所列法律關係或法律問題指定應適用何國法律所依據的一種事實因素,它在準據法表達公式中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其意義表現在兩個方面:

從形式上看,連接點是衝突規範中把範圍所指的法律關係與一定地域的法律聯繫起來的紐帶或媒介;從實質上看,這種紐帶或媒介又反映了該法律關係與一定的地域法律之間存在着內在的實質的聯繫或隸屬關係。

23 先決問題:是指在國際私法中爭訟問題的解決需要以首先解決另一個問題為條件,其中爭訟問題可稱為“本問題”,而這首先需要解決的另一問題便稱為先決問題。

先決問題的構成要件:

①主要問題以法院地國的衝突規則,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②該問題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並有自己的衝突規則可以適用;③以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於該問題的衝突規則和以法院地國適用於該問題的衝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並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不同。

24 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情況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範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種法律規範的法律認識過程。

識別衝突產生的原因:①不同國家的法律對同一事實賦予不同的法律性質,從而可能會導致適用不同的衝突規範。②不同國家對同一衝突規範中包含的概念的內涵理解不同。③不同國家的法律往往將具有相同內容的法律問題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門。④由於社會制度或歷史文化傳統的不同,不同的國家有時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個國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個國家所沒有的法律概念。

25 最密切聯繫原則在我國衝突法中的應用: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涉外扶養關係的法律適用、指定多法域國家的法律為準據法時的法律適用;國籍、住所和營業所發生積極衝突時的確定問題。

26 簡述衝突規範軟化處理的辦法:

①用靈活的開放性的連接點替代傳統衝突規範中的僵固的連接點;②規定多個連接點,以提高法律選擇的靈活性;③對同類法律關係依不同的性質加以區分,規定不同的連接點;④對同一法律關係的不同方面進行分割,對不同的部分或不同的環節規定不同的連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