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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中最容易上當的條約解讀

以2008年的利羣集團案件來説明勞動合同犯罪的做法和勞動法中容易被利用犯罪的勞動條約。

勞動合同法中最容易上當的條約解讀

青島利羣集團青島利羣膠南店,與廠家青島利羣集團青島宇恆電器有限公司勾結,利用勞動者不懂法的弱點,合夥採取合同欺詐等手段,嚴重地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公開與《勞動合同法》相對抗。

1、由利羣集團乳山購物廣場(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向招聘的商場導購員,發放封面為“利羣集團.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空白文本,讓這些不懂法的導購員,在空白合同上簽字。

2、用人單位回去後,在合同上任意填寫其他內容及用人單位。員工以為是一個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一份)。實際上是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如此,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規定,就不用給勞動者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金,並且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既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又不用支付加班費,一舉多得。

3、瞞天過海。兩個合同只有一份,由用人單位持有。具體合同內容,勞動者並不知情。

4、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用人單位是:“兵來將擋,水來土掩”。從工作時間、工裝及上崗證上看,是全日制合同,但實際上是非全日制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及加班費等都與法無據。最後導致勞動者敗訴。兩個商家成了地地道道的剝削者。

案例2008年12月13日,利羣集團乳山購物廣場導購員孫某某,因病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孫某以欠工資為由,於2009年3月4日,將其起訴到乳山勞動仲裁委,並主張經濟補償金等法定事項。結果開庭時,廠家出示了“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利羣聲稱:申請人並未與其簽訂合同,本案與己無關。廠家則稱依《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但仲裁員當庭協商,支付工資後,加付3000元補償,申請人不同意。申請人敗訴。

2009年11月27日,孫某又以支付加班費(每天工作8小時以上)為由,將兩個用人單位訴至乳山勞動仲裁委。兩被告又各自提供了兩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稱:一個單位僱傭4小時(笑話)。試問:同一個人,在同一個工作地點,同一個工作時間,從事同一個工作(同一個商品的導購),卻要與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兩份用工合同,兩個用工主體,這是明顯的利用合同進行欺詐,變相強迫孫某加班,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6條、31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本案仍然敗訴。(本案已經訴至法院)

如上所述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何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地方勞動監察部門明知該違法現象(乳山各大商場均採取此做法)存在,卻不聞不問,勢必導致法律被任意踐踏,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法將何在?

《勞動合同法》第五章第三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是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利用合同欺詐手段,公開地、嚴重地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這是勞動法上關於非全日制合同工的規定,也是犯罪分子容易利用的地方,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著名其具體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