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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品房買賣合同5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商品房買賣合同模板彙編五篇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1

出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聲明,甲方所售房屋手續齊全,房屋位於銀川市 小區 號樓 號房,房屋用途為公寓 , 房屋結構為框架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準)。

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户、税務登記、貸款申請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第二條 乙方聲明,乙方購買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 元/平方米,共計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_ _元整(¥ )

第四條 付款

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即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户,應在簽定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户,應在評估報告出具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乙方貸款申請額之外的剩餘房款,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銀行貸款部分的房款按銀行規定支付;

第五條 產權過户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户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户的,甲乙雙方應在貸款機構簽發的乙方貸款審批通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户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付

1、甲、乙雙方均應親自到場,辦理水、電、煤氣、物業、供暖、户口遷移等相關事宜,確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煤氣、供暖、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雙方應簽署《物業交驗單》。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並結清物業、供暖等手續。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建築面積同產權證記載相符;並提供齊全辦理權屬變更的全部手續;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准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户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税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書面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八條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後,雙方依據合同法定金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悔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悔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甲乙雙方如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於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電 話: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2

第一章 合同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___

【國籍】【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證件類型:【居民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______ 】,證號: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性別: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

(買受人為多人時,可相應增加)

第二章 商品房基本狀況

第一條 項目建設依據

1、出賣人以【出讓】【劃撥】【_________】方式取得坐落於________地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該地塊【國有土地使用證號】【____】為_________,土地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所佔用的土地用途為 ,土地使用權終止日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出賣人經批准,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商品房項目核准名稱為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

第二條 銷售依據

該商品房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房屋所有權證》】,【備案號】【《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____,【備案機構】【房屋登記機構】為____________。

第三條 商品房基本情況

1、該商品房的規劃用途為【住宅】【辦公】【商業】【______】。

2、該商品房所在建築物的主體結構為 ,建築總層數為_____層,其中地上____層,地下____層。

3、該商品房為第一條規定項目中的 【幢】【座】【___】____單元____層____號。該商品房的平面圖見附件一。

4、該商品房的房產測繪機構為____,其實測建築面積共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分攤共有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該商品房共用部位見附件二。

該商品房層高為_____米,有____個陽台,其中____個陽台為封閉式,_____個陽台為非封閉式。陽台是否封閉以規劃設計文件為準。

第四條 抵押情況

與該商品房有關的抵押情況為【抵押】【未抵押】。

抵押人:________,抵押權人:______,

抵押登記機構:_____,抵押登記日期:______,

債務履行期限:__________。

抵押權人同意該商品房轉讓的證明及關於抵押的相關約定見附件三。

第五條 租賃情況

該商品房的租賃情況為【出租】【未出租】。

出賣人已將該商品房出租,【買受人為該商品房承租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租賃期限:從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賣人與買受人經協商一致,自本合同約定的交付日至租賃期限屆滿期間的房屋收益歸【出賣人】【買受人】所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提供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見附件四。

第六條 房屋權利狀況承諾

1、出賣人對該商品房享有合法權利;

2、該商品房沒有出售給除本合同買受人以外的其他人;

3、該商品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該商品房權利狀況與上述情況不符,導致不能完成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書面通知出賣人。出賣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退還買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貸款部分),並自買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__________%(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給付利息。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一倍】【買受人全部損失】的賠償金。

第三章 商品房價款

第七條 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照套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幣種)____ 元,總價款為____(幣種)____ 元(大寫___元整)。

2、按照建築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____ (___幣種) ____元,總價款為_____(幣種) ____元(大寫 _______元整)。

3、按照套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幣種)_____ 元(大寫______元整)。

4、按照_____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______(幣種)_______元(大寫______元整)。

第八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簽訂本合同前,買受人已向出賣人支付定金_____(幣種)____元(大寫_____),該定金於【本合同簽訂】【交付首付款】【_______】時【抵作】【_______】商品房價款。

(二)買受人採取下列第______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買受人應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

2、分期付款。買受人應當在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____期支付該商品房全部價款,首期房價款____(幣種) 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元整),應當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_____________。

3、貸款方式付款:【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____】。買受人應當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首期房價款______(幣種) _____元(大寫______整),佔全部房價款的________%。餘款____(幣種)_____ 元(大寫_____元整)向 (貸款機構)申請貸款支付。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3

甲方(賣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買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有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前提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自願將其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該房屋具體狀況,並自願買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1.1座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1.2出售房屋的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房屋平面圖及其四至見房產證。

1.3.1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

1.3.2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甲方還應當將附屬於該房屋的陽台、走道、樓梯、電梯、樓頂、裝修、衞生間、院壩、其他設施、設備,轉讓給乙方,其轉讓價格已包含在上述房屋的價款中,乙方不再另行支付價款。

第二條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沒有設定擔保、沒有權屬糾紛,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若因此發生相關糾紛,其後果由甲方承擔。甲方需付乙方違約金_________萬元。

甲方保證出售房屋中未曾發生過重傷、非正常死亡、嚴重刑事案件等可能導致乙方心理不安的嚴重情況,不存在不正常輻射及其他致病等情況,若有,甲方必須盡到告知義務。如果乙方發現房屋中曾經發生過上述情況而甲方未曾予以書面披露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者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萬元。

第三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按建築面積計算價款,房屋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____________元,總金額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第四條履約定金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給甲方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定金在乙方最後一次付款時充抵房款。

第五條價款支付:

乙方分三期付給甲方:

第一期: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付人民幣______萬元;第二期:在不動產權證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付款______萬元;第三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清尾款人民幣______萬元。

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後向乙方出具收據並簽字畫押。

乙方以銀行轉賬方式向甲方支付款項,甲方收款信息如下: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不動產權變更

1、甲、乙雙方同意,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辦理過户手續。

2、在乙方辦理相關產權轉移時,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致影響過户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如甲方原因而不能辦理過户登記,乙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甲方除返還全部房價款外,並按本合同第九條承擔違約責任。

3、辦理以上手續應當繳納的税費,由甲、乙雙方按國家規定各自承擔。

第七條附屬設施等相關手續辦理時間約定:

1、甲、乙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正式交付該房屋;甲方應在正式交付房屋前騰空該房屋。

2、雙方定於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相關附屬設施和相關權益的更名手續。

3、甲方應在房屋交付前將其落户於該房屋的户籍關係遷出。

第八條共有產權人情況

甲方確認本合同所售房屋(有/無)共有產權人。

如果有,無論不動產權證上是否登記了共有權人,甲方需提供共有產權人同意甲方出售房屋的書面意見。

第九條違約責任

1、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房產過户以及交付房屋,每逾期______天按房價的總額________計算違約金給與乙方。逾期超過____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按房屋總價的_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全部或一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日期給付房價款時,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__________計算的違約金給與甲方。逾期超過______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____%的違約金。

3、違約方要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差旅費、誤工費等。

第十條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起轉移給乙方,轉移前滅失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十一條該房屋正式交付時,物業管理、水、電、燃氣、有線電視、通訊等相關雜費,由________承擔。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訂立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以及本契約的附件均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三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管轄。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甲方留執______份,乙方留執______份,為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機關______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4

筆者在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過程中,發現下述幾個問題是當事人爭議較大的,亦是法官裁判案件時的疑難點,試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適用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的講話精神,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實踐中,還大量存在着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以“舊村改造”名義建設的房屋,原房管局下屬的房管所以危房改造等名義開發建設的房屋,還有部分企事業單位在國家劃撥土地上違規開發的少量商品房,均向社會出售。對上述幾類房產是否適用司法解釋,實踐中認識很不統一。有人主張以開發建設者是否符合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確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條件為據確定房屋是否適用司法解釋,有人主張對司法解釋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作擴大解釋,其中包括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亦包括違規開發者,只要是向社會公開銷售,均應適用司法解釋。還有人主張以商品房開發建設用地是否為國有土地作為是否適用司法解釋的條件之一。

筆者認為上述意見均不正確。一項法規的適用範圍,一般由其自身作出規定。上述司法解釋亦不例外。該司法解釋第一條對其適用範圍作出了規定,即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並轉移房屋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此,確定上述司法解釋的適用範圍,主要是根據開發建設者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是否向社會公開銷售來確定。基於上述認識,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的房產之買賣不適用解釋,不管是否公開向社會出售;安居工程等國家對購買對象有限制條件的房產,不管是否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均不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解釋的適用與否與開發用地是否國有、開發過程是否違規無關。對此處所謂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作狹義理解,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當然,為避免與行政權力的衝突,法院只應進行形式審查,對企業在實體上是否符合該類企業的法定條件,法院不作審查。

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

這是每個審判員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案件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分類,對行政執法和司法最有影響和意義的分類是分為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兩種。這是根據商品房開發建設過程並結合合同成立時間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進行的分類。鑑於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上述兩種合同的生效條件等分別作出了規定,上述合同分類問題的影響則直接及於法律適用和合同效力的認定,決定着案件審理的方向。

根據建設部制定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並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上述對合同的分類,看似直觀而易於理解,但仔細研究就發現其分類標準模糊不清,未能對所有商品房買賣合同作出兩分,是個不成功的分類。其分類好象是按工程建設的過程進行的,但並未作兩分,因為在竣工和驗收之間還有時間間隔,且上述按工程建設過程分類的原則並未得到徹底貫徹,還揉合進了竣工驗收為合格這一法律評價結果。如此,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未達合格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歸於哪一類?同時,即使按上述方法分類,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現實生活時,還是往往產生不同的認識。如:何為竣工、何為驗收?

對於已竣工未驗收和驗收未達合格標準的商品房,其買賣合同應按預售還是按現售處理,筆者認為,將上述商品房按現房處理、歸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現房更符合我國法律區分現房和預售的初衷:允許房地產開發商預售商品房是為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取得部分資金,且該資金必須用於工程建設;預售是一種特殊的銷售,預售的商品房至少還在建設中。上述理解亦符合國人對現房和期房的一般理解:蓋好了的房子是現房,尚未施工和正在施工的房產為期房。基於此,筆者主張將上述房產的買賣糾紛適用現售合同的相關規定調整,其結果是區分預售和現售以工程是否竣工為據。這其中實際隱含着已竣工未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房產是不符合法定入市條件的現房這一觀念,和合法與不合法的合同只要種類相同即適用相同的法律規範的理念。

此外,根據筆者瞭解的建設工程和房地產管理法知識,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我國法律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兩方面作了不同的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並在驗收合格後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筆者認為,上述第一個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説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第二個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並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

最後,區分合同種類時還遇到一個程序問題:確定工程進展情況的證據資料一般掌握在開發商手中,而當了被告的開發商一般不配合法院工作提供上述資料,法院是否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以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合同合法性)為由主動調查取證?或依照該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將上述證據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房地產開發商一方當事人?筆者認為,前一種作法法律依據不足,後一種作法可採。

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

對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領導對該規定所作的説明已作了較明確的闡述,容易理解,操作性較強。但對於商品房現售的條件,法律和行政法規未作明確規定,對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述司法解釋亦未作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認識。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未依法登記領取產權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當然包括商品房買賣)作為強制性規定理解,則商品房現售合同生效條件應為房地產

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但上述理解顯然與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不符。若不作上述理解,則違規開發的商品房,只要已竣工,只要不具備導致合同無效的其它事實,買賣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受法律保護,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因為沒有行政法規和法律對商品房現售條件作其出限制性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只是部門規章。筆者認為,在商品房現售合同的效力問題上,我國法律存在漏洞,急需相關的立法和司法機構作出補充。筆者主張,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內,可以將《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房現售條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結合起來作為商品房現售合同的生效條件,如商品房不符合《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則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確認其無效。如此補充現有法律的漏洞。

4、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房產權轉移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嚴格責任作為一般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為特殊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一般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開發商逾期協助業主辦理產權轉移的違約責任是否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

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該條司法解釋中,“由於出賣人的原因”作何理解?該條司法解釋採納的是什麼歸責原則?筆者傾向於理解為過錯責任原則,理由如下:“由於出賣人的原因”,顯然不包括由於第三人的原因,如與開發商有土地使用權出轉讓合同關係的第三人的原因;而嚴格責任原則是不分原因,只要有違約就有責任,除非是因不可抗力。此外,該條解釋規定的是法定違約責任,責任程度與逾期付款相同而一般大於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因此,適用條件應儘量嚴格,上述認識亦是促使筆者對上述違約責任作過錯責任理解的原因。

5、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解除合同的條件。

房屋主體質量經鑑定不合格應解除合同,因法有明文規定,現在審判實踐中已是共識。但對一般房屋質量問題達到什麼程度,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解除合同,實踐中卻存在很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該條顯然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解釋和應用,但商品房質量問題到什麼程度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該條解釋的可操作性不強,依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有人認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為標準,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其它質量問題不會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其他人認為,“居住使用”不僅以安全為條件,與房屋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亦是正常居住使用的標準,如房屋不具備與其價值相應的舒適和美觀程度,亦應認定為嚴重影響居住使用。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6、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締結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認定。

在商品房買賣活動中進行欺詐和惡意違約的要承擔最高至雙倍購房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的亮點。上述規定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的,明確了雙倍賠償在商品房買賣糾紛中的適用範圍,防止其運用的任意性,對於正確維護開發商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起到了一定作用。實踐中,因惡意違約行為客觀性較強,較易審查和認定;而對於欺詐行為如何認定,實踐中審判人員的認識不一。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的欺詐行為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欺詐行為的規定。根據上述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欺詐行為主要可以劃分為兩類:即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和虛假陳述。在上述兩種欺詐行為中,虛假陳述是作為,客觀性較強,當事人舉證不易,但法院認定不難,在此不作論述。對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如何理解和認定,爭論很多。根據王利明教授的觀點(見王教授所著《違約責任論》有關內容),有義務告知對方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應認定為故意隱瞞,並提出認定故意隱瞞的關鍵是確定是否有義務向對方陳述真實事實。筆者認為,上述觀點從理論上為我們確認隱瞞行為,提供了簡明和可操作的規則。但王教授未對如何認定“故意”發表意見。筆者認為,按一般的理解,故意隱瞞顯然不包括不知道或因過失而未告知的情況。應該承認,存在由於過失而隱瞞真實情況的可能。這就要求查明當事人的主觀情況,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真實情況,結合法律是否確定其有告知此真實情況的義務,若均是確定的,而當事人未告知,並造成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則可認定欺詐行為成立。欺詐行為一般較難認定,但筆者認為,有關的法條上有“故意”二字,就應該如此理解和操作,查明不了,依法不予認定即可,但不能推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 篇5

商品房買賣合同是為了購買商品房而在購房者與開發商之間簽訂的合同,合同中對購房的相關事宜作出了説明。那大家知道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內容包含哪些嗎?詳細內容請大家閲讀下文。

通常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標的物及其數量和質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違約責任等。

一、當事人

商品房的出賣人一般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註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住所及聯繫方式等基本情況。買受人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樣予以註明。如為自然人,則應註明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繫方式等。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首先要註明出賣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據,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土地使用權證或建設用地批准證書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如為預售商品房,還應明確其預售許可證號。

其次,要註明商品房的基本情況,包括具體位置、樓層、朝向、建築面積及套內建築面積等。其他裝修、裝飾等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

三、價款及支付方式

商品房的價款包括單價與總價兩種。總價可以按幢、套或單元計價,不論商品房實際面積與約定是否存在誤差,均不對其價格進行調整。單價是按商品房面積計價,可分為依建築面積計價、依套內建築面積計價和依使用面積計價三種方式。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價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種方式:第一,以所購商品房抵押貸款的方式付款,也稱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應明確約定買受人應支付的首期金額及支付時間與方式,向哪家銀行申請貸款,如貸款申請不獲批准時有關事項的處理等。如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則應明確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時間及方式。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條件

合同需明確商品房的交付時間與程序。通常由出賣人於合同約定日期前通知買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買受人則於交付使用通知送達後按約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

合同應對商品房應當具備的使用交付條件約定,主要為商品房應具備必要的驗收文件,如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登記備案表等。買受人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對商品房進行驗收。

五、公共配套設施設備條款

由於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賴於各種公共配套條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對該部份應當予以明確約定。

六、面積差異的處理

當事人可對房屋面積的差異作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確定。

七、產權登記的約定

由於我國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後應辦理將房屋所有權及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到買受人名下的登記手續,合同對此應作明確約定。

八、違約責任

出買人的主要義務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違約情形是未按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標準交付商品房,承擔的違約責任方式主要為實際履行、賠償損失、修理或更換、解除合同。買受人的主要義務為付款並接受商品房,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是實際履行合同、賠償相應損失和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商品房買賣涉及大宗金額交易,而房屋又是自己以後所要使用的,所以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某些關係到雙方權利義務的事項必須進行充分説明,這樣才能在日後產生爭議的時候有解決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