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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廉潔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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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法律民法知識要點是什麼嘛?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法律民法知識要點,希望大家喜歡。

法律廉潔知識

  法律民法知識要點

1.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只有為法律規定或承認的並能產生民事後果的那些事實,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法律關係或者使原來的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事實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2.事件: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那些客觀現象,即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或控制的。依據我國民法能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有:1、自然人死亡的事實;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實;3、時間經過的法律事實。 3.行為:是法律事實的一種。是指與人們意志有關的那些法律事實。行為分為合法的行為和與違法的行為。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

3.無效民事行為,是指已經成立,但嚴重欠缺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自始、絕對、確定、當然不按照行為人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意思表示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4.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又稱相對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為人撤銷權的行使,使民事行為自始歸於無效的民事行為。

5.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是指民事行為雖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確定,只有經過特定當事人的行為,才能確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既存在轉變為不生效民事行為的可能性,也存在轉變為生效民事行為的可能性。

6.附條件民事行為,以將來不確定事實的發生與否作為其效力發生或終止的條件的民事行為。

7.附期限的民事行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效力開始或終止原因的民事行為。期限與條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確定地要到來的;而條件的成就與否具有不確定性。

8.絕對權:依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絕對權是指其效力及於一切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即任何人均負有不妨害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的義務。故絕對權又稱對世權。絕對權的主體一般不必通過義務人的作為就可實現自己的權利。各種人身權、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等都屬於絕對權。

9.相對權:依民事權利的效力範圍不同,民事權利可以分為絕對權與相對權。相對權是指其效力僅及於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它的義務人是特定的,所以又稱對人權。相對權的主體必須通過特定義務人的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其權利。債券就是一種相對權。

10.請求權:依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請求權與形成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可以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如合同當事人有權要求對方履行義務,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

11. 形成權:依民事權利的作用不同,民事權利可分為請求權與形成權。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僅憑自己單方的行為便可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如追認權、選擇權、解除權、繼承拋棄權等都屬於形成權。

12.主權利: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係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主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的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民事權利。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13. 從權利:從民事權利的相互關係上,可分為主權利與從權利。從權利是指在互有關聯的兩個以上民事權利中,必須以其他權利的存在為前提的民事權利。從權利隨主權利的存在或消滅而存在或消滅。例如,抵押權的存在,是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的,因此,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

14.宣告失蹤: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公民失蹤的事實加以確認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15.宣告死亡: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條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對失蹤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人死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16.監護就是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法律制度。

17.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義務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8.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根據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組織形態。

19.孳息:是從原物產生出來的收益的物質形態。產生孳息的物稱為原物。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0.無效民事行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自始當然確定地絕對不能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為。

  法律常識民法知識點

在現實生活中,可能遇到這樣的情況:一般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當事人沒有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特殊侵權行為導致損害,但存在免責事由,無過錯責任原則無法適用。並且不歸責,又會導致不公平情況的出現。因此,公平責任原則的產生,滿足瞭解決這些問題的需要。也就是説,雖然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事責任領域的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但其適用具有補充性,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是分層次的,只有在不能適用其它歸責原則確定責任或者適用其它歸責原則會產生不公平後果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我國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見於民法通則第132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對於“沒有過錯”,有學者指出應包括三層含義:“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換言之,不能通過過錯推定的辦法來確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不能找到有過錯的當事人。再次,確定一方或雙方的過錯,顯失公平。即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一方的過錯,而且認定或推定過錯也顯失公平。”

2、有較嚴重的損害發生。具體內容如前所述。

3、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公平責任原則彈性較大,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這就要求法官依據內心的公平、正義的道德觀念,來合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分擔損失以及如何分擔損失。但也正是因為這一特點,決定了公平責任原則在理論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責任在構成要件的`要求上並不嚴格,行為往往不具有違法性,與損害結果之間往往也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而僅僅是一種事實聯繫等。另外,這一特點也可能造成實踐中法官對公平責任原則的濫用,將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或者將所有依過錯責任原則難以處理的案件也依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民法知識重點

一、不平等,不民法——平等原則

法條:《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內涵:1、主體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民事權利能力。

2、所有的民事主體均享有民事權利。

3、能充分行使權利。

4、任何主體的民事權利均受到法律保護。

5、側重於形式平等。

注意: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沒有地位的平等,就談不上意思自治,也就從根本上消滅了民法。

二、保障平等的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原則

法條:《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

內涵:1、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創設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

2、法律尊重這種選擇的原則。

3、意思自治是市場經濟所提出的要求。

區分:

1、意思自治和意思自由

意思自由指民事主體在形成和表達意思的過程中充分享有的自主權,其他人不得干涉。

2、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

在民法中,法無明文禁止皆自由,即民事主體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是,意思自治並非絕對的自由。

注意:意思自治是平等的保障,受到法律的保障,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

三、監督自願是公平---公平原則

法條:《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

內涵: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這種意義。

注意: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法律適用原則),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並權衡雙方權利義務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自由與秩序的標杆---誠實信用原則

法條:《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內涵:1、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講誠實,守信用,正當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2、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的道德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的反映。

應用:1、指導當事人的行為

2、解釋法律行為

3、填補法律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內涵:公正秩序和善良風俗,本質即社會利益應用:

1、限制民事主體的權利和自由

2、限制當事人創設法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

3、規範義務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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