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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當權利需要通過訴訟來保護時,選擇受訴法院即成為每個當事人關心的問題。那麼如何選擇受訴法院對自己有利呢?一般來説,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法院管轄,而不同的法院有不一樣的裁判風格。舉例來説,對於建設工程類合同,銀川法院系統比較嚴格按“合同相對性”原則審理,不是合同的當事人,除非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一般會駁回訴訟請求,而石嘴山中院則傾向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因此選擇不同的法院對當事人意義重大。如何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要考慮二個因素。1、受訴法院審理案件時可以充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説通俗點即在受訴法院審理案件已方有勝訴的把握。2、選擇受訴法院有利於判決的執行。基於這二個因素的考慮,對於大部分糾紛,我總是提示原告最好選擇被告住所地而不選擇原告住所地法院作為管轄法院。這樣選擇有這樣幾個好處:1、可以節約訴訟成本和訴訟時間。法院受理案件後,要向被告送達傳票,如果選擇其它法院,一旦被告不配合拿傳票,有可能要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會產生公告費,同時法律規定公告的事項有二個,一是傳票,一是裁判文書。送達的時間均是60天,對急於保護自己合法權利的當事人非常不利。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則一般不會產生這樣的問題。2、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作為受訴法院有利於解決“執行難”問題。受理執行案件法院的管轄法院一般有二個。一是裁判作出法院,另外一個是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法院。由於而目前法院立案仍然實行審查制而非登記制。對於非本法院審理的案件,法院立案庭審查非常嚴格。而對於本院作出裁判

打官司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文書的',立案庭並無理由拒絕立案,可以順利立執行案。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有利於案件執行”。目前法院實行“審執分離”政策,也就是由不同的法官分別處理審判和執行。選擇在同一法院立執行案有利於執行法官向審理法官瞭解案情,加速執行進展。一般來説被告住所地法院對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其它公共機構情況比較瞭解,而目前法院最有效的執行措施不外乎是查封、扣押、凍結、劃扣被執行人財產。這些執行措施的行使均需要公共機構如銀行、工商、證券機構等的配合。當然不同法院的審判風格也是選擇管轄法院要考量的因素。

打官司如何選擇管轄法院 [篇2]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離婚案件屬於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户籍遷出後但尚未落户,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如果該公民有經常居住地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沒有經常居住地,户籍遷出不足1年的,應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户籍遷出超過一年的,應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勞動教養或監禁的,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1年以上的,應向被告被勞動教養或監禁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被註銷城鎮户口,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註銷城鎮户口的,應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對其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原告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或在某地連續居住達1年以上,該地為其經常居住地,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必須向該公民經常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公民離開其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醫除外),但沒有經常居住地,即沒有在任何地方居住達一年以上,如果對其提出離婚訴訟則須向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