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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通用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有時會有一些突發事件出現,為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往往需要預先進行應急預案編制工作。應急預案應該怎麼編制才好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通用15篇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

根據上級有關部門對學校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工作的要求,結合我校實際,本着“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我校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一、應急領導小組人員及分工:

組長:許立豪

副組長:常明

成員:陳建軍、孫立奇、孫青忠、柳振亭、王曉琨、劉向波、

姜軍偉、胡志勇、各班主任

二、生活飲用水日常管理:

1、學校學生生活純淨飲用水及自備水源,應經當地疾控中心水源水質監測合格後,方可作為供水水源。

2、由專人負責供水、消毒及管理設備設施。對學校純淨飲用水設施進行必要的保養,以確保供水設施的完好正常使用。

3、純淨飲用水管理員負責每日對純淨水質進行監測:通過目測、鼻嗅、口嘗和簡單的化學試紙測定等手段,監測學校水質是否有變化。

三、事故報告:

1、學校疑似純淨飲用水污染事故突發後,純淨飲用水管理員或當事人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阻止其他任何人使用),立即報告校長並保留水樣。

2、校長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通知其它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趕到現場進行初步確認。

3、事故初步確認後,校長在10分鐘內向市教育局、疾控中心等上級相關部門報告。

四、應急處理:

1、在校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純淨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症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繫家長並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或自習。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並進行安撫、慰問。

5、由陳建軍主任聯繫純淨水源到學校,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五、善後處理:

1、成立善後處理工作小組,安排領導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2、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係,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儘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2

為了切實提高本園預防和控制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各類公共衞生突發衞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消除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全國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幼兒園正常的教育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根據本園實際制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預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創建和諧校園為宗旨,建立幼兒園安全應急處理機制,迅速、及時、積極的開展各項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失,有效保障師生及幼兒園生命財產安全,切實維護教育穩定和社會安定。

二、組織機構:

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xxx,全面負責全校安全工作。

副組長:xxx,負責教育教學、教室、圖書室安全工作。

xxx,負責用水用電、交通、防雷、消防、校園設施等安全工作。

xxx,負責消防、衞生、食堂安全等工作。

組員:xxx、xxx、xxx

xxx、xx、xxx,協助xx工作。

xxx、xx、xx,協助xxx工作。

xxx、xxx,協助xx工作。

三、現場指揮: :

正常工作日突發事件的指揮由園長負總責,保教主任、行政各負其責,協調各部門統一行動。

非正常工作日突發事件的指揮實行三級值班制度,即園級幹部值班、教職工值班、門衞值班。

四、突發事件逐層報告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緊急情況報告制度,嚴格落實值班人員,確保安全緊急情況信息報送渠道暢通、運轉有序。

幼兒園發生安全緊急情況報告程序:值班人員—園長(110、120、119)—教育局上報時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漏報、不虛報。報告內容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事故的簡要情況,死亡人數、受傷人數、估計直接經濟損失等。

五、各類事故應急預案:

(一)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1)打“119”電話報警,同時報告上級教育部門。

(2)採取切斷電源、煤氣等緊急安全措施,避免繼發性危害。

(3)學校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要在第一時間親臨現場組織教職員工開展救人和滅火工作。並在消防隊伍到現場後,主動提供有關信息,配合消防隊伍組織救人和滅火搶險。

(4)全力組織人員疏散和自救工作,按照平時消防演練逃生的線路迅速疏散。配合有關醫療部門和醫療機構妥善安置傷病員。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大火蔓延。

(5)及時採取人員疏散、封鎖現場、轉移重要財物等必要措施,注意人員、財產安全。

(6)劃出警戒範圍,嚴禁其他車輛和無關人員進入着火現場,以免發生不必要的傷亡,同時也為火災消滅後的調查起火原因提供有力證據。

(7)如有傷者要及時送往醫院救治,如幼兒受傷,要及時通知家長。解決好師生等受災人員的安居問題。

(8)配合消防部門調查事故原因,維持秩序。

(二)食物中毒應急預案

(1)發現師生有類似食物中毒症狀時,應迅速送學校醫療室進行初診,同時撥打“120”電話或送醫院進行處理。

(2)迅速向上級部門及衞生防疫部門報告。

(3)立即停止食品加工、供應活動。

(4)負責保護好現場,封存一切剩餘可疑食物及原料、工具、設備、保護好中毒現場和食品留樣,防止人為地破壞現場,等候衞生執法部門處理。

(5)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師生名單,並檢查他們的身體狀況。對已確定患病師生送醫院治療。

(6)及時通知家長並做好家長和家屬的工作。

(7)校醫室要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向患者瞭解食物中毒的經過,可疑食品、中毒人數,並預測發展趨勢。

(8)積極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做好診治、調查事故、處理等工作。

(三)傳染病疫情應急預案

(1)在園幼兒或教職員工發現傳染病,立即上報上級部門和疾控中心。

(2)在園外,幼兒或教職工一旦出現非典、風疹、流腦、麻疹、流感等傳染性疾病,應及時就醫,不得帶病上學、上班。經醫院診斷排除傳染病後才能回園上課、上班。

(3)在園內發現傳染病的學生或教職工,學校應急小組領導立即親臨現場指揮,要求傳染病者立即戴防護口罩、手套,在第一時間內利用學校隔離室進行隔離觀察,並馬上打“120”電話,送定點傳染病醫院診治。

(4)通知學生家長或教職工家屬,由家長或家屬陪同去醫院,護送人員都要穿好防護服,戴口罩、手套。

(5)學校領導發現傳染病人後,迅速向全體師生公佈病情感染源及其採取的防護措施,讓廣大師生了解情況,安定人心,維護學校穩定。

(6)對傳染病病人所在班級教室或辦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場所進行消毒,對與傳染病人密切接觸的學生、教職工進行隔離觀察,並做好人員登記。防止疫情擴散,迅速切斷感染源。

(7)傳染病人在醫院接受治療時,禁止任何同學、同事前往探望。

(8)如傳染病烈性感染,請示政府和教育部門,決定是否實行全校停課,並採取一切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染途徑,保護易感人羣。

(9)密切配合疾控中心進行疫情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人到過的場所、接觸過的人員,以及患者的家庭成員、鄰居同事、同學進行隨訪,並採取必要的隔離觀察措施。

(四)雷電災害應急預案

(1)發生雷電災害時,迅速向上級部門和防雷主管部門報告。

(2)對造成人員損害應立即送醫院救治。及時通知家屬或家長。

(3)標記現場位置,協助主管部門對雷電災害進行調查與鑑定。

(4)檢查設備或建築物損壞情況,並及時修理。

(五)校園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1)交通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領導小組成員和相關人員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根據需要通知急救、醫療、消防等部門。

(2)報告上級部門。

(3)採取措施保護現場,有效控制肇事者,尋找證人。

(4)組織有關人員開展搶救。若交警在場,積極協助交警開展工作。若交警不在場,則由校醫室和相關人員對受傷師生立即採取救護措施,進行止血、包紮傷口,組織車輛立刻把受傷師生送到就近醫院搶救。

(5)通知家長和家屬,協助學生家長和教職工親屬及時與保險公司聯繫,做好保險賠付工作。

(6)配合交警等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六)突遇停電應急預案

(1)過道、樓梯口的應急燈自動開啟,電工和值班門衞開啟學校備用其它照明用具。

(2)參加興趣組的小朋友必須坐在課室的原來座位,不得喧譁、起鬨或走動。值班教師負責組織、管理好本班學生。

(3)值日行政迅速組織相關人員查明停電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

(4)若停電20分鐘後未能恢復正常供電,值日行政利用校園臨時廣播系統發出疏散信號,值班老師負責指揮幼兒按順序進行疏散、離校。值班老師關好教室電源。

(5)電工做好供電設備的檢修,將情況向學校彙報。

(七)樓梯間擁擠踩踏事故應急預案

(1)學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在第一時間親臨第一線指揮,迅速開展現場疏導和救護工作,並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2)組織醫護人員對受傷者進行人工呼吸、止血等應急搶救處置,儘快向醫療急救部門120報告求援,將傷病員送往醫院搶救,妥善安置傷病員。必要時請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援幫助。

(3)迅速通知受傷人員親屬,及時向師生和親屬通報有關情況,確保師生和親屬情緒穩定。

(八)大型羣體活動的'公共安全事故處置措施

大型比賽以及運動會等活動前,對身體有問題的幼兒要勸其退出活動。課外體育活動及羣體活動前老師要提醒身體不適的幼兒到場外休息,如果在幼兒運動會上或課外體育活動及羣體活動時發生問題,應急措施是:

(1)活動組織者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人要維護現場秩序,根據室內、室外不同情況組織師生幼兒有序疏散,保護幼兒生命安全,盡力避免繼發性災害。

(2)幼兒園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親臨一線,靠前指揮,組織疏導、搶救傷員。要在第一時間向當地公安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3)發生局部損傷、輕微損傷或少量出血,馬上送幼兒園醫務室處理或送附近的醫院處理。

(4)發生嚴重損傷大量出血,或者出現昏迷休克,首先與校醫聯繫,對傷員做及時診斷處理,同時報告110、120請求急救,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將傷員送到大醫院。

(5)及時通知家長或其監護人,以便及時作出救治決定,並做好安慰工作。

(6)保護現場、瞭解事故發生經過,調查事故原因,做好有關記錄並保護現場,採集有關證據,以利於對事故的調查處理。

(九)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1)在園長向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領導小組副組長立即組織對校內已經飲用過污染水的師生進行清理,小組成員對水源、設施、現場等進行保護,維持秩序。

(2)各班班主任按副組長指揮組織飲用過污染水的學生到指定地點休息、觀察,等候醫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如有學生出現異常症狀,由小組成員進行初步處理;再由小組成員和班主任協助醫務人員進行緊急救護。

(3)小組成員負責協同其它教師聯繫家長並組織學生在教室休息。

(4)小組成員負責接待到校家長,並進行安撫、慰問。

(5)由副組長聯繫乾淨水源到學校,以滿足師生正常的飲水、生活需求。

(6)成立善後處理工作小組,安排行政和教師對受害人員家屬進行慰問安撫。

(7)領導小組協調各方面關係,協助相關部門查找污染原因,積極配合專業部門人士消除污染,儘早恢復學校正常用水。

(十)突發自然災害(汛台、地震、氣象等)事件應急預案

(1)事故發生時要保持鎮靜,沉着應對,立即向上級部門彙報情況。

(2)根據事故性質向公安、交警、消防、衞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門緊急求援。

(3)幼兒園廣播(或現場老師)指揮組織施救及教師自救,努力將人員傷亡減少到最低程度。

(4)安全小組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聽取事故情況彙報,召集領導小組應急處理會議,採取應急措施迅速抽調搶險隊伍、物資,協同有關部門搶險救災,全力組織搶救,維持秩序,疏散師生到安全區域,對受傷人員展開救援救護。

(5)保護現場,監控險情,關注事態發展。

(6)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做好傷患人員的慰問工作,並及時與傷患人員家屬取得聯繫,做好對家屬的安撫解釋工作。

(7)校醫室做好衞生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發生。

(8)安全小組負責災後的善後處置工作,及時調查災情損失情況,傷亡人員情況,並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和災後現場處理、恢復正常教學秩序及重建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事故的善後撫卹及處理工作,並與保險公司等單位取得聯繫,依法處理,協調賠償,努力維護學校和社會的穩定。

(十一)其他突如其來的傷害事故應急預案

(1)如社會人員到園對幼兒造成傷害時,要及時向班主任或幼兒園報告,其他班級要採取積極措施進行制止或疏散。

(2)班主任和幼兒園接到報告後,立即組織人員進行制止,並撥打110報警。

(3)對傷者應及時送醫院就診。

(4)及時上報教育部門。

(5)迅速配合公安部門調查事故發生的原因,並做好有關材料的收集。

(6)通知受傷者的家長或家屬。

(7)妥善處理事故。

六、善後處理:

學校要切實做好死難、受傷幼兒家長的安撫、慰問工作,消除各種不安全因素,維護幼兒園穩定。對傷亡幼兒的賠償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七、調查與結案: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和緊急事件的等級,對突發緊急情況及時展開調查,查清事實,查明原因,限期報結。

事故的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置的原則,任何人不得干涉事故的調查處理。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3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衞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校長為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衞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污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組、宣傳疏導組、後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為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範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衞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並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淨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為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淨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衞生安全及水源性傳染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水衞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傳染疾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淨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衞生許可證複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衞生許可批件複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並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為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衞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繫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衞生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衞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衞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衞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

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衞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衞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5、當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衞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衞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

(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

(2)採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症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

(1)保護現場,封存有污染的飲用水;

(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

(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污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衞生

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衞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4

一、總

(一)目的 為確保城區供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供水現狀,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單位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依靠科學。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採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系統聯動,科學應對。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的作用。

(三)編制依據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欒城縣城區供水管理辦法》制定。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城區供水區域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搶修、救援等應急處理工作。

1、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破壞或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3、城區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傳染性區域疾病;

5、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停電、供水區域減壓等;

6、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欒城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人王國欣,成員:邢增川、趙賢江。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組織機構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和實施,針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發佈預警等級。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展開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後工作。

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總體的調度和協調,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隨時關注應急突發搶險進度及最終處理結果,及時嚮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彙報。

保持整個應急預案過程中網絡通信暢通,隨時根據事故發展情況通報事故現場態勢。

三、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排序,其中,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

(一)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城區內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地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各項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二)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3、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城區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三)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飲用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3、供水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四)四級預警

1、因制水設施出現故障,供水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少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因制水設施和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致使用户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四、預警級別響應

(一)各級預警響應

1、一級預警:由上級主要領導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2、二級、三級預警:由單位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3、四級預警:由單位分管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響應級別按照水污染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二)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1、為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備變頻及消毒設備,並對各供水井進行聯網電子監控,隨時掌握供水井運行情況。

2、自設化驗室,每週取水樣檢測,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供水井飲水安全情況。

3、衞生監督部門定期抽取水樣,對城區各供水井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城區供水狀況,並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五、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本城區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88031652(供水服務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報告後,領導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啟動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供水突發重特大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到: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4、服從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後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領導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核准後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採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繫進行搶修。

5、如發生水源井或供水設施損壞時,供水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單位組織人員及時啟動供水應急預案,以保證居民供水。

7、單位積極組織災後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預案

1、落實對水源地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範檢查,及時整改。

3、加強泵房技防措施,安裝24小時遠程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24小時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後,立即報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並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應急辦公室通過各種形式發佈相關區域停水信息,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並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應啟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4、調動水務局、城管局及消防隊蓄水車向故障供水區域送水。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脱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八、附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衞生,保護人民羣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3.1固定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工業企業造成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1.3.2陸域流動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公路運輸車輛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事件。

1.3.3非點源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農業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暴雨沖刷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Ι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的;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⑤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污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

(2)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或3類危險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 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轉移羣眾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4)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②鄉鎮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先,堅持科學處置,堅持依法管理,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縣的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參與處置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2.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縣應急指揮部

成立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融媒體中心、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為指揮部成員。

縣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縣有關規定;

(2)配合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縣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協調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研究處理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組織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發佈。

2.2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下面分成10個工作組,即專家諮詢組、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治安維護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後處理組、事故調查組。

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協調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積極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佈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並在新聞媒體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治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做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縣人民政府領導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跟進了解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羣眾的生活救濟。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組織協調通往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持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臨時避難所建設。

縣衞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衞生防疫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應急預案;參與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並協調實施

縣林業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縣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協商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發的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支援搶救、災害控制等工作;負責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現場火災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負責組織核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和牲畜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在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及輿情引導工作。

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保障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羣眾飲用水供應工作,落實水污染後企業自身應急處置措施,保障羣眾飲用水的安全。

3.運行機制

3.1預防、監測與預警

加強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由縣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開展常規監測,並與衞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共享。

加強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對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實行分級防治;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業污染源實施最嚴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關要求,對種植業、養殖業、生活污水、固體廢物等農業污染源進行合理整治;鞏固過去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嚴格執行和落實生活污水管網集中收集科學處置措施。

加強信息監測與預警: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針對危化品運輸泄露、金屬礦渣入河、農業面源污染等各類情形,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信息及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及風險評估工作,達到預警條件的,及時發佈預警。

3.2應急響應

3.2.1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負責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立即向生態環境或應急部門報告,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並按規定上報。

3.2.2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採取或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為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3.2.3現場應急指揮

根據需要,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牽頭,事發單位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指揮,指定有關同志擔任具體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處置

(1)先期處置工作

接到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並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縣指揮部。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儘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啟動企業內部或保護區內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採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進一步擴散;

③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④服從當地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實施如下措施:

①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受到污染時,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部門、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立即啟動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採取攔網圍油、隔離污水、治理污染。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採取增加投放絮凝劑或減壓供水等方法儘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羣眾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露,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淨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的採取人工投中和劑、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範圍,並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⑤治安維護組負責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並設置警示標誌;

⑥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污染控制小組負責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3.2.5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綜合協調小組通過諮詢專家,根據事件的性質,確定個體防護級別,配備合理的個人防護設備,如防毒面具、防塵面具、酸鹼防化服等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並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包括緊急情況下正確辨識危險物質與合理選擇防護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設備等。

污染控制小組、應急監測組等應急救援人員,在收集到事發現場更多的信息後,迅速報告綜合協調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始終保持與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通信聯繫,及時通知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受威脅羣眾安全防護:由治安維護小組負責,醫療救治小組、後勤保障組配合,組織受威脅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通知受影響區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時向停水居民供應潔淨水或桶裝水。

3.2.6應急監測和評估

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佈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大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應急監測評估: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負責人,為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2.7信息發佈

宣傳報道組根據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組織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避免引起羣眾恐慌,為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2.8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徵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③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④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為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並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相應機構確認,由指揮部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②根據指揮部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③應急狀態終止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須採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為止。

3.3後期處置

縣民政局及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善後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對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及羣眾因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同時針對不同環境事件類型、發生地點及持續時間等要素,分別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污染的縣級飲用水源進行環境修復。

4.應急保障

4.1隊伍及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建立應急專家庫,聘請專家為事件處置決策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

4.2資金及物質保障

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縣財政及相關部門負責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所需應急資金、物資、裝備充足供應。

4.3治安及交通運輸保障

注重治安維護,確保社會穩定。根據需要對事件現場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車輛和道路暢通。

4.4醫療衞生保障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衞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

4.5通訊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5.善後處置與事故調查

5.1善後處置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後,縣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污染造成了人員傷害,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救助、補償、治療、撫卹、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實施,對污染區域採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責任,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5.2調查與評估

5.2.1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即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並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污染損害評估,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作為肇事者承擔責任的依據。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經濟損失。

對於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5.2.2調查處理

(1)事件調查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日常監管情況;其他事項。

(2)應急響應調查評估

開展應急響應調查,應當查明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佈建議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瞭解並報告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5.3恢復與重建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恢復計劃,並予以落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由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承擔。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相關程序由市或縣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城區、鄉鎮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修復遭損壞的基礎設施,幫助相關單位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現場恢復遵循以下原則:迅速、徹底的清除現場設施、土壤、水體內殘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恢復生產前,應確認以下事項得以實施完成:

(1)生產設備設施已經過檢修和清理,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2)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應對下次緊急狀態。

(3)被污染場地得到清理或修復。

(4)採取了其他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6.監督管理

6.1應急演練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有計劃地組織環境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6.2環境應急知識宣傳

宣傳報道組廣泛開展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公眾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意識。並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措施不力,影響較大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並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並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組織修訂。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6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雅安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地預防和應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水生態環境不受污染,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不受侵害,減少因水體污染突發事件造成的社會影響及危害,特制訂本應急預案。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七號)、《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xx〕119號)、《雅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雅安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雅府發〔20xx〕19號)等相關規定和程序,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本預案中所指突發水污染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水體,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受污染對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飲用水及地下水。

(四)工作原則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水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五)事件分級

參照國家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分級標準,將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地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2.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

(1)因水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水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組織指揮體系

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設在市環境保護局局辦公室,由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環境監察支隊、環境監測站、環境應急管理信息中心及市環境保護局相關科室人員所組成。在市政府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下,配合相關部門緊急開展環保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雅安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負責事故現場及時測定環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境影響的區域發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並進行監測;事故得到控制後指導消除現場遺留危險物質對環境產生的污染;負責調查重大突發水污染應急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

(一)應急指揮組及其職責

指揮長:

副指揮長:

總指揮組負責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污染應急事件的全面工作;領導水污染應急現場環保工作組工作。

(二)信息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對水污染應急事件信息的收集、彙報、發佈,做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處置工作的監控,督促有關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

(三)現場監測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事件的監測工作,根據監測數據科學分析污染變化趨勢;根據現場調查、監測結果,確定污染事故類型、危害、污染範圍並編制監測報告,為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安全防範、救援、環境安全處置技術等方面的決策依據;負責對事故污染實施跟蹤監測,為應急工作的終止提供科學依據;指導和檢查各地區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現場監察組及其職責

組長:

副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開展對突發水污染應急現場勘查工作,及時形成報告上報應急指揮部;協助當地救援隊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五)現場處置與技術諮詢組及其職責

組長:

主要成員單位:

成員:

職責:參與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應急工作,協助應急指揮部對應急救援工作的指揮、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對在現場應急救援單位進行技術指導。

三、預防預警機制

(一)建立重大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要求、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市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市環境監測站是全市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市環境保護局在市環保局網站公示。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市保護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

(二)全面掌握重點污染源排放情況。依託全市重點污染源監控系統,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加強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三)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保部門。

(四)市環境保護局各部門要堅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綜合分析和評估市內常規監測數據、環境監管信息和安全生產信息,包括對發生在轄區外但有可能對我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上報。

(五)建立信息交流網絡平台。與各有關單位的應急處置管理系統保持信息及時快速傳遞,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宣傳普及水體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防護知識,實現重大水體污染事件信息互通。

(六)預警行動。雅安市環保局獲得可能發生水體污染事件信息後,應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發佈預警信息並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受污染區域設置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不能直接接觸和不能飲用的水體等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七)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水污染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四、應急響應

(一)發生或即將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召開應急指揮部全體人員會議(如遇通訊中斷必須自行到市局機關大院集結),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情況部署應急準備工作;各專業應急組迅速進入應急狀態,集合待命;檢查落實環境應急隊伍、物資的儲備;對局屬各單位的應急準備情況進行檢查和部署。

在尚未確定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級別,實施分級響應之前,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環境應急監察、監測小組趕赴事發地現場,協助縣(區)環境保護局及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根據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採取如下應對措施。

(1)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羣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的環境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6)波及其他區縣的,要及時相互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同時,根據事發地縣(區)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及時向市環境保護局、市政府報告,進入分級響應程序。

(二)分級響應制。

應急事件工作堅持屬地化處置的原則,各縣(區)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保護局負責協調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情況給予支援。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上分為特別重大(I級響應)、重大(Ⅱ級響應)、較大(Ⅲ級響應)、一般(Ⅳ級響應)四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I級響應由國家環保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省環保局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和Ⅳ級響應由市環境保護局和各地區政府組織實施。

(三)分級響應程序和內容

1.應急預案啟動後,相關的專業應急隊伍、救援裝備、現場監測和處置設施必須按照規定時限要求集結到位,應急指揮部成員和應急專家等有關人員在接到命令後應及時到位。

2.及時向市政府報告突發環境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嚴格遵守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堅持“邊處置邊報告、邊核實邊報告”原則。

(2)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號)、《中共雅安市委辦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委辦〔20xx〕50號)等文件要求暢通信息報送渠道,在規定時限內報送信息。

3.在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處置期間嚴格執行24小時應急值班制度。

4.為避免因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導致的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或擴大,各縣(區)環境保護局立即對轄區內涉突發水污染應急事件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每天堅持向市環境保護局電話報告風險源企業動態,“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

5.組織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和可能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進行具體情況分析。根據專家的建議,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環境應急工作。

6.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時,可根據應急工作需要並經市政府同意,請求省環境保護廳等有關部門支援。

(四)應急處置

1.處置措施

按《雅安市突發水污染應急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中部門職責組織實施現場處置工作,向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的污染控制建議。涉及工業企業和危險品重點監控單位的污染事件,應立即與業主單位聯繫,指導其進行事故處理。

2.現場處置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採取一切有效措施,保障人民羣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2)控制污染,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擴散和蔓延,最大程度的降低污染危害。

(3)現場人員需要採取強制措施,應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指揮部或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決定,在不能與之取得聯繫的緊急情況下,可先行處理後報告。

(4)應急處置工作立足長遠,應徹底消除危害,保證污染無繼續發生可能。

(五)擴大應急

對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污染事故的發展狀況,及時報告上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啟動上級應急預案。如事態緊急,應請求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或請求省政府及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資源增援。

(六)安全防護

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故的特點,佩戴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2.受災羣眾的安全防護。協助現場應急指揮部和應急辦安排組織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羣眾告知應採用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七)應急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再次免受危害,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八)信息報告及通報

1.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報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為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和單位;負有環境保護監管職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

2.信息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工作的通知》(雅辦函〔20xx〕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3.報告分類

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3類。

初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源強、可能的危害症狀、人員受害情況、自然保護區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及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主要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理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以及有關建議意見。

4.事件通報

事發地環境保護局在應急響應的同時,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市縣(區)環境保護局通報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中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外僑辦按《雅安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報省政府外事辦。

5.信息發佈

突發水污染應急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危害和損失等有關信息,由市環境保護局報雅安市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發布。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字的發佈,應徵求評估部門的意見。對於一般性事件,主動配合新聞宣傳部門發佈,對影響重大的事件的信息發佈,經市政府批准後,根據需要及時發佈。

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按照國務院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實施。

Ⅱ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省政府或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Ⅲ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市政府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

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終止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或縣(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決定。

五、應急終止與後期處置

(一)應急響應終止

當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政府終止應急響應。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二)事件調查與損害評估

由環境保護局牽頭,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在應急調查的基礎上,查明事件詳細原因和性質。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三)善後處理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四)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脱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應急保障

(一)應急響應設備設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為突發水污染應急環境應急專業隊伍,應當配備應急工作所需的通訊工具、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品和應急交通工具等設備和設施。所需設備設施由市環境保護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從環境監察隊、監測站及市環境保護局各科室調配使用,及時補充購買所欠缺的應急設備設施。

(二)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突發水污染應急工作實際情況,制訂演練計劃,適時組織不同形式和規模的演練。

(三)將日常突發水污染應急事故應急演練和應急指揮部維護應急工作所需儀器、設備(如衞星電話、監測儀器等)所需經費列入日常財政預算,在裝備、資金和物質上給予充分保障。

七、附則

本預案由雅安市環境保護局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辦公室負責解釋與實施。雅安市環境保護局將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適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7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霍山縣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以下簡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因人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水體富營養化等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包括生物性和化學性污染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以及因自然災害和人為投毒而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的事件。

(2)由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工礦企業廢氣事故、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等事件引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自然災害等事件引發的土壤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5)放射源因管理不當、遺失或被盜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人羣健康的事件。

1.4預案體系

構建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應急局備案。

(2)企事業單位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存在環境風險源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生態環境局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對霍山縣範圍內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新建項目,在環評階段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審核備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宣傳普及環境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眾防護意識,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向相關部門報告。

(2)屬地負責。發生突發事件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各鄉鎮及縣經濟開發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鄉鎮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

(3)分級控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情況,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等級進行預警,並實施分級控制。突發環境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處置方案。

(4)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環境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財力、物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處理、善後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啟動應急預案。

(5)有效應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種類,環境危險源理化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迅速採取相應對策,及時準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6)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預警機制、應急響應、善後工作等實行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信號依次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健全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是在霍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下設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等共9個應急工作組。

2.2應急組織機構成員

霍山縣應急組織機構成員以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為主,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詳見附件2。

2.3職責

(1)應急指揮部職責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有關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並具備以下職責:

①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②部署全縣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預警信息,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發佈;

③負責事故應急的日常準備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事故應急的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④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情況初步判斷環境事件等級,決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⑤負責事故應急行動期間發佈命令、批示,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總體協調。

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應急處理情況。

⑦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跨鄉鎮行政區的,應急指揮部負責與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對接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辦公室職責

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

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檢查、落實應急物資、器材和裝備的儲備,並監督日常管理工作;瞭解掌握全縣環境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佈及流向情況,彙總風險源分佈及環境保護目標分佈情況,建立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系統;負責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環境事件信息的報告、傳遞;有計劃的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並向企業、居民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物質的特性、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資料。

(3)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根據突發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9個應急救援響應小組,分別是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各小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組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如下:

綜合協調組組長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其相關單位

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和報告,及時傳達縣委、縣政府關於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領導批示,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聯絡各應急小組並根據應急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命令,迅速及時地聯絡救援力量。

應急處置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市監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對引發環境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等。

應急監測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衞健委、佛子嶺水庫管理處、縣氣象局、縣清源供水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結果等情況。

醫學救援組組長單位:縣衞健委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縣交警大隊、霍山縣醫院、霍山縣中醫院、縣醫保局、縣疾控中心和鄉鎮衞生院。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防疫處理等。

警戒疏散組組長單位:縣公安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縣教育局、縣交運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

主要職責:迅速對事件災難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災難現場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羣眾的防護指導,引導羣眾有序撤離到安全區域,組織好特殊人羣(如學生)的疏散安置,維護安全區域內的穩定和治安等。

後勤保障組組長單位:縣財政局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城管局、應急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

主要職責:落實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輿論宣傳組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台)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等。

社會維穩組組長單位:縣委政法

成員單位: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信訪局

主要職責:負責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做好羣眾的思想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消除不穩定因素等。

專家技術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有關專家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等。

(4)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同時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後等環境的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

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中各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霍山縣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縣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總體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大隊負責協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相關信息;

(2)林地等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林業局負責,縣農業農村局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預防工作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各自類別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污染源,對居民集中區、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隱患企業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和意見,加強管轄區域範圍內重點潛在環境污染風險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管理及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組織環保事故防範和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第一時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有關渠道。

3.3預警發佈

(1)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預警級別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共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為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2)預警發佈程序:根據事件發生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分為三個層次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或解除。預警發佈程序為:

①一般(Ⅳ級、藍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②較大(Ⅲ級、黃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③重大(Ⅱ級、橙色)和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3.4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

(1)發佈預警公告;

(2)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

(3)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按規定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單位負責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必要時實施緊急疏散;

(2)調配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儘快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的影響範圍;

(4)波及其他鄉鎮,要及時相互通報;波及鄰縣區的,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相互通報。

在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應急指揮部儘快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4.2擴大應急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應急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單位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情況,達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啟動本預案,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發佈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儘快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影響的範圍;

(4)對事發區域做出具體行動指示,責成縣直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7)向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請求省、市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8)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指示或批示。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達到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條件或事件已得到控制的,

縣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同時,逐級報請啟動或解除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3應急處置措施

4.3.1突發水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體,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中和劑、圍油索,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周圍居民、學生及教職工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取樣監測;

事故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地時,立即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以縣人民政府為主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配合。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如泄漏區域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社會維穩組相關單位負責受災人員的安撫和維穩工作。

(2)廢水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時通報污水處理廠排放的生產廢水(或醫療廢水)類型、提出強化處理的建議措施,要求污水處理廠加強對進出廠水質監測頻率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監測組對溢流現場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如下游農村地區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霍山縣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則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城管局、縣住建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當縣內污水處理廠突發設備故障或停電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進入地表水體,可能引發跨區域污染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撒落廢物進行打撈、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急監測組負責對廢物撒落現場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

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結果及污染蔓延趨勢,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如下游區域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4)水體富營養化。境內飲用水源地爆發水體富營養化事件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時發佈暫停取水的命令。應急處置組立即開展事故處置工作並調配備用水源,應急監測組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縣消防大隊、縣水務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霍山城區淠河段由縣消防大隊、縣城管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必要時上報六安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支援。

4.3.2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燃燒廢氣進入空氣中,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火災或爆炸區噴灑水霧、稀酸或稀鹼液進行緊急處理,防止危險物質揮發,同時在較低處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事發地周圍居民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及下風向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2)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當大型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引發霧霾天氣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消防大隊採用除霾車噴灑水霧消除霧霾,同時由縣住建局下令所有大型建築工地暫時停工,必要時由縣氣象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措施。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全縣範圍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3)工礦企業廢氣事故。當工礦企業廢氣事故排放時,企業應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事故發生地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4.3.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或中和劑進行緊急處理,防止泄漏物質進一步擴散,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2)廢水事故。當發生工業廢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設法將廢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網,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當發生固體廢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組織有關人員將廢物清運並無害化處理。

警戒疏散組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4.3.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當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事故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縣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追查,縣衞健委負責安排接觸、超劑量受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

4.4應急監測

4.4.1監測組織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總體協調安排。

霍山縣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以霍山縣環境監測站為主導,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製度,整合監測資源,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4.4.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着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5應急物資儲備

(1)專業應急物資儲備以保障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和維護穩定為宗旨。通過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保障機制,確保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應急物資準備充足,及時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時處理突發性重大污染事故,為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務。

(2)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統一調配,資源共享。

(3)全面建立分級負責的儲備制度,專業應急物資以霍山縣各部門實物儲備為主,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委託企業儲備及要求相關企業保持一定量的商業儲備為輔。

4.6應急物資徵用

(1)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應急徵用決定,履行應急徵用義務,配合應急徵用措施。

(2)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徵用物資、場所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計劃、就近徵用、便於調運、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徵用單位應當及時返還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經相關部門鑑定認證後給付相應的補償金;被徵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徵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徵用單位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程序

(1)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生態環境分局和責任單位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啟動企業級別環境應急預案;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

(3)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啟動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應急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及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調配所需應急資源;

(5)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7)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2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環境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上級預案的啟動在下級預案先行啟動響應的狀態基礎上進行,上級預案啟動後,下級預案處於啟動狀態。

一般(Ⅳ級)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第一響應,啟動本級預案實施處置;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啟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特大(Ⅰ級)環境事件:啟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啟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啟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5.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報告時限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進行核實,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經核實後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2)報告程序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縣生態環境分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特殊情況下的信息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須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①轄區內飲用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需向各自來水公司通報,由霍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應急處置工作,霍山縣各部門配合。

②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須通報涉外部門、港澳台事務管理機構。

5.3.2突發環境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1)突發環境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即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2)事故報告內容。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情況,並在24小時內填寫事件緊急報告,內容包括: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排放污染物類型、數量及潛在危害程度;

②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人為因素引起時)類型、經營規模;

③事件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⑤事件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並附示意圖;

⑥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件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⑦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5.4指揮和協調

5.4.1指揮和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霍山縣現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鄉鎮政府。各應急機構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責任單位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5.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眾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5信息發佈

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職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署意見後按程序上報和發佈。在縣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責任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公告,經指揮長簽署意見後,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6應急終止

5.6.1解除應急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解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無繼發的可能性;

(4)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

(5)已經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能夠防止公眾再次受到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6.2應急解除的程序

(1)應急指揮部確認解除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部批准;

(2)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應急解除命令;

(3)應急狀態解除後,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為止。

6善後工作

6.1善後處置

(1)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後,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進行評估,並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合理引導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2社會救助

(1)政府救助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動態實施的原則。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啟動救助機制,統一組織實施救助相關工作。司法部門應適時啟動相關機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縣民政局負責救災捐贈活動,捐贈款物由縣民政局管理,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施監督,由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6.3後果評估

由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負責對災害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處置的經驗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相關部門要建立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電子台賬,電子台賬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重要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裝備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快速、現場檢驗監測設備的配置。要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更新、補充,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要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7.3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要對全縣企業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縣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保護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時對事件發生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闢快速運輸通道,確保人員疏散和物資輸送以及現場處置人員快速抵達的需要。

7.5資金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持預算,按程序審批後執行。各項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6技術保障

應急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為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要根據職責範圍編制對應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上。

8.2宣傳和培訓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8.3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力搶險,出色完成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羣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重大事件預測信息和動態信息,為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措施得當,成效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中玩忽職守,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脱逃的;挪用、盜用、貪污搶險救災款項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事故調查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除按照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外,應急指揮部自身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和事故責任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附則

9.1 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霍山縣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評審、修改並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經指揮長批准簽發後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8

一、目的依據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羣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眾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範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污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衞生安全產品所致污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污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並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污染,自來水輸水乾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三)本預案適用於鄆城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範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為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衞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範,措施果斷。縣衞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後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户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户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污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衞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後,按照縣衞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衞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啟動衞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衞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衞生單位、鄉鎮、社區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衞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後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衞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啟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信息員,負責各科隊的信息報告,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繫。

1、衞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繫,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信息和信息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彙總有關信息和網絡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衞生健康局、市衞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佈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衞生措施的衞生監督,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羣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範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採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2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採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徵、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繫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衞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衞生、環境衞生的衞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衞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污染源的所在,掌握污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污染物來源及污染事實經過,污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污染物波及範圍,污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羣,暴露人羣中健康損害的病徵、病種、人羣數量及人羣分佈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的因素,採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污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污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污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污染源,儘快切斷、疏散人羣;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污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於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衞生健康局和上級衞生健康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2.3飲用水衞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以及事件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範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羣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採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着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户。宣傳教育羣眾“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製作相關執法文書,並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並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污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範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衞生健康局彙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污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後,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衞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3、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後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衞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眾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報告後,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衞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衞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並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羣、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牀症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網絡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迅速啟動衞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於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於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衞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繫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採樣檢測器材、衞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信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水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啟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⑶在啟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為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衞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眾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衞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衞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衞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衞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衞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後處置

(一)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眾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衞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衞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衞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衞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衞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衞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衞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眾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衞生科普知識,指導公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9

一、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應對飲用水源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以下簡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飲用水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對供水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民生和經濟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關於進一步做好涉及飲用水源環境事件防控工作的緊急通知》和《國務員辦公廳關於加強基層應急管理工作的意見》,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永豐縣區域內發生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警、控制和應急處置,均適用本預案,具體包括:

(1)化學性污染。以劇毒、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價鉻、亞硝酸鹽、農藥、氨氮、石油類、磷、鉈等)污染飲用水源,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件。

(2)生物性污染。以水源為傳播途徑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蟲等污染飲用水源,由此可能導致或已經出現腹瀉病、傷寒、霍亂、甲型肝炎等(腸道傳染病的)暴發流行的污染事件。

(3)其他突發事故。如藻類暴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

1.4事件分級

按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級)、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和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四個級別。預警級別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來表示。

1.4.1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因突發性事件造成主要水源地大範圍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100人以上;取水必須立即中止或在12小時內中止的,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在5天(含)以上的為特別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Ⅰ級)。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失去飲用水源地水質功能;

(4)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面積“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造成5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72小時以上;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飲用水源,使人民羣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1.4.2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嚴重惡化,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Ⅴ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或預計在12小時後需要停止取水的,且連續中止時間預計少於5天多於48小時的;

(5)縣城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5面積的“水華”等情況,影響飲用水源水質。

1.4.3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I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或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惡化,飲用水源地主要水質指標不能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鄉鎮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1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不經適當處置可能影響取水口正常運行的;造成自來水廠處理後的出廠水主要水質指標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城鎮1萬人以上供水連續停止24小時以上。

1.4.4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1)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10人以下;

(2)突發性飲用水源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

(3)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產生異常,飲用水源地部分次要水質指標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Ⅲ類水質的要求;

(4)突發性水污染,導致村級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

(5)飲用水源地保護區水域出現大於1/20面積的“水華”等情況,造成經自來水廠處理後的出廠水水質指標仍達不到《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預防在先,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把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預警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定期開展預案演練,做好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屬地為主,專業處置。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管理體系。建立縣、鄉鎮兩級應急處置預案,分級響應,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範圍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和處置工作。

(3)依法管理,措施果斷。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飲用水源日常管理與應急管理,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到反應快速,措施果斷,及時控制。

(4)依靠科技,加強合作。重視飲用水源環境安全科技投入,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措施,充分發揮專業科技人員作用。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資源共享,協同應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

二、組織體系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

2.1指揮機構及職責

2.1.1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縣政府分管生態環境、衞生、住建、應急管理、政法、水利工作的副縣長。

成員:縣政府辦主任、縣生態環境局局長、縣應急管理局局長、縣衞健委主任、縣機關事務管理局局長、縣民政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水利局局長、縣住建局局長、縣交通局局長、縣工信局局長、縣氣象局局長、縣公安局副局長。

2.1.2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負責啟動本預案。

(2)指定現場指揮、副指揮、專家和工作人員。

(3)貫徹落實縣政府有關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動。

(5)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並進行指導監督。

(6)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7)研究解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8)根據事件的發展趨勢與處置效果,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或適時宣佈應急結束。

(9)指導事件的善後處理工作;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2.2辦事機構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值守應急、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工作。

2.2.1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成

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應急管理局、水利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日常事務由縣生態環境局污染防治股、綜合執法大隊、環境監測站負責辦理。

2.2.2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彙集上報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信息和應急處置情況。

(2)貫徹落實縣指揮部的應急處置決策,落實相關部署,協調縣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有關工作,有效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水污染事件。

(3)按照縣應急指揮部的決定,做好信息發佈、輿論引導等新聞宣傳工作。

(4)建立和完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制訂、修訂和管理本預案;

(5)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6)組織開展應急演練、人員培訓和應急知識普及工作;

(7)承擔縣應急指揮部日常事務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2.3成員單位職責

(1)縣政府辦: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總指揮啟動應急預案。按總指揮指令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按要求到達指定地點,嚮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第一次調度指令;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落實上級領導同志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

(2)縣生態環境局:履行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接到事故報告後第一時間向縣政府主任報告,接縣政府辦第一次調度指令後通知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對污染事件進行等級評估,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組織對由於水質污染引起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事件的排污單位進行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進行水質監測分析,對防止污染擴散提出對應措施;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控制污染,並配合事發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負責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環境監測和實時報告對生態環境的恢復提出意見。

(3)縣應急管理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現場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安全生產專家對本預案適用範圍內事故應急處置和搶險救援實施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4)縣公安局: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和指揮;負責對危害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案件偵破;組織指揮消防部門做好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的滅火、防爆等處置工作,負責現場及救援場所的治安,組織指揮交警部門做好交通管制確保救援車輛優先通行。

(5)縣衞健委:負責組織協調對生物病原菌污染飲用水源事故的應急處置;組織突發污染事件的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工作;加強飲用水安全監管,負責污染物毒性分析,提出污染控制對策建議;組織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組織對相關病原體的檢測、檢查,提出疾病防治措施,防止和控制疾病傳播蔓延。

(6)縣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調配應急車輛,確保應急工作人員及物質調配用車,組織提供指揮部成員集中辦公的生活物資。

(7)縣民政局:負責組織調配應急搶險生活物質的調配,發放各種救災物資。

(8)縣財政局:負責提供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系統建設運行經費的保障,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

(9)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協調對飲用水源藻類暴發、乾旱、洪水、季節性斷流等事故的應急處置;在事件發生過程中,提供飲用水源污染預警和處置所需的水文資料和聯繫水質監測部門取得水質監測數據;開展對相關河流、水體的應急處置;提出啟用備用水源和使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的時機;參與飲用水源地善後處理和生態恢復工作。

(10)縣住建局:負責監管縣供水公司做好水廠原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加強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巡查;事件發生期間,根據縣應急指揮部的意見,督促縣供水公司採取停水、減壓供水、啟用備用水源供水等應急措施,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11)縣交通局:負責指導公路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的危險路段設置公路防撞欄;負責組織人員及時排除通往飲用水源地的沿途路障,為應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暢通的運輸通道,確保應急人員和物資迅速到達。

(12)縣工信局:負責協調事件處置物資的調撥和緊急供應;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協同做好對企業的限水、停水工作。

(13)縣氣象局: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情況與動態變化的實時監測,提供氣象要素變化預測意見。

(14)其他單位根據各自職責承擔相應工作。

2.4應急專業組及職責

縣應急指揮部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處置需要,組成相應的應急專業工作組。主要包括:

(1)現場指揮組:負責現場組織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指導污染區域警戒工作,確定事件處置的技術措施;提出調整應急處置措施或結束應急行動的建議;負責對外溝通協調、向縣應急指揮部報告現場處置情況。該組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牽頭負責,縣政府辦、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2)事故控制組:負責迅速控制污染源,排除險情,搶救傷員,消除或減少污染危害,對事故現場予以有效控制;及時將險情發展情況或救助進展情況報告現場指揮組,並提出下步處置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縣住建局、縣消防救援大隊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3)監測監察組:負責查明事件的發生原因、污染種類、危及範圍、影響程度和人員受害等情況,預測事件發展趨勢,提出現場處置建議方案;嚴格控制污染點源排放,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及時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採取防護措施;做好突發污染事件的調查取證,監督指導現場處置和善後處理工作。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縣環境監測站、縣生態環境綜合執法大隊、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參與。

(4)案件偵查組:負責對危害集中式飲用水源安全的人為事件的現場勘查、取證、偵控、緝捕、情報等任務。該組由縣公安局牽頭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等單位參與。

(5)醫療救護組: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緊急搶救傷員和中毒病人;檢查、監測相應區域內飲用水、食物、農作物等受污染情況;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人員中毒現象。該組由縣衞健委牽頭負責,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縣疾控中心、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等單位參與。

(6)後勤保障組: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設備、器材及時到位,應急經費及時足額撥付,電力、通訊設施安全暢通,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後勤保障工作。該組由縣工信局牽頭負責,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住建局、縣供電公司、縣電信局等單位參與。

(7)善後處理組:負責對受害人進行救助和理賠,對水源地環境影響進行評估,開展污染消除和生態恢復工作,進行事件調查和責任追究。該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水利局、縣衞健委、縣消防大隊等單位參與。

(8)專家諮詢組:負責重要信息研判,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評定,預測事件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為縣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響應行動、防護措施、應急響應終止、善後工作的諮詢意見和建議。該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根據事件性質,邀請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專家與具有豐富經驗的工作人員參與。

三、預防預警

3.1預防

3.1.1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巡查與水質監測。水廠應加強對飲用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嚴格做好入廠水和出廠水的水質常規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及上游點源、面源污染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飲用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衞健委等部門應定期聯合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進行檢查,發現污染隱患和水質感觀指標突變,必須採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並上報;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取水口適當位置,逐步建立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進行預警。

3.1.2加強飲用水源環境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主管部門應摸清全縣城鄉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的基本情況、分析可能造成水污染的主要原因,切實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風險評價管理。注重收集飲用水源水質常規監測數據;採集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相關的.信息資料,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數據信息庫系統,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諮詢依據和信息保障。

3.1.3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能力建設。縣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應做好事件監測技術、人員、裝備等應急準備工作,加強飲用水源污染監測設備建設,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能力。加強環境監察隊伍的軟、硬件建設,提高預警和處置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啟用備用水源或地下水,保證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2預測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相關部門應整合信息監測、預測資源,依託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網及相關網絡,建立健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監測、預測、預警系統,收集在本行政區域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加強風險分析和動態監測、預測,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3預警

3.3.1任何單位或個人一旦發現飲用水源水質污染跡象,應立即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供水公司等部門或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生態環境局電話:2219192水利局電話:2511898供水公司電話:2520302)

3.3.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應通過監測、預測、預警支持系統,對報警事件的風險係數、發展趨勢等及時分析,科學預測,提出一般處置或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的建議,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3.3.3縣應急指揮部應根據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分析結果,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預警建議。預警信息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佈。

3.3.4信息發佈以新聞發言人、網絡羣發、電視播放、電台廣播、報紙刊登等渠道進行,必要時採取人工手段傳遞預警信息。為快速告知受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影響的社會羣體,縣城內各媒體應配合做好預警信息發佈工作,免費及時發佈事件預警信息。

3.3.5進入預警狀態後,縣應急指揮部、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2)發佈預警公告。藍色預警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橙色預警由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發佈;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佈。

(3)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的影響。

(4)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5)針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及有關河道。

(6)調集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順利開展。

四、應急響應

4.1先期處置

4.1.1發生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力量進行先期處置,防止污染蔓延,控制事態擴展,並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報告。同時啟動本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4.1.2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職能部門作為第一響應責任單位,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後應立即啟動先期處置機制,組織人員趕赴現場開展污染源控制、救護、警戒等基礎處置工作;第一響應責任單位還應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及時報告縣政府。

4.1.3縣政府根據職能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報送的基本情況,迅速做出綜合分析,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組織人員前往現場,實施先期處置。

4.2分級響應

4.2.1發生一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縣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需市有關部門援助的,報請市相關部門啟動相應預案給予支援。

4.2.2發生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生態環境局確認,啟動市級相應預案。

4.2.3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由市以上生態環境部門確認,市應急指揮部報請啟動省級相應預案。

4.2.4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響應堅持屬地為主的原則,事發地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鄉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必須立即啟動。啟動高級別應急預案時,低級別應急預案應先期啟動。縣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啟動後,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同時啟動相應預案。

4.3響應程序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須啟動本預案時,按以下程序響應:

(1)開通與事發地鄉鎮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領導、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進展情況;

(2)立即向縣應急指揮部領導報告,縣應急指揮部派出領導和專業人員趕赴現場,指揮應急處置。

(3)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職能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4)組成專家組分析情況研究應對措施,為應急指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和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的救援力量實施增援。

(6)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到下游縣(市、區)時,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向下遊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通報情況。

4.4信息報送

4.4.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事件責任單位、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應在1小時內向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

4.4.2縣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接到報告,應立刻派出人員趕往現場調查情況,控制事態,對事件級別作出初步判斷,並在2小時內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等職能部門報告;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可以同時向省生態環境廳和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

4.4.3上報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要快速、如實,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對於初步判斷屬較大級別以上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實行態勢變化進程報告和日報告制度。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三類。

(1)初報,從發現事件起1小時內上報。初報可用電話或傳真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水源受害面積及程度、事件潛在的危害等初步情況。

(2)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事件有關確切數據,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危害程度和採取的應急措施及效果等基本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理完畢後及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污染的範圍和程度、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等詳細情況。

4.5指揮協調

4.5.1指揮協調機制

(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後,縣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的性質、範圍和程度等情況,通知相關部門和事件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派出領導、專家到現場指導和協調應急處置行動。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組,現場指揮組在縣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指揮各應急救援隊伍和各類保障力量,實施現場應急處置行動,調集應急處置物資器材,反饋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必要時提出請求人員、物資、設備支援的建議;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在上級工作組的指導下,積極開展應急處置行動。

(2)相關部門和當地鄉鎮政府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和緊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組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指揮部領導同志的指揮協調下,堅決、迅速地實施應急處置行動,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次生和衍生事件的發生。

(3)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後,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事態發展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縣應急指揮部決策參考;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參與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判定,為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開展應急處置行動,對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4)事件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及時主動向縣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處置行動相關的基礎資料,供研究應急處置方案參考。

4.5.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

(2)派出專家和有關部門領導參與應急處置的現場指導;

(3)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行動;

(4)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5)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轉移、疏散羣眾的範圍及時間;

(6)向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7)負責飲用水源污染事件信息的對外統一發布工作。

4.6應急措施

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等級,事發地鄉鎮政府和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本預案的要求,採取相應的應對措施。主要包括:

(1)採用調水引流、人工增雨、設置圍堰、水體增氧、藻類打撈等措施,改善局部水域的水質。

(2)供水公司強化自來水的深度處理,保證出廠水水質達標,必要時採取限水、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等特殊處理措施,確保居民生活飲用水安全。

(3)進一步加強對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上游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從嚴從重處理環境違法行為。

(4)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下,啟用戰略備用水源地,採用地下水應急供水等措施保證正常供水和飲用水安全。

(5)加強衞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4.7應急監測

4.7.1監測組織

建立由縣環境監測站、縣疾控中心、縣供水公司等單位組成的全縣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監測網絡,實行聯動監測和信息共享。相關監測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應急監測工作,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全程監測,並及時向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部門報送監測數據和情況分析報告。必要時可請求市環境監測站或省環境監測中心支援應急監測。

4.7.1監測方式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污染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危及範圍,佈設相應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監測能力和污染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隨着污染物擴散情況和監測數據的變化,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預測並報告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發展趨勢和污染物變化情況,為應急指揮和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4.8擴大應急

4.8.1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發公共事件或已有的應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件發展態勢,縣應急指揮部應及時向縣政府報告,請求縣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4.8.2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各方力量及駐縣部隊的支援。

4.8.3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並有可能危及下游縣(市、區),縣應急指揮部可提請縣政府請求市應急指揮部及鄰縣應急指揮部增援。

4.9安全防護

4.9.1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規定。現場監測、監察和處置人員應根據需要配備過濾式或隔絕式防毒面具,在正確、完全配戴好防護用具後,方可進入事件現場,以確保自身安全。

4.9.2受影響羣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組負責羣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1)根據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羣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10信息發佈

4.10.1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4.10.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由縣委宣傳部會同縣生態環境局管理,負責做好媒體接待工作。

4.10.3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有關不正確信息造成的影響。

4.10.4除縣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佈有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信息。

4.11應急終止

4.11.1應急終止條件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本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4.11.2應急終止程序

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現場指揮組組織有關專家根據應急監測結果,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報請縣應急指揮部批准。

(2)現場指揮組接到縣應急指揮部的應急終止通知後,宣佈終止應急狀態,轉入正常工作。

(3)必要時,由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社會發布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終止的公告。

(4)應急終止後,相關應急專業工作組應根據縣應急指揮部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五、後期工作

5.1善後處理

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鄉鎮政府或指定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造成的傷害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卹,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消除突發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

5.2事件評估

縣應急指揮部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事件造成的危害進行評估,對污染區的清理、污染物的處置、後續影響的監測、生態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和措施,並指導做好污染清除和生態恢復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行動進行評價,總結經驗教訓,指出下步需整改的工作和本預案需修改的內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報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

5.3結案歸檔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做好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總結,對整個事件有關的資料,包括電話記錄、現場調查、監測記錄、檢驗報告、信息分析、決策記錄、執法文書、調查處理總結報告等進行整理、補漏、分類、歸檔。

六、應急保障

6.1應急隊伍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應急成員單位應建立和調整充實專業應急隊伍,定期組織培訓和實戰演練,掌握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應急知識和方法,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6.2醫療衞生

縣衞健委應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佈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應急需要,制定醫療衞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3治安維護

縣公安局應建立警力分佈動態數據庫,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區域、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依法嚴厲打擊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6.4交通運輸

縣交通局應建立交通運輸工具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佈、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並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確保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發生時道路交通安全通暢。

6.5裝備物資

縣住建局負責建立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調用制度。縣工信局負責建立事件應急物資信息數據庫,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制定應急物資調撥、配送方案。

6.6技術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建立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數據庫,組織相關專家對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預警、預測和應急處置方法進行研究;注重引進飲用水源安全領域的先進技術,不斷改進技術裝備,適應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7資金保障

縣財政局負責保障飲用水源污染事件處置經費,建立應急經費快速撥付機制。飲用水源污染事件防範和應急處置工作所需資金,由縣生態環境局提出預算,經縣財政局審核後列入年度縣級財政資金預算。事件處置所需財政負擔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七、監督管理

7.1宣傳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協調飲用水源保護科普宣傳,做好飲用水源保護政策法規、水源污染事件預防與避險常識的宣傳工作,增強公眾自我防範意識和心理準備,提高公眾防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能力。

7.2培訓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應加強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重要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事件應急處置、監測、檢驗等專門人才。

7.3演練

縣生態環境局、水利局等有關單位要按照本預案的要求,定期組織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實戰演練,磨合機制、鍛鍊隊伍、完善預案,切實提高防範和處置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實戰能力。

7.4獎懲

對參加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並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飲用水源污染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漏報、瞞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8.1預案更新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的變化,或者在應急過程中產生新的問題、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成員單位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並報縣政府批准。

8.2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污染事故,規範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發佈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儘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為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污染事故風險防範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採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並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於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為、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於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污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為一般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為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羣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為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污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衞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後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信息發佈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為縣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並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繫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啟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眾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彙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佈,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繫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為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並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瞭解掌握水環境污染源規模、分佈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衞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為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必要的處置防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醫療救護及衞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衞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衞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後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羣眾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衞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啟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啟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污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鑑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污染檢驗、鑑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信息發佈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眾及時發佈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污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數據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數據信息庫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數據信息庫,並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污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數據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污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並進行驗收和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啟動、有效運行。

3.3.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污染預警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持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污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並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衞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核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類型、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污染事故及情況複雜有爭議的水體污染事故及認為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污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監測數據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污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信息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後,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信息分析組進行信息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後,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縣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確保信息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程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污染應急報告後,記錄水體污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污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污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啟動縣級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徵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並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啟動水體污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污染事件情況、採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4.5.新聞發佈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發佈的原則、內容、規範性格式,審查發佈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發佈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為:重大水體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污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水體污染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後果趨於合理且儘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後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户,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週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採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佈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污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通訊、信息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信息採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啟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信息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污染檢驗、鑑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污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並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徵用和調動。

6.5.醫療衞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衞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1

一、編制目的、依據

為有效防止和應對我區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羣眾飲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例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恩陽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指揮機構的編成及任務

在市環保局和區政府的領導下,巴中市環境保護局恩陽區分局成立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分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副局長和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直屬單位、科室負責人為成員。進入應急狀態時,應急領導小組自動轉為應急指揮部,指揮和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二)應急領導小組及相關科室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轄區內發生的較大及以上城區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2)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上級環保部門及區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指示要求;

(3)組織制定與修改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4)負責應急工作的決策、指揮與協調相關部門配合,統一指揮轄區內的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理與處置;

(5)部署轄區內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應急工作信息。

2、辦公室職責

(1)根據"12369"舉報中心和局值班室提供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指示,將重大事件的發生情況及時上報區政府和市環保局。

(2)負責將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向區有關部門通報。並協助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做好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聯運工作。

(3)負責在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期間本局內部各科室間的組織、協調和後勤保障工作。

3、環境監測站職責

(1)加強對我區飲用水水源地和敏感河流的水質監測。

(2)制定我區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監測應急響應預案。

(3)在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及時進行現場監測,為應急領導小組和相關部門提供準確詳實的監測報告。

(4)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評價工作,確定事件造成的水源地污染範圍、程度,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保護環境和公眾的措施和建議。

4、污染控制科職責

(1)加強對水資源的管理和水環境的保護,對重點和敏感區域要嚴格控制排放總量。提出污染排放總量控制的目標和控制措施。

(2)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污染防治規劃,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水污染防治規劃和目標的實現。

(3)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會同生態科負責現場協調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並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情況提請應急領導小組,吊銷責任單位的排污許可證,責令其停業或關閉。

5、自然生態科職責

(1)根據生態區建設目標要求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出全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規劃。

(2)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會同污染控制科負責現場協調控制污染工作,提出污染控制方案,並將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情況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6、法制宣傳科職責

負責重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發佈和對公眾的宣傳教育工作,經應急領導小組授權通過媒體和輿論工具及時發佈事故處置情況,安定民心,維護社會穩定。

四、應急工作程序

(一)迅速報告

"12369"舉報中心和局值班室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確保通信聯絡暢通。接到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報告並核實後,迅速報告應急領導小組,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理工作。

(二)快速出動

各有關單位接到應急領導小組指令後,要攜帶污染事故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三)現場控制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時,如果公安、消防部門尚未對現場進行處置,應急現場指揮部應對現場進行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四)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處理工作比較複雜,需根據事件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首先組織人員救治病人。

2、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飲用水水源類型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的處理情況。

3、形成初步判斷、確定污染種類。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

應急現場指揮部到達現場,應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尋找污染源,通過對事故現場的監察、監測、拍照、攝像、錄音及個案分析,全面掌握事故現場的特點,根據各方面因素,尋找因果關係,做好現場調查記錄。

5、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置方案。

應急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閲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制定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進行處理處置,以減少污染。

(五)情況上報

應急現場指揮部將現場調查情況及應急處置措施向區政府和市環保局報告,並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六)污染警戒區域的劃定及消息發佈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應急指揮部擬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或居住區域),發佈警報決定;應急現場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七)污染跟蹤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直至污染事故警報解除。

(八)調查取證

應急現場指揮部要根據污染事故的性質,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五、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已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請區應急指揮委員會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區應急指揮委員會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應急終止後,相關應急專業機構應根據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為止。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專家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報上級有關部門。

六、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2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制訂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呼倫貝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等。

1.3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並按照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呼倫貝爾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水污染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或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報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據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履行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件。

對需要自治區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由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自治區已成立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全面配合自治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對跨盟市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盟市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自治區級協調處置的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由有關盟市級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

2.2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完成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佈

藍色預警(四級)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發佈;黃色預警(三級)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呼倫貝爾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眾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三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佈程序。

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為三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並由其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佈程序。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市涉水污染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預警信息發佈後,當地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水污染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範準備。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情況,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信息通報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人為破壞、恐怖活動等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2跨區域的信息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及時通報相關區域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關區域盟市級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對以下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羣體性的'事件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5)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水污染事件。

4應急響應

4.1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I級、II級、Ⅲ級和IV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分別啟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啟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啟動IV級響應,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1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

4.1.2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3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4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呼倫貝爾市層面應對工作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立即派遣應急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2)當需要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主要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對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3)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2.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相關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導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2)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3)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衞生專家和衞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加強應急監測工作。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6)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集體中毒等。

(7)通過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授權發佈、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8)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終止應急響應。

5後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置

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呼倫貝爾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為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水污染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水污染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水污染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水污染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污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制訂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水污染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化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水污染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水污染應急預案等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支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水污染應急指揮技術平台,逐步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3

為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羣眾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根據婁底市域範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徵、國家和省水質考核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昇平河、温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佈特徵,枯水期時間段為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於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眾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為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祕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核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採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啟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峯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峯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範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佈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佈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並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啟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並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核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核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於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為: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黃色預警信息,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橙色預警信息,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並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為需要時,發佈紅色預警信息,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

(二)預警發佈

1.發佈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啟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發佈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發佈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户網站、微博、移動客户端等發佈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佈預警信息。

4.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佈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發佈。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後,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徵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採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週一次。

2.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核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採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佈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為。

4.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為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徵,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後,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彙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啟動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為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為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4

為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衞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為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生活飲用水衞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衞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衞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衞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

小組,校長為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衞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

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污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衞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

組、宣傳疏導組、後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為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範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衞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並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淨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為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淨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

廣播等,開展飲水衞生安全及水源性的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

水衞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的傳染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

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淨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衞生許可證

複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衞生許可批件複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並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為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衞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繫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衞生

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衞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衞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衞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衞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衞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

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為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衞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衞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0

5、當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衞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衞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衞生行政部門的衞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

封樣。(2)採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並送檢疫部門檢測。(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症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1)保護現場,封存有污染的飲用水;(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污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衞生

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衞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15

為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學院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院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衞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學院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為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衞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院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周志進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張強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張衝元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蔡付豪負責污染情況的監測和檢查飲用水的工作。

1、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蔡付豪及時向後保處負責人張強或副院長周志進彙報。張強負責向教委和衞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新區衞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衞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衞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衞生設施投入,切實改善學院衞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衞生規範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衞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衞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衞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衞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衞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衞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衞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2、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衞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衞生技術人員。衞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衞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衞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3、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為突發飲用水衞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