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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自考《中央銀行概論》考點: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在世界各國雖然名稱各異,但它們都具有一個共同的特徵,即可以吸收活期存款,創造存款貨幣。以下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自考《中央銀行概論》考點:商業銀行,歡迎參考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6年自考《中央銀行概論》考點:商業銀行

在我國,商業銀行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法人。現在我國商業銀行已經形成了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區域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地方性城市商業銀行並存的格局。

金融機構體系中,商業銀行的地位十分突出。商業銀行業務直在金融業務總量中佔絕大多數份額。在貨幣供給機制中,商業銀行是創造存款貨幣的最主要的金融機構,它是貨幣政策的主要執行者和傳導者。因此世界各國都把商業銀行列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對象,我國亦是如此。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主要是從市場準入與退出、業務範圍、日常經營等方面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

  一、對商業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我國對商業銀行市場準入採取審批制,設立商業銀行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進行審批時,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和高級管理人員素質是其考察的兩個重點。在我國,設立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註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熟悉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正確貫徹執行國家的經濟、金融方針政策,有金融業經營和管理的'豐富知識,有很強的業務管理工作能力,有較高的學歷和較深的資歷。

  二、對商業銀行退出的監管。商業銀行因分立、合併或者出現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本息等債務清償計劃,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解散。商業銀行因吊銷經營許可證被撤銷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按照清償計劃及時償還存款本息等債務。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組織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三、對商業銀行業務範圍的監督。從世界範圍來講,在商業銀行經營範圍上,有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型銀行業務制度和以英國為代表的分離型銀行業務制度。我國金融業選擇後一種制度,實行分業經營。這是由我國金融市場還不成熟,金融監管體系和法規尚不完善決定的。我國的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經營。

  四、對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的監管。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的監管,主要是通過制定審慎監管政策來實施。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資本充足率。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遵循《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不得低於8%,其具體內容是:資本淨額與表內外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不能低於4%,附屬資本不能超過核心資本的100%。

(2)貸款集中率。我國要求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餘額與商業銀行資本餘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對最大10家客户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對股東貸款不能超過其所繳股本的100%。

(3)流動性指標。我國對商業銀行流動性規定了以下幾項指標;①存貸款比例指標,各項貸款總額與各項存款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②資產流動性指標,各項流動性資產與各項流動性負債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25%。③中長期貸款比例指標,餘期超過1年的中長期貸 款與相應的存款之比不得超過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