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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基礎練習題

2016年自學考試已經告一段落,考生們已經開始着手準備2017年的考試,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一份自考《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基礎練習題,供參考練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年自考《婚姻家庭法原理與實務》基礎練習題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5小題,每小題1分,共15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並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塗黑。錯塗、多塗或未塗均無分。

1.韓某(男)和戴某(女)2003年結婚。韓某婚前有一套住房,婚後雙方一起購買了一套住房。戴某要求韓某把其婚前所有的房屋贈送給自己,韓某書面允諾,但未去房產局辦理產權過户手續。戴某多次要求韓某去辦理產權過户,遭到韓某拒絕。戴某認為韓某説話要算話,便起訴到法院,要求韓某履行約定,將房屋過户到她名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韓某在房屋過户登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B.韓某和戴某訂立了贈與合同,因此不得撤銷贈與

C.如戴某要求與韓某離婚,則韓某可以撤銷贈與

D.如韓某和戴某婚姻持續8年以上的,則不得撤銷贈與

2.在中國封建時代的户婚立法中起着承上啟下作用,其影響遠播域外的是

A.漢律·户律 B.隋律·户婚律

C.唐律·户婚律 D.明律·户律

3.2008年11月,20週歲的張某(男)與19週歲的謝某(女)各持偽造證件虛報4歲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之後二人共同生活。婚後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且不斷升級。2009年6月,張某(男)以自己還未達法定婚齡為由向謝某(女)提出分手,張某(男)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受理機關為

A.婚姻登記機關 B.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 D.仲裁機關

4.甲(男)與乙(女)在朋友聚會時相識,感覺相見恨晚,聚會結束後一同去酒吧暢飲,後雙方開房發生性關係,甲祕密拍下乙的裸照。後甲要求與乙結婚,乙不同意。甲威脅要公佈其裸照,乙只好同意並很快與甲辦理了結婚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乙可以自受脅迫之日起1年內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

B.乙可以自受脅迫之日起1年內請求撤銷該婚姻

C.乙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

D.乙可以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請求撤銷該婚姻

5.德國妻子娜塔莉亞在上海某法院起訴與中國丈夫老劉離婚,法院應適用

A.德國法律

B.中國法律

C.娜塔莉亞和老劉共同住所地法律

D.娜塔莉亞和老劉共同選定的國家的法律

6.甲與乙2005年結婚。2010年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受傷,獲得9萬元賠償金。甲受傷後回家療養,許多親朋好友前來探望,共收禮金1.2萬元。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9萬元賠償金和1.2萬元禮金均應歸甲個人所有

B.9萬元賠償金和1.2萬元禮金均歸甲乙夫妻共同所有

C.9萬元賠償金應歸甲個人所有,1.2萬元禮金應歸甲乙夫妻共同所有

D.9萬元賠償金應歸甲乙夫妻共同所有,1.2萬元禮金應歸甲個人所有

7.王霞與現役軍人陳強婚後感情冷淡,王霞準備向陳強提出離婚。以下表述正確的是

A.王霞要求離婚須徵得陳強同意,但王霞無過錯的除外

B.王霞要求離婚無須徵得陳強同意,只要雙方感情破裂即可

C.王霞要求離婚須徵得陳強同意,但離婚原因在陳強一方的除外

D.王霞要求離婚須徵得陳強同意,但陳強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8.王某(男)與張某(女)於2004年結婚,婚後共同居住在王某2001年承租的公房中,2006年雙方共同購買此房,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王某名下。2008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同意離婚,但就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房應當認定為

A.個人財產,所有權歸屬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一方

B.個人財產,但沒有所有權的一方享有居住權

C.個人財產,但沒有所有權的一方可從享有所有權一方得到其出資的補償

D.夫妻共同財產

9.離婚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在一審時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

A.應告知當事人撤銷離婚訴訟,重新起訴

B.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6個月內另行起訴

C.應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另行起訴

D.應直接在二審判決書中作出判決

10.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下列時間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A.任何時候 B.在必要時

C.成年時 D.未成年時

11.李剛的父親與王麗的母親為同胞兄妹。王麗4歲時被他人收養。現年李剛25週歲,王麗21週歲。依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李剛與王麗

A.可以結婚 B.不能結婚

C.能否結婚從習慣 D.能否結婚由婚姻登記機關酌情決定

12.甲乙夫妻正在鬧離婚,甲婚前有一套50萬元購買的房屋,由於近幾年房價上漲,離婚時該房屋市場價已達200萬元。乙主張該房屋雖歸甲個人所有,但房屋的增值150萬元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法院應認定

A.房屋的增值15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B.如果乙承擔了主要家務勞動,房屋的增值15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C.如果乙經濟困難,房屋的增值150萬元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D.房屋的增值150萬元屬於甲個人所有

13.男方向女方提出解除婚約,依據相關政策法律,該婚約應當

A.予以保護 B.不予以保護

C.女方無過錯的予以保護 D.女方無重大過錯的予以保護

14.陳文與姜媛雙方協議離婚後不久,姜媛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姜媛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請求應當在協議離婚後

A.3個月內提出 B.6個月內提出

C.1年內提出 D.2年內提出

15.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

A.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B.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C.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

D.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10小題,每小題2分,共2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並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塗黑。錯塗、多塗、少塗或未塗均無分。

16.通説認為,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點有

A.婚姻家庭法在適用上具有極大的廣泛性

B.婚姻家庭法在內容上具有鮮明的倫理性

C.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多為任意性規範

D.婚姻家庭法具有強烈的民族傳統特色

17.以下親屬中屬於旁系姻親的有

A.兒媳與公、婆 B.女婿與岳父、岳母

C.己身與兄弟之妻、姐妹之夫 D.己身與妻之兄弟姐妹

18.通説認為,在個體婚制形成時期,最初通行的結婚方式有

A.互易婚 B.贈與婚

C.勞役婚 D.買賣婚

19.張某(男)於2002年6月與李某(女)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後生育一女。為了能有一個兒子,張某在沒有與李某離婚的情況下,偽造了假身份證與王某在2007年9月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共同生活。第二年,張某與王某生育一子。後李某知曉了真實情況,請求法院判決張某與王某的婚姻無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説法正確的有

A.張某與李某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B.張某與王某的婚姻構成重婚,重婚為無效婚姻

C.無論王某是否知曉張某已婚,均違反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D.在王某不知曉張某已婚的情形下,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20.李某與張某夫妻在1986年收養了一個女兒取名李紅。李紅18歲時養母張某病逝。之後的幾年內,李紅和養父李某相依為命,漸漸愛上了李某,李某多次勸説李紅出嫁,但李紅説要與李某結婚,照顧他一輩子。李某考慮了一段時間後,同意了。二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了結婚證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説法正確的有

A.李某和養女李紅是擬製直系血親

B.養父與養女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C.李某與李紅的婚姻應屬於無效婚姻

D.因李某與李紅沒有血緣關係所以婚姻有效

21.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是一種確認父母子女關係的重要法律行為。各國規定的自願認領方式有

A.公證認領 B.口頭認領

C.登記認領 D.事實認領

22.法律有關親屬制度的通則性規定,一般應包括

A.親屬的種類 B.近親屬的範圍

C.親系 D.親等及其計算方法

23.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請求的人包括

A.成年子女

B.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C.未成年子女

D.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24.2007年王某與李某離婚,9歲的`女兒小紅隨父親王某生活。2009年李某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李某能夠得到法院支持的請求有

A.王某對小紅不履行撫養義務

B.王某收入減少

C.王某患精神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D.小紅願意隨母親李某生活且李某有撫養能力

25.對於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的情形是

A.尚在校就讀的

B.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

C.喪失勞動能力的

D.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三、名詞解釋(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3分-共15分)

26.別居

27.法定財產製

28.結婚合意

29.遺棄

30.人工生育子女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6分,共12分)

31.我國《婚姻法》在結婚和離婚制度上是如何體現男女平等的?

32.簡述贍養義務的具體內容。

  五、論述題(本大題共1小題,14分)

33.如何正確理解《婚姻法》第20條規定的“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2分,共24分)

34.趙偉、劉藝均系再婚。趙偉與前妻有一子趙曉,由其前妻撫養。劉藝與前夫有一子現年4週歲,由劉藝撫養。2008年,趙曉15週歲,其生母不幸病故,趙曉只得隨父生活。雖然劉藝對他很好,他也很尊重劉藝,但他常常覺得繼母才29歲,不太會照顧人,又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以後有什麼事她也不會管。劉藝常為此煩惱,不知採取什麼方式才能讓趙曉安下心來。後來,經人指點,她與趙偉商量收養趙曉,趙偉表示同意。恰在此時,趙曉的姨媽從美國回來,看到妹妹的兒子趙曉處境不太好,便決定收養趙曉,趙曉看到姨媽40多歲了還孤身一人,身邊沒有愛人,沒有子女相伴,趙曉比較傾向於被姨媽收養。

根據上述案情,依據我國《婚姻法》及《收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並回答下列問題:

(1)劉藝能否收養趙曉?

(2)姨媽是否符合收養條件?

35.趙某(男)與林某(女)系讀研究生時的同窗,二人經過兩年的戀愛,於1996年9月登記結婚,1997年10月生育一子。結婚初期趙某對林某關懷備至。2008年趙某因做生意賠本從此性情大變,整日抽煙酗酒,無所事事,回到家對兒子非打即罵,林某及家人多次勸阻未果。2009年1月林某與趙某協議離婚,林某擬定了一份夫妻財產分割協議,要求趙某將二人居住的房屋(趙某婚前個人財產)過户到自己名下,並要求孩子的撫養權,趙某對此沒有任何異議,並在協議上籤了字。2009年3月二人持之前雙方簽字的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悉心勸導,趙某也出於為兒子考慮,決心以後戒煙戒酒,找一份穩定的工作。林某表示原諒趙某,於是雙方繼續維持夫妻關係。然而此後趙某並未如承諾的那樣改變自己的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學會了賭博,且痴迷上癮。2010年1月,林某拿着當初雙方簽字的夫妻財產分割協議來到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並按照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趙某對離婚沒有異議,但認為自己沒有生活來源,沒有能力撫養兒子,不同意將房屋過户給林某。林某認為自己和趙某的婚姻持續了十幾年,而且趙某有家庭暴力行為和賭博惡習,是婚姻中的過錯一方,不適合直接撫養兒子。離婚後自己要帶着兒子生活在原來的住房裏,趙某理應把房屋過户給自己。

根據上述案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分析並説明以下問題:

(1)趙某與林某雙方簽字的離婚夫妻財產分割協議是否生效?

(2)法院應如何處理本案在房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