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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場承包協議書

甲方:乙方:

養殖場承包協議書

為了發展養殖需要,本人根據本村閒置養殖場及水產養殖,經雙方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承包內容:

1、甲方閒置養殖場及水產養殖承包給乙方。

2、由張樓村委建造養殖場項目中基礎設施在承包範圍內。

3、養殖場道路及通電由甲方負責修通。

4、以上總承包費

二、雙方義務

1、合同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任何生產及經營活動。

2、合同期內,租金每年年底一次性付清。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年:年月月 日,合同期滿後自行失效。

四、賠償分配

1、由於該養殖場在淪陷區域,淪陷後所有建築及基礎設施均歸甲方所有。

2、合同期內,淪陷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歸乙方所有。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後立即生效,合同中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養殖場承包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在目平湖外洲圍墾了一個養殖場地,所有設施一應俱全(以清單為準),現承包給乙方經營,為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特制定本合同條款如下:

一、承包區域和麪積

承包區域位於南嘴鎮目平湖外洲,東臨赤山河溝左旭庭六九楊樹山,西至漢壽蘆葦基地,南抵袁述貴養殖基地,北靠嶽紙承包蘆葦山,水陸面積約700畝。

二、承包期限

暫定一年,從2012年元月1日起至2015年元月1日止,本合同期限屆滿後,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承包。

三、承包金額及支付方式

每年承包金額為陸萬元。

四、生產設施交付管理辦法

1、甲方現存有生產設施以造表登記的方式移交給乙方,所造登記表雙方簽字確認。

2、甲方造表登記的財產所有權歸甲方所有,乙方只有使用權,承包期滿後,乙方按原物歸還給甲方。甲方財產乙方必須妥善保管,愛惜使用,如有遺失損壞,乙方必須修復、賠償。

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在承包期內,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自主經營權,但對由乙方保管

1

使用的資產,甲方有權監督檢查權,如甲方第二年要自主經營,,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否則,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2、乙方在承包期內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因經營需要所僱請的員工自行承擔費用。如第二年不願承包,應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3、在承包期內因生產需要改造生產設施或改變圍墾設施,必須經甲方的同意後方可實施,否則,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有承包費不予退還。

4、乙方只和甲方產生合同條款,甲方的一切債務和糾紛與乙方無關,如有問題甲方全權處理,乙方不負責任。

5、如在當年的(在乙方承包期內)如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和政府政策的變動所給予的養殖補償所有歸乙方享受。

6、甲方基地所載六九楊樹木,乙方應負責管理,如有損壞,乙方應負責賠償。

7、甲方養殖基地養殖的甲魚,乙方應負責管理,嚴防偷盜,如發現偷盜甲方甲魚行為,乙方應負責賠償。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雙方簽字付承包租金即刻生效,如有違約,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賠償對方所造成的損失。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2011年 月 日

2

養殖場承包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

為了發展養殖業,方便全鄉羣眾的仔豬來源,本人根據本村閒置的大棚進行養豬,為羣眾增加收入,充分利用現有的空閒地,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承包內容

(1)甲方將養殖場20個畜用棚及場地承包給乙方;

(2)甲方將養殖場耕地50畝承包給乙方;

(3)以上總承包費為拾伍萬元整(150000.00);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為10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

三、甲方的義務

(1)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任何項目生產經營活動;

(2)甲方不得參與支配此次生豬養殖場項目方案實施分配,以後乙方爭取來的資金由乙方自行運行,甲方無權參與。

四、乙方的義務

乙方的承包期內,必須年底將承包費付給甲方。

五、不可抗力

在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乙方生產、經營的農副業產品損失,經調查證實後,甲方應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免除乙方承擔的義務。

六、其他

本合同承包之日起,合同期滿自行失效,合同期滿後,甲乙雙方如願意繼續承包,應重新訂立合同,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鄉政府一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二O 年 月 日

養殖場承包協議書 [篇4]

甲方(發包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按照自願,平等、誠信合作、互利共贏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共同商定並達成一致,現就 養殖場(公司)生產技術及場內管理承包給乙方;相關事宜約定如下:

第二條: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

第三條:甲方就位於 養豬場承包給乙方。

第四條:為方便雙方統計與交接,雙方合作前後其庫存統計方式為:仔豬頭數,保育豬頭數,生長豬頭數,育肥豬頭數,可使用公豬頭數,待淘汰公豬頭數,後備公豬頭數,妊辰母豬頭數,哺乳母豬頭數,空懷母豬頭數,待淘汰母豬頭數,後備母豬頭數,各種飼料的庫存量,各種獸藥疫苗的庫存量,以及其他的庫存,作為合同附件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在統計中沒有飼養價值或治療價值的豬隻不得統計在內。

第五條:甲方將養殖場的技術管理全面承包給乙方,乙方對甲方的養豬的全面工作負責,甲方沒有直接管理豬場的權利,但有監督的權利,養豬的全面管理由乙方負責,主要在於豬場的人員管理,豬場所需品的採購計劃,豬場的運作以及豬場的疾病防疫監控等。乙方有義務維護甲方豬場的相關榮譽。並配合甲方做好豬場內外的行政工作,在此期間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獲得的`榮譽或收益由甲方全權擁有。

第六條:乙方不參與豬場的採購,由乙方計劃相關的產品廠家,規格等,由甲方組織採購,甲方必須按照乙方提供的相關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將採購的產品運至豬場。

第七條:乙方根據豬場的具體情況制定出豬場的免疫程序,並實施,甲方有監督和不定期檢測的權力,若檢測出不具備相應抗體,而乙方確定是按免疫程序進行注射的,則雙方檢查原因可更換產品供應廠家,必要時追究供應廠家責任,若據查由於乙方不按免疫程序進行免疫導致的,其導致豬場發生該類疾病,則由該類疾病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完全負責。雙方制定的免疫程序見附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八條:乙方應根據甲方豬場的具體情況制定相關的切實可行的保健或預防方案並加以實施。

第九條:豬場出現較大疫情時,乙方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甲方報告,同時乙方應提供切實有效地處理方案,報與甲方加以實施。疫情發生後乙方若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導致疫情擴散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疫情擴散後若甲方不能及時的滿足乙方提出的切實有效地防控要求,導致疫情擴散所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有權追究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權利。

第十條:甲方應保證豬場的水電設施正常運行以及完全能夠滿足豬場的需求。出現故障乙方上報與甲方,甲方應及時作出處理,並在兩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若推遲或不處理則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有權追究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權利。

第十一條:豬場的財務人員,後勤人員由甲方派人擔任,並有權為甲方監督乙方,但服從豬場的管理,遵守豬場相關的制度。不得干擾乙方管理。

第十二條:後勤人員所統計的豬場的一切數據經乙方指定負責人簽字確認後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經甲乙雙方協定:乙方在承包甲方豬場期間應為甲方達到以下的的生產成績

1、年平均窩產頭,每頭有效能繁母豬年平均產仔窩。

2、年/批次平均仔豬成活率 。

3、年/批次平均保育豬成活率。

4、年/批次平均生長豬成活率。

5、年/批次平均育肥豬成活率。

6、能繁母豬年死亡率不超過。

7、能繁母豬年淘汰率不超過。

8、弱仔率不超過。

9、年/批次出欄肥豬不得低於。

第十四條:第十三條所有數據的核算方式如下:

1、年平均能繁母豬(能繁母豬包括空懷母豬,妊辰母豬,哺乳母豬)指;該年每天能繁母豬的存欄量相加的總和除以該年的天數得出能繁母豬的平均存欄量。

2、每頭有效能繁母豬的年平均產仔窩數指:該年豬場內的產仔總窩數除以該年年平均能繁母豬的總頭數。

3、年平均窩平產仔數指:該豬場全年的產仔總數除以該年總產仔窩數。

4、年平均仔豬成活率指:該年仔豬死亡的總頭數除以該年仔豬的總數乘以100%。

5、年平均保育豬成活率指:該年保育豬的死亡總頭數除以該年保育豬的總頭數乘以100%。

6、年平均生長豬成活率指:該年生長豬的死亡總頭數除以該年生長豬的總頭數乘以100%。

7、年平均育肥豬成活率指:該年育肥豬的死亡總頭數除以該年育肥豬的總頭數乘以100%。

8、能繁母豬年死亡率指:該年能繁豬的死亡數除以該年能繁豬的總數乘以100%。

9、能繁母豬年淘汰率指:該年能繁母豬的淘汰數除以該年能繁母豬的總數乘以100%。

10、弱仔率指:該年全年所產仔的弱仔數除以該年的產仔總數乘以100%。 第十五條:乙方未能達到第十三條第2項年/批次平均仔豬成活率 %,第3項年/批次平均保育豬成活率 %,第4項年/批次平均生長豬成活率 %,第5項年/批次平均育肥豬成活率 %。按第2項仔豬 元/頭,第3項保育豬 元/頭,第4項生長豬 元/頭,第5項育肥豬 元/頭,補償給甲方。

第十六條:本批次育肥豬人工費用包括飼養人員、管理人員、財務人員、後勤主管以及炊事員的工資以及生活費用由甲方負責。乙方安排的相關技術人員等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七條:在乙方承包期間若遇以下其中之一的的問題,乙方可免除責任:

1、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

2、國家規定的一類疫病造成的損失。

3、由於甲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及履行義務不力導致的直接損失。

4、在合同期內,階段豬全羣發病率大於10%,死亡率大於5%。

第十八條:甲方的所有人員不管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進入豬場都應自覺遵守乙方的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若發生爭議,應首先雙方負責人協商解決,若不能達成共識,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前兩個月可協商續訂。

甲方(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