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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內容和影響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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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簽訂後,西方列強趁火打劫,相繼強迫清政府簽訂了一系列不平等條約。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南京條約內容和影響,希望能幫到大家!

南京條約內容和影響是什麼
  南京條約內容

割香港島給英國;賠款2100萬元;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為通商口岸;准許英國在五處通商口岸派駐領事;英商進出口貨物繳納的税款,由兩國商定。南京條約簽訂後,中國由封建社會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南京條約影響

社會性質的變化。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條約簽訂前,中國是一個經濟上自主的國家,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佔着統治地位;條約簽訂後,中國領土、領海、司法等主權遭破壞。外國侵略者利用侵略特權,瘋狂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原料,逐漸把中國市場捲入世界資本主義市場,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逐步解體;從此中國開始從封建社會逐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開始轉變為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

社會革命任務(革命對象)的變化。條約簽訂後,中國人民肩負起反對外國資本主義侵略和反對本國封建統治的雙重革命任務。

鴉片戰爭是中國近代史的開端。

南京條約使愛國進步人士開始探索救亡圖存的道路。

鉅額賠款加重人民負擔,社會矛盾日漸激化,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清朝的衰落。

  南京條約原文

茲因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欲以不和之端解釋,止肇釁,為此議定設立永久和約。是以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便宜行事大臣太子少保鎮守廣東廣州將軍宗室耆英,頭品頂戴花翎前閣督部堂乍浦副都統紅帶子伊里布;大英伊耳蘭等國君主特派全權公使大臣英國所屬印度等處三等將軍世襲男爵璞鼎查;公同各將所奉之上諭便宜行事及敕賜全權之命互相較閲,俱屬善當,即便議擬各條,陳列於左:

嗣後大清大皇帝、大英國君主永存平和,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全安。

自今以後,大皇帝恩准英國人民帶同所屬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等五處港口,貿易通商無礙;且大英國君主派設領事、管事等官住該五處城邑,專理商賈事宜,與各該地方官公文往來;令英人按照下條開敍之列,清楚交納貨税、鈔餉等費。

因大英商船遠路涉洋,往往有損壞須修補者,自應給予沿海一處,以便修船及存守所用物料。今大皇帝准將香港一島給予大英國君主暨嗣後世襲主位者常遠據守主掌,任便立法治理。

因大清欽差大憲等於道光十九年二月間經將大英國領事官及民人等強留粵省,嚇以死罪,索出鴉片以為贖命,今大皇帝准以洋銀六百萬銀元償補原價。

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准以嗣後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銀元,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

因大清欽命大臣等向大英官民人等不公強辦,致須撥發軍士討求伸理,今酌定水陸軍費洋銀一千二百萬銀元,大皇帝準為償補,惟自道光二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以後,英國因贖各城收過銀兩之數,大英全權公使大臣為君主準可,按數扣除。

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二千一百萬銀元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於左:

此時交銀六百萬銀元;

癸卯年六月間交銀三百萬銀元,十二月間交銀三百萬銀元,共銀六百萬銀元;

甲辰年六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銀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五十萬銀元,共銀五百萬銀元;

乙巳年六月間交銀二百萬銀元,十二月間交銀二百萬銀元,共銀四百萬銀元;

自壬寅年起至乙巳年止,四年共交銀二千一百萬銀元。

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銀元。

凡系大英國人,無論本國、屬國軍民等,今在中國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大清皇帝準即釋放。

凡系中國人,前在英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英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英國官人者,均由皇帝俯降御旨,謄錄天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中國人,為英國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英國商民居住通商之廣州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税、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頒發曉示,以便英商按例交納;今又議定,英國貨物自在某港按例納税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税關不得加重税例,只可按估價則例若干,每兩加税不過分。

議定英國住中國之總管大員,與大清大臣無論京內、京外者,有文書來往,用照會字樣;英國屬員,用申陳字樣;大臣批覆用札行字樣;兩國屬員往來,必當平行照會。若兩國商賈上達官憲,不在議內,仍用稟明字樣為着。

俟奉大清皇帝允准和約各條施行,並以此時準交之六百萬銀元交清,大英水陸軍士當即退出江寧、京口等處江面,並不再行攔阻中國各省商賈貿易。至鎮海之招寶山,亦將退讓。惟有定海縣之舟山海島、廈門廳之古浪嶼小島,仍歸英兵暫為駐守;迨及所議洋銀全數交清,而前議各海口均已開闢俾英人通商後,即將駐守二處軍士退出,不復佔據。

以上各條均關議和要約,應候大臣等分別奏明大清大皇帝、大英君主各用。親筆批准後,即速行相交,俾兩國分執一冊,以昭信守;惟兩國相離遙遠,不得一旦而到,是以另繕二冊,先由大清欽差便宜行事大臣等、大英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各為君上定事,蓋用關防印信,各執一冊為據,俾即日按照和約開載之條,施行妥辦無礙矣。要至和約者。

道光二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即英國記年之

1842年8月29日由江寧省會行

標籤:條約 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