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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轉租合同法律特徵

房屋轉租合同是指房屋的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把自己從出租人那裏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給第三人的合同。在這裏,我們把原房屋的出租人稱為出租人,把房屋的第一承租人稱為承租人,把第三人稱為次承租人。

房屋轉租合同法律特徵

房屋轉租合同法律特徵

通過房屋轉租合同,次承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租金,獲得房屋的臨時使用、收益權。可見,房屋轉租合同在性質上仍屬於房屋租賃合同,但是,相對於房屋租賃合同而言,房屋轉租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轉租合同是以原房屋租賃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任何一個轉租合同必然存在一個租賃合同,沒有租賃合同,也不存在轉租合同。轉租合同是租賃合同成立後,承租另行與承租人就房屋租賃協商一致而成立的合同。

2、出租人的同意是房屋轉租合同訂立的前提條件。轉租合同的訂立應當取得房屋出租人同意,這種同意可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合同的解除,轉租合同也就無存在的根據,轉租合同應自動解除。房屋轉租儘管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並不是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轉租合同的當事人只能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承受者,即房屋的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無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因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而產生,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沒有合同關係,我國《合同法》明確規定,次承租人對租賃物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賠償,法律未規定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權利義務關係。

4、房屋轉租不是房屋租賃權的轉讓。租賃權轉讓是指承租人將租賃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賃關係,而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租賃關係存在於受讓人與出租人之間。而在房屋轉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仍然承擔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轉租與租賃權轉讓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5、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一般的合同只涉及兩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房屋租賃合同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房屋轉租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首先,房屋轉租合同的成立,必須以出租人同意為條件,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其次,次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不當使用和損壞行為,承租人應當向出租人負責,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再次,儘管出租人並不是房屋轉租合同的當事人,但有權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和轉租合同。

6、房屋轉租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儘管房屋轉租合同以房屋租賃合同為基礎,二者存在密切的聯繫,但是,房屋轉租合同仍是一種獨立的合同,它不是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或者轉讓。房屋轉租合同具有獨立的雙方當事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次承租人通過轉租合同獲得獨立的租賃權,而不是受讓承租人的租賃權,承租人和次承租人分別通過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轉租合同享有租賃權,履行各自獨立的義務。

另外,轉租合同中所規定的轉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賃權範圍為限,但經出租人特許者除外。對於轉租合同中關於轉租期限,我國法律未作特別規定,筆者認為,轉租是以原租賃關係到為基礎,具有附屬性,故轉租期限不應長於原租賃所餘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