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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鋼安全生產知識點歸納及問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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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鋼安全生產知識點

安鋼安全生產知識點歸納及問答分析

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 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 安全生產條件 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 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 生產、儲存、運輸、使用 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 國家規定 ,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5、《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 負有報告職責 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 主要負責人 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7、《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 權利 ,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 義務 。

8、《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 上崗作業 。

9、《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 新設備 ,必須瞭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10、《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 同時設計 、 同時施工 、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11、《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

12、《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 作好記錄 ,並由有關人員 簽字 。

13、《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 登記建檔 ,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並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 備案 。

14、《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 立即處理 ;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

15、《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應當簽訂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並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16、《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 不得 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 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

17、《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和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18、《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將生產安全事故按照造成的人員傷亡(死亡、重傷)數量分為 一般事故 、 較大事故 、 重大事故 、 特別重大事故 四個等級。

19、《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 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 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20、《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監察機關、公安機關 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 人民檢察院 派人蔘加。

2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查明事故發生的 經過 、 原因 、 人員傷亡情況 及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 事故責任者 的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2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 拒絕。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 擅離職守 ,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 犯罪 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2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

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 負有事故責任、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 3 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2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和使用裝置、設施或者場所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並 記錄 辨識過程與結果。

26、《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 演練計劃 ,並按照下列要求進行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一)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應急預案,每 1 年至少進行一次;(二)對重大危險源現場處置方案,每 半 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 評估 ,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並及時修訂完善。

二、問答題:

27、《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

答: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d.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e.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f.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8、《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哪些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答:a.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b.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築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c.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d.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29、《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哪些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答: a.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b.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c.礦山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d.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

c.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d.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e.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f.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g.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30、《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哪些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答:a.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

b.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c.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31、《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哪些內容?

答:a.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b.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c.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d.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e.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f.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3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哪些行為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a.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b.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c.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33、《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哪些行為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答:a.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b.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c.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d.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e.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f.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34、《河南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答:a.應急救援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b.危險辨識與評價;

c.應急救援設備和設施;

d.應急救援能力評價與資源;

e.報警、通訊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