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36條是什麼內容
《勞動合同法》主要調整的是勞動合同關係,是一部較為完善地規範勞動合同關係的法律。勞動合同法36條內容是什麼呢?勞動合同法第36條是什麼內容?下面是的勞動合同法36條資料,歡迎閲讀。
勞動合同法36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了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麼,他有什麼特點和法律後果呢?
首先,只要雙方合意,程序合法,就可以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其次,因為提出請求人員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由勞動者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協商解除的,單位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一致解除的,單位仍然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雙方的合意包括單位提出解除合同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如果雙方未就此問題協商一致的,不認為是達成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致意見,同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在勞動者辦理交接手續時完成。律師解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的投訴、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處理。
「李迎春律師解讀」:本條規定了勞動行政部門針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行為投訴、舉報,應當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辦理。
勞動合同法第36條是什麼內容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內容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條是關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在訂立之後,尚未履行完畢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合同雙方或者單方的法律行為導致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約定解除三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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