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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碩士法律制度的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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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們在面對考研法律碩士這個專業的時候,需要把法律制度的知識點了解清楚。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律碩士法律制度參考資料,歡迎大家前來閲讀

考研法律碩士法律制度的知識點

  考研法律碩士隋朝法律制度要點

《開皇律》的主要成就

(一)體例

《開皇律》總結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齊律》為基礎,調整了篇目內容,確定了名例、衞禁、職制、户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等12篇體例,共500條。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12篇標誌着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與成熟。"刑網簡要,疏而不失"的12篇體例為後來的唐律所沿用。

(二)內容

1.《開皇律》刪除了前代的殘酷刑罰,把刑罰定型為笞、杖、徒、流、死五刑。其中笞刑從笞十至笞五十,杖刑從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從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從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為絞、斬兩種。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確立,並一直沿用至清末。

2.《開皇律》在北齊"重罪十條"基礎上正式確立"十惡"罪名。"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

3.《開皇律》還進一步完善"八議"和"官當"制度。"八議"是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須按特別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官當"是指官員犯罪至徒刑、流刑者,可以官品抵折刑罰,並因所犯私罪、公罪有所區別。"八議"和"官當"制度的完善,使得封建特權法得到進一步發展,走向系統化和固定化。

  考研法律碩士清朝法律制度重點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於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在此以前,順治朝曾頒佈過《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頒佈過《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簡單地襲用明律,經過近百年時間,幾經修訂,終至完備成熟,這個過程反映了清朝統治者對於制定一部統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認識和對於司法實踐經驗的不斷總結,也標誌着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複雜過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餘條,附例一千餘條。自乾隆年間修訂完成後,《大清律例》成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對律文之後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為藍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慮了清代的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代法律有所發展和變化。

(二)《大清會典》

為了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編制自己的會典,先後出現了《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在內容上,《大清會典》同樣是記載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的制度,在編纂上一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固定體例。"會典"所載,一般為國家基本制度,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大清會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總彙,不僅是中國封建時代行政立法的完備形態,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則例

則例是清朝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規範各部院政務活動、保障其正常運轉的行政規則。則例為數眾多,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是清代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則例自康熙朝開始制定,主要分為兩類:一般則例和特別則例。一般則例是針對部院一般行政事項而定,清朝幾乎每個中央主要行政機關都編有則例,如《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户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理藩院則例》、《欽定台規》等。特別則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轄的特定事項而制定的行政規章,如《欽定八旗則例》、《兵部督捕則例》等。此外,有些衙門內部還有關於辦事、手續章程及官員違制如何處罰的專門則例,如《六部處分則例》、《吏部處分則例》等。則例作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項創造,在國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考研法律碩士清朝四大立法

一、立法指導思想——“詳譯明律,參以園制”

清政權入關以前,處於由民族習慣法向封建成文法過渡與轉化的過程中。清太宗皇太極統治時期,在法制的建立中奉行“參漢酌金”的基本國策,即一方面保留後金政權賴以維繫的民族傳統,另一方面又大膽吸收明代禮法制度和漢族法律文化。公元1644年,清兵入關,消滅了李自成的農民軍和明王朝殘餘勢力,建立了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統一的封建政權。入關後的清代統治者為了維護在中原地區的新統治秩序,明智地採取了“以漢治漢”的策略,即吸收漢族先進的文化,將滿族融入漢文化的體系之中,並採用漢族傳統的儒家理論和歷代相傳的政治體制,實行傳統的封建統治。在法律制度方面,清初統治者在原有的“參漢酌金”基礎上,提出“詳澤明律,參以圍制”的立法指導思想。這一思想的內涵,在於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為代表的漢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後再根據滿族自身的特點及清代社會的現實,制定出“一套既能體現儒家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適合清代政治統治的法律體系與法律制度。

二、主要立法

1.《大清律例》。

在《大清律例》制定以前,清朝還曾於順治年間頒佈過《大清律集解附例》。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其體例、條文,都沿用明代舊制,無異於明律的.翻版。這部法律有不少條文的規定雖然與清代當時的社會情況相脱節,但立法者仍然是照樣澤成滿文抄錄過來。由於缺乏對滿族官員的相關規定,對滿官無約束力,因此這部法典實際上沒有認真貫徹執行。但它畢竟為《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礎。

《大清律例》於乾隆元年開始制定,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正式頒行天下。這一立法成果是與清初順治以來諸朝不斷的立法實踐緊密相關的,也標誌着滿族統治者吸納漢文化,探索統治策略的複雜過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結構形式、體例、篇目與《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餘條,附例一千餘條。自乾隆年間修訂完成後,《大清律例》成為清代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極少修訂,後世各朝只是對律文之後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為藍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説是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體現;同時,《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慮了清代的政治實踐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體制度上對前朝法律有所發展和變化。

2.《大清會典》。

為了規範國家機關的組織、活動,加強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統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朝,編制自己的會典,先後出現了《康熙會典》、《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光緒會典》,合稱“五朝會典”,統稱《大清會典》。

在內容上,《大清會典》同樣是記載主要國家機關的職掌、事例、活動規則與有關的制度,在編纂上一直遵循“以典為綱,以則例為目”的原則。典、例分別編輯遂成同定體例。“會典”所載,一般為國家基本制度,少有變動;具體的變更,則在增修則例中完成。

3.則例。

所謂“則例”,乃是清政府針對中央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是各部、院機關正常運轉的基本依據,可以視為清政府的行政法規。清代則例自康熙開始制定,主要有《刑部現行則例》、《欽定吏部則例》、《欽定户部則例》、《欽定禮部則例》等。則例作為清代重要法律形式之一,在國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4.適用於少數民族聚居區的法規。

清王朝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遼闊的疆域、眾多的民族帶來了多民族的統治問題,加之清統治者本身系以少數民族入主中原,使民族問題顯得更為突出。在對待漢族以外的其他少數民族問題上,清政府一貫採取懷柔和拉攏的政策。在立法上,除制定全國統一的基本法典外,還制定了一系列適用於各少數民族的專門法規,如《蒙古律》、《回律》、《番律》、《苗律》、《西寧番子治罪條例》等。由於民族事務繁雜,清政府還專門設置了理藩院,作為管理蒙、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關。理藩院下設理刑司,受理各少數民族地方機構不能決斷的死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