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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措施

措施1.35W

1 概述 產品的質量安全是企業管理的中心工作,也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和企業的利益,因此,必須有負責質量安全工作的人員和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時有應急措施作保證。

產品質量安全應急措施

2 職責

2.1總經理是本公司質量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2 檢驗部部長是本公司質量安全工作實施的具體負責人和在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時應急措施的組織者。

2.3 生產部、業務部和各生產車間主任是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和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時應急措施的協調人。

3 責任和權利

3.1 負責質量安全工作實施具體負責人的檢驗部部長,當發現質量安全工作中存在任何缺陷時,有權立即作出指令要求當事人立即改正或停止工作。

3.2 對不服從命令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公司將要求當事人作出賠償,嚴重時提交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3.3檢驗部部長在對質量安全工作作出指令後,應在2小時內向總經理彙報。

3.4 質量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和應急措施的協調人應盡責盡職按規定的時間做好相關工作,否則,公司將根據其嚴重程度從經濟和紀律等方面給予相應的處罰。

4 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時的應急措施

4.1 下列情況屬於產品質量安全的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

a)當對原材料、成品進行質量檢驗時發現與審查細則規定的必檢項目中的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時; b)當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因工藝、操作或環境等因素引起的與審查細則規定的必檢項目中的項目存在不合格項時;

c)當客户對產品的強制指標提出質疑,且經過核准後證實問題的存在時;

d)當國家質檢部門開展監督或其他形式的檢驗中發現產品的強制指標存在不合格項時。

4.2 應急措施

4.2.1

對原材料、成品進行質量檢驗時發現的不合格,檢查人員應立即報告檢驗部長,檢驗部長應立即通知相關崗位人員,並採取:暫時停止生產、對問題原料或產品進行標識(內容:“不合格”、“不合格原因”、“時間”)和隔離等措施。

4.2.2 對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屬於操作或環境引起的問題車間負責人如能當場處理的應立即進行糾正;

如車間負責人不能立即處理的,車間負責人應立即採取暫時停產措施,並報告生產部負責人,生產部負責人應採取:分析原因、提出糾正措施、驗證糾正結果,如果仍然無法解決的,應立即報告檢驗部長和總經理進 一步採取其他措施。

4.2.3 當客户對產品的強制指標提出質疑時,業務部應立即與客户溝通,並通知檢驗部對質疑的產品採取抽樣檢測,如果本公司無法檢測的應送有資質的檢測部門對質疑的不合格項目進行檢測,當證實確實存在問題時應採取:對問題產品進行標識和隔離、將問題產品退回、對問題產品進行破碎回收,但破碎回收的原料應有明顯的“不合格”和“不得用於食品包裝容器”等標識,並確保這些回收的原料不誤用於與食品接觸的食品包裝容器上。對不合格原因應進行分析,查找出不合格之所在,並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在糾正措施不到位或不合格項未消除前不得繼續投入生產。

4.2.4 對國家質檢部門監督或其他形式的檢驗中發現的不合格,檢驗部應採取:對問題產品進行標識和隔離;無法消除不合格項或進行修復的,應對問題產品進行破碎回收,但破碎回收的原料應有明顯的“不合格”和“不得用於食品包裝容器”等標識,並確保這些回收的原料不誤用於與食品接觸的食品包裝容器上;如與本

公司自檢的項目發生明顯不一致時,應檢查操作人員的試驗方法有否問題、檢查儀器的校準狀態、試驗物質是否出現異常;分析原因並進行有效的糾正,在糾正措施不到位或不合格項未消除前不得繼續投入生產。

4.2.5 當發現任何類別的不合格時應填寫《不合格記錄表》,對採取的任何應急處理措施當事人應填寫《產品質量安全潛在緊急情況及事故應急措施記錄表》,並經相關人員、檢驗部長和總經理簽字。 5 記錄

標籤:應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