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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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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中,人與人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導致民事糾紛。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協商解決。主要是指發生糾紛的雙方,在經過充分的交流和溝通之後,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協商解決糾紛和分歧。

協商解決的優點很明顯,程序簡單,靈活多變,雙方都能接受,達成和解,效果較好。缺點就是民事糾紛的發生可能反覆多變,所以在和解之後,需要達成協議,確保協商的結果

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公安局,司法局或者某個中間人的主持下,雙方都能夠平心靜氣,互相理解,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促使糾紛的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完成糾紛的解決。

這個方法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大的節約社會上的司法資源,而且形式靈活多變,處理糾紛快捷,便利,而且沒有什麼其他後果,協議執行效果好,後續糾紛機率很低

訴訟解決。是指 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這裏面就涉及訴訟雙方,律師,法官,法院的司法評判,雙方各自的舉證,證據,法官最後的判決

訴訟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客觀性,追求證據客觀性;合法性,合乎法律;但是訴訟解決也有明顯的缺點,耗時費力,花錢多, 週期長,結果合法,但是不一定能夠合理,合乎道德

仲裁解決,發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達成的衝裁協議或者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審理,做出客觀性的裁決,最後當事人對裁決結果執行或者人民法院或其他仲裁機構申請強制執行,從而解決糾紛。

仲裁解決的優點很明顯,就是法律執行的強制性,客觀性,而且仲裁機構的專業性,能夠確保裁決的公正。缺點也很明顯仲裁機構的獨立性,決定了它的權威性和不容置疑的特質,仲裁的範圍有限,面相對窄。

  民事糾紛的調解方法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説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瞭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瞭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佔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但在立案中説話不能太隨意,熱情接待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觀點和立場,當事人急你一定不能急,適當控制當事人的情緒,有理有序開展工作。在立案時就要進行調解説理,為調解工作打下伏筆。如果立案工作做得好,調解工作就順暢多了。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特別是在基層法庭,當事人起訴後,往往要找審判人員講一講自己的理由。其實這對法官調解案件也是一種幫助,雙方各説各的理,有些問題原告不説的,被告會説,一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在庭前就被法官所熟悉了,調解時法官就容易抓住重點。因此,對當事人的談話要耐心傾聽並作好記錄。

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複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後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後再進行調解。如果在達不成共識的情況下調解,有可能會出現反差,特別是當事人在諮詢不同的審判員時,可能會得到不同的案件處理方法,使當事人聽後不知如何是好,甚至產生對主審法官的不信任,認為主審法官在欺騙他,甚至對案件存有僥倖心理,時刻盼望着案件會有轉機,對主審法官的調解表現出不積極或者敵對,不利於案件的調解處理。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準備工作: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鬆,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當事人打官司,往往在針對對方當事人無有力證據時,或自己感覺法院有偏袒之嫌疑時,他就會對法院或有關法官有意見,法官做調解工作難度就增加了,特別是個別律師可能會當事人説法院程序如何違法。如果是這樣,調解工作就會失敗,不得不通過判決結案。

調解準備工作必須紮實,只有準備工作做得好,證據充分詳實,調解工作才能順利開展,特別一些需要評估、鑑定的案件,一定要及時做好這一基礎工作,才能給當事人一個公信力,信服感,使在當事人在調解工作中都無話可説,並對證據予以認可,這對案件審理工作幫助很大。如果不及時鑑定將錯過鑑定最佳時期,甚至造成無法鑑定的後果,會造成案件審理工作的被動。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筆者認為:在庭前調解中,不必太認真,一定要分清誰是誰非,而應該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只要調解程序、調解內容不違法,不違反雙方自願的原則就好,特別是雙方當事人比較熟的,或有的當事人跟審判人員也比較熟悉,最好不要過分認真,事非當事人自己心裏都有數,所以調解人員也不要過分強調事非曲直,適當的“裝糊塗”,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與當事人説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麼説都行,但審理人員説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簡易調解時最好不要直入主題(講案件)。而應該先對當事人噓寒問暖,跟當事人講一些生活和工作的事情開始。這樣使調解氣氛融洽,有助於拉近當事人和法官的距離,避免調解起來氣氛緊張,伴隨着言語的溝通,最終達到讓法官的話在當事人心中產生積極的影響。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在場,法官不要與任何一方當事人有親密的語言,更不可對一方當事人進行嚴厲批評,讓當事人產生錯覺,認為法官與另一方當事人有特殊的關係,不利於法官對案件的調解。

五、調動調解力量,單、合結合調解:法官不能單獨會見當事人,這是法院要求法官公正的一種約束。但筆者認為在工作實踐可以靈活處理,特別是庭前調解和庭審中,如雙方當事人情緒激動,使調解陷入僵局時,法官就要把雙方分開,一個一個説理,講法,分別作對方的工作,使雙方思想通了,就會拿出調解意見,讓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就會成功。

案件調解過程中要動員社會上一切有利於調解的人,凡是能幫助調解的,都要藉助,基層領導、村委會人員、還有人民調解員,特別是説情者。藉助“説情者”調解往往一調就能調解下來。另外我們還可以藉助當事人所委託的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時我們把委託代理人看作是調解案件的“攔路虎”,其實我們更應把委託代理人看作是我們法官的“助力棒”。法官要靈活多變的運用委託代理人的特殊地位,讓委託代理人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委託代理人和法官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上達成共識,當事人可能不聽審判人員的,但對委託代理人往往言聽計從。如果一個案件難度大,審判人員調解不下來,庭長或院長出面就可能調解成功,當事人聽領導都這樣説,覺得這已達到自己的訴求,就會同意調解意見。

六、 感情軟化、適當加壓及冷處理: 調解過程中,法官有時需要用情感來處理,當事人之間雖然存在糾紛,但以前可能有一定的關係,這就要藉助雙方的情感,以前都是老鄰居、老朋友,低頭不見抬頭見,以後還得相處,有事好好協商,這樣雙方就可能會坐下來協商。有時候還需要法官的個人情感來處理,一些跟法官特別熟的當事人,法官情感也會起很大作用。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要有耐心和恆心。個別的當事人,説話特別硬,對這種人既不能得罪,也不能過軟,要用恰當的語言,打壓其氣焰,如果你説話硬了,他就會死要面子硬到底,如果你説軟了,他就不讓步,不能心甘情願接受調解。這就需要法官用智慧處理。

對矛盾特別激烈的家庭糾紛案件,在立案之後不要急於調解。讓當事人在家等待,聽候傳喚,時間久了雙方矛盾自然會淡化,在情緒趨於穩定時,再對案件進行全方位的調解。這種“冷處理”法可能會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一般情況下,對民事案件的調解宜早不宜遲,對外力影響小、訴訟成本較小的案件在立案前、後調解會很好。但對有些案件則相反,宜採用消磨時間的“冷處理”法,特別是離婚案件。在大多數的婚姻案件中,雙方當事人來法院離婚是由於一時誤會或一時衝動所致。矛盾發生後,雙方總會你一言我一語,互不相讓,賭氣離婚,如果法院在雙方的氣頭上進行調解,當事人會為了自己的面子互不示弱,説一些過頭的話,做一些過頭的事,讓對方很難接受,引起矛盾激化,不利於調解雙方合好或達成離婚協議。所以應給他們留有足夠的時間,讓他們回去充分考慮。在這期間,他們家人、親戚、朋友、同學、鄰居等都會主動前去做雙方的和好工作,所以離婚案件主動撤訴的不少。不去主動撤訴的當事人,在離婚的決心方面,也會有不同程度的動搖,法官這時可趁熱打鐵,加大調解力度,這樣雙方和好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就是不能和好的也容易達成離婚協議,做到案結事了。

  民事糾紛調解的方式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羣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

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

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