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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小報圖片設計簡潔又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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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知法是我們的義務,通過閲讀法制小報也能讓我們收穫一些法制常識。下面是本站小編找來的法制小報資料,一起來看下吧!

  簡潔的法制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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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小報圖片設計簡潔又大方 第2張

法制小報圖片設計簡潔又大方 第3張

  法制小報內容:有效的監測網絡

1.將市場機制引入污染防治領域。通過市場作用,從原來“誰污染誰治理”的企業個體行為,引申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分工和供求關係,形成社會化、專業化的環保企業乃至環保行業,向污染責任方提供商業性環保服務,逐步實現環境治理市場化、社會化、企業化。同時,在企業比較集中的工業園區鼓勵多家企業污染處理設施共建共享和治污設施專業化運行,提高治污設施處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費用,逐步解決普遍存在的投入大量資金建成的環保設施,不能充分利用的問題。

2.樹立“維持黃河健康生命”的新治河理念。一是劃定黃河水功能區,根據黃河水資源量和水流的納污能力,提出各省(區)允許排入黃河的污染物總量,實行省(區)際斷面水質行政首長負責制;二是依法治污,在相關法規中明確相應的水污染超標處罰措施,對於污染超標省(區)要停止審批新的水資源利用項目;三是建立和完善水利、環保聯合治污機制,在排污監測和監管處理水污染突發事件上統一行動、團結治污。

3.國家應進一步加大力度推行綠色GDP,把環保工作納入地方黨政一把手的政績考核。

4.環保體制需要進一步理順,實行垂直管理,脱離地方的制約。

5.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執法權。如處罰力度,關停污染企業等。

6.地方新上項目論證必須有科學的決策程序,有環保部門參與,對新上項目,如果發生大的污染事件,實行事後決策追究制度,以加強地方“一把手”對黃河污染監督管理的自覺性和責任感。

7.應該在具備了有效的監測網絡基礎上,探索建立排污區域賠償制度,讓過度佔有資源者付出應有代價。可以通過“排污收費”的辦法,由河流段面水質不達標者,向下遊提供補償,迫使沿黃地區政府加大對本地區污染的治理。

  法制小報資料:税收與法律的關係

税收與法律的關係

税法地位及與其他法律的關係瞭解税法在整個國家法律中所處的地位,以及與其他法律之間的關係,使我們能更好地執行税法,有效地打擊違反税法的犯罪行為 税法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税法的地位是由税收在國家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決定的。

第一,税收收入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基本來源,而財政收入是維持國家機器正常運轉的`經濟基礎;

第二,税收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因為它是調整國家與企業和公民個人分配關係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特別是在市場條件下,税收的上述兩項作用表現得非常明顯。 税收與法密不可分,有税必有法,無法不成税。現代國家大多奉行立憲法徵税、依法治税的原則,即政府的徵税權由憲法授予,税收法律須經議會批准,税務機關履行職責必須依法辦事,税務爭論要按法定程序解決。簡而言之,國家的一切税收活動,均以法定方式表現出來。因此,税法屬於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的部分法,它是調整國家與各個經濟單位及公民個人分配關係的基本法律規範。

税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各個法律之間,不管是橫向還是縱向都有其密切相關性。涉及税收徵納關係的法律規範,除税法本身直接在税收實體法、税收程序法、税收爭訟法、税收處罰法中規定外,在某種情況下也需要援引一些其他法律。因此,税法與其他法律或多或少地有着相關性。

税法與憲法的關係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它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和章程。税法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當然也是依據憲法的原則制定的。 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這裏一是明確了國家可以向公民徵税;二是明確了向公民徵税要有法律依據。因此,我國憲法的這一條規定是立法機關制定税法並據以向公民徵税以及公民必須依照税法納税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憲法還規定,國家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財產所有權,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因此,在制定税法時,就要規定公民應享受的各項權利以及國家税務機關行使徵税權的約束條件,同時要求税務機關在行使徵税權時,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等。 憲法第3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凡是中國公民都應在法律面前處於平等的地位。我們在制定税法時也應遵循這個原則,對所有的納税人要平等對待,不能因為納税人的種族、性別、出身、年齡等不同而在税收上給予不平等的待遇。

税法與民法的關係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也就是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故民法調整方法的主要特點是平等、等價和有償。而税法的本質是國家依據政治權力向公民進行課税,是調整國家與納税人關係的法律規範,這種税收徵納關係不是商品的關係,明顯帶有國家意志和強制的特點,其調整方法要採用命令和服從的方法,這是由税法與民法的本質區別所決定的,因此,税法與民法有本質區別。

但兩者之間又有聯繫,當税法的某些規範同民法的規範基本相同時,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條款。在徵税過程中,經常涉及大量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問題。比如,印花税中有關經濟合同關係的成立,房產税中有關房屋的產權認定等,而這些在民法中已予以規定,所以,税法就不再另行規定。

當涉及到税收徵納關係的問題時,一般應以税法的規範為準則,比如,兩個關聯企業66之間,一方以高進低出的價格與對方進行商業交易,然後再以其他方式從對方取得利益補償,以達到避税的目的。雖然上述交易符合民法中規定的“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但是違反了税法規定,應該按照税法的規定對這種交易做相應的調整。

標籤:小報 簡潔 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