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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女性必備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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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啟事寫“男性優先”“不招女性”涉嫌就業歧視。

職場女性必備法律知識

《就業促進法》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規定“三年之內不得結婚、不得生育”屬於違法。

《就業促進法》第27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即使勞動合同中有類似約定,亦屬無效,女職工結婚生子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為了順利就業,如果用人單位非得寫上此類條款,大可不必針鋒相對堅決不從,簽了也無效。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可終止勞動合同。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期”內勞動合同到期,如果女職工不同意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哺乳期滿。

4、“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嗎?用人單位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國家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政策並未規定“未婚先孕”違法,只是規定“未婚生育”違法。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用人單位以女職工“未婚先孕”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而解僱違法。

5、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生“二胎”可以享受產假及相關待遇

婦女生育產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女職工提出要求休產假企業都應當無條件批准。國家規定產假98天,目的是為了能夠保障產婦恢復身體健康,享受產假不以是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前提條件。但是,鑑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事實,產假期間不能和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員工一樣享受產假期間的相關待遇,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產假工資)。

標籤:職場 女性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