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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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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知識包括文學、科學、外觀符號等等傳統的信息,它跟目前新興的知識體是完全不一樣的存在,但是法律依然對傳統知識進行保護,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相關人士權益,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有關比較視野下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希望大家喜歡。

傳統知識法律保護

  有關比較視野下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一.將傳統知識保護寫入憲法

許多國家都已經在憲法中對傳統知識予以了承認和保護。由於憲法是國家最基本的法律,國內任何立法都不得與該國憲法相沖突,而違反憲法精神的國際法也將得不到該國的承認,因此將傳統知識保護寫入憲法可以給予傳統知識最高法律級別的保護,為進一步制定具體保護制度提供了基礎。

菲律賓1987年《憲法》第17章14條規定:“政府應當承認、尊重和保護土著文化社區保存和發展其文化、傳統和制度的權利。”

泰國1997年《憲法》第46章規定:“業已形成傳統社區的成員享有保存或恢復其自身風俗習慣,本土知識、藝術或該社羣和民族的優良文化的權利,並有權按法律的規定,參與用平衡、持續的方式管理、保存、和使用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工作”。

厄瓜多爾1998年《憲法》第84條對社區祖傳的知識承認“集體知識產權”。

巴西聯邦共和國1998年《憲法》第231條規定:“必須承認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風俗習慣、語言和傳統,以及他們對其依傳統佔有的土地的原始權利。聯邦有責任區別它們、保護它們、並保證尊重他們的所有財產。”

委內瑞拉共和國1999年《憲法》第124條規定:“確認和保護土著知識、技術和革新的集體知識產權。任何有關基因資源以及與其相關的知識的工作都必須是為了集體的利益。禁止對這些資源和祖傳知識登記專利。”

  有關比較視野下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二.在知識產權法既有法律框架內進行保護

從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對傳統知識範圍概括我們可以看出,除了“基於傳統”幾個字外,wipo關於傳統知識的界定與它對知識產權的界定區別不大。這就表明wipo認為至少界定中涉及的傳統知識具備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性,即使是那些現有知識產權還不能涵蓋的傳統知識形式。

1.著作權

關於民間文學藝術,已經暗示保護或明文保護的國際條約與外國法很多。如《伯爾尼公約》第15條,英國1988年《版權法》第169條,是“暗示”性規定的典型。實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給《伯爾尼公約》第15條加標題時,已明文加上“民間文學藝術”。僅上一世經紀90年代,在版權法體系中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至少有突尼斯1994年《文學藝術產權法》第1條、第7條,安哥拉1990年《作者權法》第4、8、15條,多哥1991年《版權、民間文藝與鄰接權法》第6條、第66—72條,巴拿馬1994年《版權法》第2條、第8條,此外,在上一世紀90年代之前,斯里蘭卡及法語非洲國家等一批發展中國家,就已經在知識產權法中開始了對民間藝術的保護。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已有五十個左右,還有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等)已經在判例法中,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著作權法可以用以保護傳統知識的持有者,尤其是屬於土著和本土社區的藝術家的藝術作品不受未經許可的複製和使用的侵害。這些作品包括故事、傳奇和神話、傳説、詩歌等文學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畫報;織物、服裝、織物混合物、掛毯、地毯等紡織品;陶器、瓷器、雕塑、木雕和石雕等三維作品,以及各式人工製品。著作權的相關權利,如表演權,可以用以保護歌唱者及舞蹈者的表演、舞台劇的表演、和木偶劇以及其它類似的表演。在著作權保護下,由於有“思想和表達”之分,因此只有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該形式下的思想,能夠得到著作權保護。著作權不能用於保護和補償功能性的方法或知識,專利則可以更好地實現對這一部分的保護。

2.專利

專利制度可以用於保護具有工業實用性、新穎性和具有創造性的技術方案。新穎性指的是已有發明的“新”,講求的是不存在任何在先技術。在先技術是指發明在出現前或發明因申請專利而被公開之前已經存在的一個知識基礎。創造性指的是是否存在一種創新性手段或步驟。要滿足這個條件,一項發明或革新必須在它的時代中,對於行業中普通技術人員來説並非顯而易見的。歐洲專利法在這方面規定得更加詳細,它要求該項發明或革新還需解決某個技術方面的難題。工業適用性,或者説實用性,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知識應該擁有一個可能的市場。要滿足這個條件,必須要有公眾對該知識的現實需求或者潛在需求。對於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專利可授予從自然界現有的基因結構,微生物,植物、動物及有機物中分離、合成或開發的產品。專利權也可授予與這些資源的利用和開發有關的方法,以及符合這些條件的為土著人所知的技巧。應用基於基因和生物資源的所有技術成果,以及能獲取有用結果的未公開技術,原則上也能獲得專利保護。

由於很多傳統知識已經存在了數百年甚至更長時間,從專利法律規定的嚴格條件,尤其在新穎性這點來看,似乎不可能達到,然而事實卻並非完全如此。這裏舉一個例子。瑪卡是主要生長在安弟斯山區海拔較高的地區的.一種植物,具有藥用價值,能夠提高男性性能力,數百年以來都為印加人所使用。但美國專利局卻通過了以瑪卡為基礎藥物的藥品專利申請。這説明專利審查只關心在申請遞交前有沒有相關介紹文獻出現,如果沒有,則沒有違反專利法中的新穎性要求,可以授予專利。這就意味着,土著人民也可以通過為傳統知識申請專利的途徑達到保護傳統知識的目的。而且,如果從另一個角度考慮,設想我們把傳統知識收集並記錄形成一本介紹性的文獻,就等於從破壞新穎性條件的角度杜絕了土著社區之外的人員或組織用傳統知識申請專利而不當獲利的現象。在印度,有一項用印楝(neem)樹皮提取液殺真菌的傳統知識,該項傳統知識產生於幾個世紀之前。美國格萊斯公司(e)在取證、驗明瞭印楝樹皮上殺真菌活性成分後,就此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1994年歐洲專利局向其發佈了第0436257號專利。1995年,一些國際非政府組織和印度農民代表對該專利提出異議。他們提交了幾個世紀來印度農民知曉和使用印楝樹種子提取液殺真菌的證據。2000年歐洲專利局撤銷了該專利,原因是neem樹皮的這個特徵印度人已知悉了很多年,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印度1999年及2002年專利法均規定了專利申請人就有關生物資源申請專利時須披露生物材料來源地,如果沒有標註或錯誤標註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法》規定,有關人員在申請與傳統知識利用有關的知識產權時,必須提交該國生物多樣性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發佈的來源證書和傳統部族事先知情同意的證明。歐共體也已明確認可涉及傳統知識的發明專利申請中必須公開有關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來源的規則。在安第斯國家聯盟,其2000年第486號決議通過的《普通工業產權規則》第26條規定,專利申請材料應包括傳統知識的使用許可或授權證書,第75條第8款規定,對以傳統知識為基礎的發明而言,如果申請人未能提供該傳統知識授權使用的文件副本,則該專利無效。


標籤: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