糯米文學吧

位置:首頁 > 範文 > 合同協議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集15篇)

隨着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在達成意見一致時,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麼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集15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不受勞動者的工作年限限制。在第(2)、(3)、(4)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沒有選擇權,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注意:

1、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時隔數月或者數年,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從法律規定看,其主張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勞動者並沒有提出過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本應當主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履行一段時間後,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對策:當勞動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訂立合同前,用人單位應當增強證據意識,實踐中建議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者徵詢需訂立哪種類型的合同,如勞動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主動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同意的書面證據,避免事後被勞動者利用而導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風險。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我們的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對這方面的問題作出相關的法律規定呢?現在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

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也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的情形有很多種: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追究違約責任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後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企業發生嚴重經營困難,需要裁員的;當然可能還有其他情形,不一一列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説勞動合同沒有期限,在本質上跟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一樣的。比如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了3年的勞動合同,在這三年裏,如果員工出現的上述情形的,用人單位一樣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的道理,員工在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計算。

以上就是我們的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它其實跟普通的有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解除沒什麼很大的區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

甲方:湖南省益陽興益水利水電建築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

註冊地址:益陽市赫山區大利路6號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期限勞動合同。

二、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20xx年xx月xx日止。本合同於20xx年xx月xx日終止。員工聘用合同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稱職標準。

第四條乙方工作地點為xx甲方指定xx,經雙方協商工作地點可以變更。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加班補助按公司相關制度發放。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第八條乙方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本單位規定休假制度。

四、勞動報酬

第九條甲方每月25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xx元。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為xx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工作期限滿一年後,甲乙雙方按公司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醫療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手續。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四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覆對方;15日內未答覆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五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六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可以接觸勞動合同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報一份局備案。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訂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甲方(聘用企業):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

出生: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備註: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複寫或複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籤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 簽約地址:寧海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到______止,期限為______天。

第2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工種)工作。

第3條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 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______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後,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後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 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_小時。

(二)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 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 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 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元。

六、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月____日 ____ 年____月____日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勞動合同,並同意遵守本勞動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1條本合同的期限類型為定期合同。有效期為(月)(日)至(月)(日)(年)(日)。

二、工作內容

第2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和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擔任甲方崗位(工種)。

第3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程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第4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工作制度。

第5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時,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休假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6條甲方應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工具,建立和完善生產工藝,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衞生制度和勞動安排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的健康檢查。

第7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相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工資分配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9條如果乙方實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應在每月的第一天以貨幣形式全額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不得低於人民幣。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每月不得低於人民幣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支付工資。

第11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達州市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不及物動詞勞動紀律

第12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在工作中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提高思想意識和職業技能的培訓。

第13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甲方可根據企業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四條本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發生變化的,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也隨之變化。

第15條如本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16條經雙方協商一致,本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乙方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工作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根據本勞動合同第十九條,雙方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

第19條甲方在法定整頓期間瀕臨破產或者長期不能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乙方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終止。

本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雙方表示有意續簽。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22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自動終止。

八.違約責任及賠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勞動合同或者因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24條乙方違反本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勞動合同,由甲方出資培訓招聘的所有人員應向甲方支付培訓費和招聘費。標準是:每工作一年,減總培訓費或招聘費的20%;工作五年以上(含五年)不發工資。

九.勞動爭議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銅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不服裁決,可向銅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X.其他人

第二十七條。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今後違反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簽署日期:年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

編號:_____

甲 方: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_____ 性別 :____________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省(市) _________區(縣) _______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___年_____月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小時工作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__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____元或按 ____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 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 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勞動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對本合同做以下變更:

  甲方 (蓋 章) 乙方 (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附:

一、本合同書可作為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用人單位與職工使用本合同書籤訂勞動合同時,凡需要雙方協商約定的內容,協商一致後填寫在相應的空格內。簽訂勞動合同,甲方應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本人簽字或蓋章。

三、經當事人雙方協商需要增加的條款,在本合同書中第二十一條中寫明。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等內容在本合同內填寫不下時,可另附紙。

五、本合同應使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塗改。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為保管。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7

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申請書如何寫?

公司各位領導:

你們好

我是公司員工XXX,我從XXXX年X月X日到公司工作,至20xx年1月30日現在合同到期時已經連續工作超過十年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規定,我已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特請求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予同意。

此致

敬禮

  公司員工:XXX(簽字)

  20xx年x月x日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限期的勞動合同。這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符合三個條件,即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申請。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實踐中當勞動者符合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向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往往表示不同意續約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無法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

由於《勞動法》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設計上的缺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率極低,對勞動者的職業穩定和用人單位的長遠發展均有不利影響。

申請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格式非常的簡潔明瞭,關鍵是當中的內容也是可以借鑑的。語氣誠懇並且表明自己對公司各方面都是非常滿意的,想要以自己的努力服務於公司和公司的其他人員一同創造出更加輝煌的業績等這些語言都是可以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簽訂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營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______性別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年____月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

户口所在地___省(市)____區(縣)___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___年__月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年__月__日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為____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為________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二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 期限合同。有效期為 20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按甲方崗位職責要求擔任甲方 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並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排衞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應按照國家或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 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每月 元。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每月不得低於 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達州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用。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二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祕密;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三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企業規章制度,給予相應的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隨之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六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九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長時間不能正常進行的,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用工合同即為終止。

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用工合同。

第二十二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用工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自行終止。

八、違約責任與賠償

第二十三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用工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本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工作每滿一年按培訓費或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工作滿五年以上的(含五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天內向通川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通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省、市、區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9

其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注意,此工作年限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其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

這種情形與前面第一種情形怎麼區別,這是很多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疑惑的問題。首先,我們需要理解,這裏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其意義絕非是説用人單位原來都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現在開始簽訂勞動合同,而主要是指“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此之前,該單位實行的都是“鐵飯碗”。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與之類似,這裏指的是國企改制打破鐵飯碗,要求重新簽訂有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制度是為了加強用工的靈活化而不是僵化,因此此種情形下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更加嚴格。在這種情形下(事業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後初次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國企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制度),簽訂無固定期限除了連續工作滿十年之外,還需要另一個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也就是説,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連續工作滿十年,也不要求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單的説,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只有“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在十年以內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法律不要求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在不是屬於“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其它情形,確定是否屬於用人單位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其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失性解除情形和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此種情形包括四個條件:

一,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該次數從《勞動合同法》施行後開始計算。如果施行前已經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的,簽訂次數不計入“兩次”內。如果連續簽訂兩次甚至更多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不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和第四十條醫療期滿解除、不能勝任解除情形;

三,續訂勞動合同的;

四,勞動者沒有明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0

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與解除相關的一些問題

勞動者不知道與用人單位之間能否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想要辭職,卻不知道能否得到補償。對於這種問題,為您具體作答。

問:我在一家印刷廠工作已經5年多。公司原來是每年籤一次勞動合同,去年我要求籤無固定期限合同時單位不同意,我就申請了勞動仲裁,裁決印刷廠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也跟我簽了,此後就一直安排我幹一些又髒又累沒人願意幹的工作,而每月工資全加起來才1800元。我覺得現在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麼意思,想辭職,請問:單位已跟我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要是我主動辭職,能得到經濟補償嗎?

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與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期限無關,而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有關。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但是如果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到您的情況,如果您所在的公司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您是因為覺得工資低、“繼續在這兒工作沒什麼意思”等個人原因想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您所在單位就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問:我是某企業一名勞資人員,企業裏有名職工在廠裏工作已經10年了,他想和企業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請問是否符合規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第14條中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的……”。

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當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十年以上;(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三)勞動者沒有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你諮詢的問題看,該職工在你單位已連續工作十年以上,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之時,其提出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法有據。依據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既無權終止勞動合同,也無權提出不再續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1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被辭退,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的是沒有終止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同法的規定,連續簽訂兩次以上勞動合同或是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的員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合同本身就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利,鼓勵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長期勞動關係的有利手段,通過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穩定勞動就業,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穩定企業的技術和操作隊伍,培養工匠精神,這些都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身包含的實際意義。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鐵飯碗,人員的合力流動還是法律的許可的範圍,除了勞動者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以外,用人單位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企業在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如果用人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員工,並與員工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標準工資為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員工本人12個月的平均工資,滿一年發給一個月上不封頂;但是如果12個月的標準工資高於當地職工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社會平均工資標準工資的3倍計發,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法的規定解除員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企業給予雙倍的經濟賠償,即在企業工作一年,給予職工本人標準工資的2倍進行賠償。這裏補償和賠償的關鍵是企業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否是和員工本人協商一致,是否提前30天書面通知等。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獲得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以外,如果企業繳納了失業保險的,還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當然能否得到失業保險金的關鍵還是要看所在的企業是否繳納了失業保險,如果所在的企業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這是企業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必須給予經濟賠償;如果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以上,最高可以獲得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領取待遇;能夠順利領取失業保險金待遇,説明企業是繳納了社會保險的,所以有可能是獲得經濟補償而不是經濟賠償,當然這只是我的個人觀點,屬於操作層面的經驗之談,法律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但也是一種實踐經驗的總結。

綜上所述,如果和企業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企業單方面辭退的,員工可以獲得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關鍵因素還是要看屬於是否協商一致或是是否屬於企業違反勞動合同法,除此之外,如果企業繳納了失業保險的,還可以獲得失業保險金。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2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在履行過程中,任何一方由於某種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就可以依據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當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或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出現,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解除。如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合同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鐵飯碗”,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有很多錯誤觀點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變更的“死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其他類型的合同一樣,也適用勞動法與本法的協商變更原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除了勞動合同期限以外,雙方當事人還可以就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方面協商,進行變更。在變更合同條款時,應當按照自願、平等原則進行協商,不能採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同時還必須注意變更後的內容不違法,否則,這種變更是無效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

J某於22年9月與其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3年5月,J某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一年執行。宣判後,公司通知J某解除勞動合同。J某認為自己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雖然因故意傷害被判刑,但緩期執行中仍能在單位上班。因此,詢問崇文區法律援助中心他是否可以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J某諮詢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解除;二是緩期執行期間能否保留勞動合同。《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勞動者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裏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的所有形式,當然也包括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是在期限方面有別於其他勞動合同,但它仍然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所規定的一切勞動合同的屬性。因此,只要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可以解除。 另外,被追究刑事責任包括緩期執行,緩期執行是量刑的一種,被緩期執行者仍是罪犯,不享有普通勞動者的潛力。因此,公司與J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充分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賠償

員工離開公司的原因不同,依照法律規定,補償或賠償是不一樣的,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觀點: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若公司有拖欠工資或剋扣工資或單方面調你的工作崗位或降低你的工資等違法原因,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 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若公司有少發或不發加班工資的情況,您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公司若不提供勞動條件,變相調崗,你也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公司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的工資。同時你可以要求公司結清全部工資若公司與你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若員工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發放,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滿6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3

在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簽訂。未簽訂的則自應當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最長可主張一年(部分地區在簽訂的時候,會給予一個月的寬限期,則最長為11個月)。超過一年未簽訂的,則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倍工資賠償的時效自應當簽訂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方面出現的問題主要有兩種:一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最終導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在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2款規定的三種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由於用人單位工作疏漏,在勞動者未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已經實際履行。

對第一種情形,《實施條例》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根據這一規定,一旦出現用人單位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就視為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並應該支付前11個月的雙倍工資,且立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第二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則適用《勞動合同法》第82條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第82條2款沒有確定兩倍工資的支付期限,筆者認為,從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這個期限,應從雙方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起,直至雙方將勞動合同期限變更為無固定期限時止。

你20xx年1月1日開始,相當於沒有簽訂合同,你應該及時提出勞動仲裁,現在超過了一年,很可能不被承認在勞動仲裁時限之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單位的原因,你可以要求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但是這個現在很難獲得支持了,國家會偏向用工單位的。

你要明白,國家推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單位欺負員工,故意損害勞動者利益。如果單位合同到期,並沒有損害你的利益,就算沒有續簽勞動合同,國家也會容許單位改錯的。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立法目的一樣,就是保證單位應該簽訂故意不簽訂、員工提出仍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對勞動者造成了損害。如果單位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行為,國家一般會給單位一個改錯的機會。

所以,如果單位對你還不錯,你自己並沒有受到欺負,要抱着感恩的心,善意提醒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同意,那就要承擔不利責任了。

比如你告知單位,你的合同已經兩年沒有簽訂,按照規定,希望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延續勞動關係,單位不同意,那就是損害了你的利益。

你可以提出賠償要求。記得保留證據哦,尤其是這個提醒,最好快遞,保留底聯。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4

一、無固定勞動合同解除的賠償標準

1、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方法

1、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僅可以協商變更,還可以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兩種,一種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另一種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又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是用人單位不須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才能行使這種權力: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形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受其約束: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形是在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時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應的程序,即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但是,用人單位在行使上述權力時,還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該情形也分兩種:

一種情形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才有權力行使: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點必須注意,就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5

甲方(聘用企業):________________

企業性質: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年________月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籍貫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備註:

1.合同內容應使用電腦打印或用藍、黑墨水筆填寫,不得采用複寫或複印;

2.合同須由當事人簽字生效,代簽或冒籤無效;劃改處應經當事人按印認可;

3.合同正本必須由甲乙雙方按蓋騎縫印章,以示唯一嚴密。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1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____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___起至_____________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法定的或本合同所約定的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__止,期限為___________天。

第2條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崗位___________(工種)工作。

第3條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種與甲方招聘要求有關的證件的真實性,如提供不真實的證件或偽造簡歷,則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第4條甲方根據業務經營需要,可臨時性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安排乙方臨時性工作任務,但時間不超過_____個月。乙方完成臨時性工作任務後,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乙方如要求留在新的崗位,則必須與甲方協商,經得甲方同意後可變更勞動合同。

第5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6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工作。因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變更工作地點。

第7條乙方實行以下第_______種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__小時。

(二)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全體職工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得超過_____小時。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8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的,加點和法定節假日應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休息日加班應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9條乙方在公司工作期間的職務發明創造的所有權歸甲方所有,甲方對乙方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10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的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九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

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元。

勞動紀律: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二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三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標籤:勞動合同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