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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三國法之税收管轄權

税收管轄權是指一國政府對一定的人或對象徵税的權力。即一國政府行使的徵税權力。税收管轄權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論是居住國原則和來源國原則。由此引出居民税收管轄權和來源地税收管轄權。

2016司考三國法之税收管轄權

  (一)居民税收管轄權和居民身份的確認標準

居民税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於本國税法上的居民納税人來自境內及境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實行徵税的權力。居民税收管轄權的行使,是以納税人與徵税國之間存在税收居所的法律事實為前提的,納税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税義務。“居民”的認定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居民的認定,對此各國有不同的規定。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於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有:(1)住所標準,即一自然人在一國擁有住所,即認為其為該國的居民納税人。我國的個人所得税法也採用這一標準,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為居民納税人。依我國《個人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指因户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各國在判斷何為住所時會有一些不同的規定,如法國規定,住所指在法國國內有利害關係的中心地點和5年以上的經常居所,即為在法國國內有住所的個人,也是法國税法規定的居民。(2)居所標準,居所通常指非永久的居住場所。依該標準,一個人在一國擁有居所便是該國的居民納税人,。英國即採用這一標準。依英國法,一個住所的確立需要有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即久居的意思,通常自己購買的房產可以表明久居的`意思,客觀要件就是居住的事實。而居所則只需要客觀的要件即可,即只要住了即可構成居所,其住的可能並不是他的房子,不需要其有久居的意思。可見構成居所更容易。(3)居留時間標準,即以自然人在徵税國境內停留或居留的時間來劃分是否為納税居民,採取此標準的國家在居留的時間長短上規定不一,有的是一年,有的是半年。中國採用了一年的標準。(4)國籍標準,即以自然人的國籍來確定納税居民的身份。只要具有該國國籍,無論是否在該國居住,均為該國的納税居民,美國、墨西哥等少數國家採取此標準。實際上,許多國家是同時採用幾個標準,例如,中國就是同時採用住所和居留時間的標準。

2.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於法人居民的認定各國也有不同的標準:(1)法人登記註冊地標準,即依法人在何國註冊成立來判斷法人納税居民的身份。(2)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地標準,即法人的實際控制與管理中心所在地設在哪個國家,該法人即為哪個國家的納税居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所在地往往是判斷實際管轄中心所在地的標誌。(3)總機構所在地標準,即法人的總機構設在哪個國家,該法人即為哪個國家的納税居民,總機構通常指負責管理和控制企業日常營業活動的中心機構。一些國家在確定居民時採取兩個以上的標準。依我國《企業所得税法》第2條的規定,我國實際採用了法人註冊地和總機構所在地兩個標準。

3.居民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協調

由於各國在確定居民身份上採取了不同的標準,因此,當納税人進行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就可能出現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認定其為本國納税居民的情況。該問題的協調主要是通過雙邊協定。目前,各國雙邊税收協定協調居民税收管轄權衝突的內容主要是以《經合範本》和《聯合國範本》為基礎,兩個範本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許多條款不同,但都確定了相同的解決居民税收管轄權衝突的規則,在自然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協調方法有:(1)當一自然人在某一國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該國居民;如在兩國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或在兩國均無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人身關係和經濟聯繫更密切國家的居民。(2)如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無法確定,應認為其為有習慣居處所在國的居民。(3)如在兩國都有居處,或都無居處,則應認為是其國民所在國的居民。(4)如其同時是兩國國民,或均不是兩國國民,則應由締約國雙方主管當局協商解決。在法人居民身份方面的協調方法有:(1)由締約國協商確定某一具體法人的居民身份;(2)在税收協定中預先確定一種解決衝突時應依據的標準。兩個範本均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為法人的居住國。中國與一些國家簽訂的税收協定則以總機構所在國作為解決法人居民身份衝突的標準。

  (二)所得來源地税收管轄權和所得來源地的認定

來源國税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針對非居民納税人就其來源於該國境內的所得徵税的權力。依來源國税收管轄權,納税人承擔的是有限的納税義務。徵税國對納税人主張來源地税收管轄權的基礎是認定納税人有來源於該徵税國境內的所得,各項所得或收益一般可劃分為四類:營業所得、勞務所得、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

1.營業所得

營業所得又稱營業利潤或經營所得,即納税人在某個固定場所從事經營活動取得的純收益。目前各國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徵税普遍使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指僅對非居民納税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取的工商營業利潤實行徵税的原則。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採石場等。而陳列、展銷、商品庫存、為採購貨物等而保有的場所,其他具有準備性、輔助性的固定場所則不構成常設機構。在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上,一般採用實際聯繫原則和引力原則。前者指通過常設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及與常設機構有關聯的其他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可歸入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範圍。後者指未通過常設機構的所得,只要產生這些所得的營業活動本身屬於常設機構的營業範圍,即可將其納入常設機構的利潤項下。例外的情況是,對於國際海運和航空運輸業,一般由企業的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徵税。

2.勞務所得

個人非居民勞務所得包括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1)個人獨立勞務所得指個人獨立從事獨立性的專業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醫生、律師、會計師、工程師等從事獨立活動取得的所得。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方式一般採用“固定基地原則”和“183天規則”。固定基地指個人從事專業性活動的場所,如診所、事務所等。後者指在境內停留的時間,即應以提供勞務的非居民某一會計年度在境內連續或累計停留達183天或在境內設有經營從事獨立活動的固定基地為徵税的前提條件。對獨立的個人勞務所得,應僅由居住國行使徵税權。但如取得獨立勞務所得的個人在來源國設有固定基地或者連續或累計停留超過183天者,則應由來源國徵税。(2)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即非居民受僱於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從源徵税。

3.投資所得

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對於此類投資所得,各國一般採用從源預提的方式徵税,即徵收預提税。我國《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的預提税為20%.為了避免重複徵税,各國一般會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解決有關投資所得的徵税權劃分,我國與他國的雙邊協定依雙方税收權益分享的原則,實施限制税率制,一般規定的預提税不超過10%.

4.財產所得

非居民的財產所得指非居民轉讓財產的所得。對於不動產的轉讓所得,一般由財產所在國徵税。對於轉讓從事國際運輸的船舶和飛機的所得,一般由轉讓者的居住國單獨徵税。對於動產的轉讓所得,各國主張的標準不同,如對轉讓公司股份財產所得,有些國家以轉讓人居住地為其所得來源地,有些國家則以被轉讓股份財產的公司所在地為來源地,有些國家主張轉讓行為發生地為其所得來源地。因此,動產轉讓所得收入是由雙邊税收協定具體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