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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

  篇一: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

合同編號: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阿里貝貝有限公司&星宇開發公司

關於商業大樓房屋租賃合同

星宇開發公司商業大樓租賃合同

合同編號:

甲方(出租方):星宇開發公司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xx區xx號

聯繫電話: (0731)8846xxxx

法定代表人:饒亦凡

乙方(承租方):阿里貝貝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xx區xx號

聯繫電話: (0731)8857xxxx

法定代表人:李雪瑩

鑑於本合同當事人:

(1)乙方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並有效存續的獨立法人;

(2)甲乙雙方均已經獲得簽署本合同的相應授權並且具備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資質和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誠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租賃長沙市星宇開發公司商業大樓一事,經協商一致,雙方在自願的基礎上訂出以下合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租賃樓層的基本信息

(1)甲方同意乙方在星宇開發公司商業大樓1—5層設置賣場,建築面積為1000平方米/層 ,共5層,面積合計5000平方米。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上述權證複印件作為本合同附件一。

(2)甲方實際出租面積為每層1000平方米,共計5000平方米。出租面積為甲乙雙方計算本合同所述租金、物業管理費及其他費用的計算依據。詳見租賃房屋平面分界圖,該租賃房屋平面分界圖,由甲乙雙方蓋章後作為本合同附件二。

(3)甲方保證該房屋內部設施及配置適宜於乙方使用用途。乙方租用所租樓層只能用於商業用途。乙方保證在租賃期內未徵得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以及未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而獲核准前,不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約定的使用用途。

(4)本合同租賃物的附屬設備設施包括:合格並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統、合格並正常使用的供水供電系統、有線電視線路、有線電話預留線路、自動扶梯(2台)、貨梯(一台,甲乙雙方共同使用)、合格並正常使用的中央空調等。具體見甲乙雙方列出的附屬設備設施清單,由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三。

(5)本合同租賃物的附屬場地包括租賃物部份頂部及外立面的商場店招位、廣告位、停車位,以及門前場地、員工通道等。詳見附屬場地清單及分界圖,該附屬場地清單和分界圖由甲乙雙方蓋章後作為本合同附件四。

  第二條 租賃期限

(1)甲方於合同簽約生效3個月內向乙方交付出租樓層。交付完成即視為雙方確認該房屋處於適租狀態。甲方應在2016年8月20日前將本合同租賃物交付乙方。甲乙雙方在交付時應簽訂交接清單,註明本合同租賃物的詳細狀態。甲方保證乙方能安全、正常、有效地使用。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2)乙方承租期限為10年。起租日期為 2016年8月20日,終止日期為 2026年8月19日,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3)租賃期間,乙方無權將所租樓層整體轉租第三方。合同期滿,乙方經甲方同意可續約,乙方應在租賃期屆滿前6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續租要求。甲乙雙方就繼續租賃該房屋在本合同租期屆滿之日前另行簽訂租賃合同。乙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該房屋的優先續租權。若乙方在上述期限未提出續租要求,則視為乙方自動放棄。

(4)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出租樓層。乙方返還該房屋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返還時,甲乙雙方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接與驗收,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5)租賃物裝修由乙方負責,有內部改建權,但不能改變建築結構,詳見租賃房屋平面分界圖,若乙方裝修出現紕漏,從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部分,並且另外需要補齊保證金。

(6)優先租賃權。乙方應在租賃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甲方或租賃物繼受人是否繼續租賃該商場。乙方如決定繼續租賃,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承租的權利。續租的租賃協議由雙方協商後另行簽訂。

(7)優先購買權。租賃期內,甲方或租賃物的繼受人將租賃房屋及附屬設備設施出售,應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8)撤離期。合同到期或雙方根據合同約定中途解除合同,乙方應在約定的撤離日後15日內撤出。在撤離期內,乙方將所有權屬於乙方的設備設施及貨物清除出租賃房屋。在撤離期間,甲方不收取租賃費用。

(9)甲方保證出租給乙方租賃物的產權關係清晰沒有爭議,甲方有權出租。在租賃期內,甲方任何產權方面的變動均不得影響本合同的執行,否則,視為甲方違約,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第七條相關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條租金及租金保證金

(1)租金標準為1.86 萬元/平方米·月

(大寫金額: 壹 萬 八 仟 六 佰 **拾 ** 元整)。

(2) 租金年遞增率為 5 %,即自第二年起租金每年上漲 5 %

(3) 乙方第1年向甲方付租金人民幣111600萬元(大寫金額:壹 拾壹萬 壹 仟 陸 佰萬元整)。每年租金分4次預付。負一層至負二層的地下停車場每月租金合計為20萬元(大寫金額:貳拾萬元整)。

(3)為確保乙方誠信履行本合同各項規定,乙方須在本合同簽署之日(含當日)起3日內向甲方交付相當於所租樓層三個月租金總額的履約保證金,共計:¥279,000,000元(大寫金額:貳 億 柒 仟 玖 佰萬元整),租賃期屆滿之時,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退租要求辦理正常退租,自乙方繳清所有應向甲方支付的費用之日起十五日內,甲方將保證金無息退還給乙方。

(4)本條所定義的租賃費用,包括租賃房屋、附屬設備設施等費用(本條另有約定的費用除外)。租賃費用採取“先付後租”的方式按季度支付。乙方於每季度第一個法定工作日到期前15日向甲方繳納下季度的租賃費用,甲方在收到租賃費用後5個工作日內按乙方支付的金額向乙方出具符合税法規定的房屋租賃專用發票。甲方如延遲出具發票,乙方有權相應順延下期租賃費用的支付。

(5)甲方為乙方租賃部分單獨安裝水電燃氣表。乙方按該水電燃氣表的計量數字按月向甲方交納水電燃氣費,單價以同期供水供電供氣部門公佈的用水用電單價為準,線損按實際用電量的比例分攤。甲方應提供同期供水供電供氣部門的水電燃氣費單價表及乙方使用水電明細表。甲方在收取電費的同時向乙方提供等額增值税發票,甲方如延遲提供發票,乙方有權相應延遲交納水電燃氣費。乙方在收到甲方水電費發票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繳納費用,逾期每日按應繳未繳的水電燃氣費全額的0.3‰向甲方繳納違約金。供水、供電、供氣等有關部門就水電燃氣費給予甲方的優惠政策乙方同樣享受。

(6)商場地下停車場由乙方自行管理維修,乙方經營涉及政府部門的費收由乙方另行自行負責。

(7)租賃期內,除本條明示的收費項目外,甲方不得另立收費項目向乙方收取本條約定項目以外的費用。

(8)乙方應按本合同規定,按時足額向甲方繳納租賃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如不能按時繳納,每天按拖欠的房屋租金的3‰加收滯納金。逾期超過半年的,否則,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交付滯納金以及拖欠房租,並承擔在此期間甲方損失的30%。

(9)租賃期間,乙方在不改變租賃物內部結構和功能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對商場櫃枱佈置、經營格局等作合理調整,並進行內部裝修與改造。乙方如確需對房屋結構、設備設施進行改造的,在改造前須將方案交甲方審查,乙方的改造方案不得危及建築結構安全及房屋的正常使用。租賃期間,乙方可根據經營需要自行添加其他設備設施或其它財產,費用由乙方承擔,產權歸乙方所有。雙方的租賃關係結束後,由乙方對自行安裝的設備設施進行拆除並恢復該租賃物原狀。

(10)租賃期內乙方不得將租賃物及外立面的其他部份用於自營或租賃給第三方用於經營與甲方現有經營範圍相同的或類似的項目及宣傳(如:餐飲、服飾、食品超市等)。

  第四條 支付手段及方式

(1)乙方通過雙方指定銀行中國交通銀行進行轉賬。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季度/3個月作為租金付款週期,由乙方於每季度的第1個月的5日之前通過指定銀行轉賬給甲方,甲方收到租金後十五日內為乙方開具有效發票。

(3)合同中所涉及租金、物業管理費以及其他費用均以人民幣結算。

(4)本合同中未列明的與該房屋有關的其他費用均由乙方承擔。如果甲方代為墊付應由乙方支付的費用,乙方應根據甲方出示的相關繳費憑據向甲方返還相應費用。

  第五條 裝修事宜

(1)甲乙雙方辦理完交付手續後,乙方無裝修期,在此期間仍計租金。

(2)場地陳列商品的設施由乙方提供, 場地裝修、裝潢方案由乙方提供,經甲方審定認可後,由乙方負責實施。

(3)乙方承諾其在該房屋內所實施的行為及開展的活動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如乙方從事非法或不道德活動,乙方將賠償甲方由此所遭受的一切損失,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4)乙方不得變更房屋建造主體結構,正常裝修情況除外。如果乙方在裝修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恢復原狀的費用以及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第六條 大樓日常管理

(1)樓層交付後所產生的水費、電費由乙方全部自行承擔,水、電費按實際發生的金額據實結算,於每月 1 日至 5 日結清。

(2)乙方場地保潔、安保等物業管理由甲方統一管理,甲方每 1 個月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35 元/平方米·月,於每月 1 日至 5 日結清。

(3)地下停車場出租地下一層給乙方,一共150個停車位,由乙方獨立管理,乙方每月支付 2,0000 元(大寫金額: 貳 萬 ** 千 ** 佰 ** 拾 ** 元整),於每月 1 日至 5 日結清。

(4)廣告與招商:由甲方給乙方指定大樓固定的廣告宣傳區域(商場內部以及一至五層的外牆),僅限乙方用於自身的商業宣傳並且乙方的宣傳佈置方案必須徵得甲方的同意,乙方不得將廣告區域轉租他人以賺取相關費用,除次之外的區域的使用權仍歸甲方所有。

(5)冠名權:大樓整體的冠名權歸甲方所有,一至五層商場的冠名權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附屬設備設施及甲乙雙方維護保養責任

(1)水電方面:甲方應於交付租賃物的同時向乙方提供不少於210KV的電量供乙方照明、展示使用,並將電源接至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櫃並獨立按裝計量表,由乙方獨立控制。中央空調主機及末端設備、貨梯、自動扶梯的用電不包括在前述的210KV中,由甲方另行提供並能滿足上述設備的正常使用。甲方在移交時應確保現有照明、燈具、開關、插座、配電櫃等供電設備設施符合國家電氣使用標準並處於正常完好的使用狀態。

(2) 甲方應對本租賃物的“表前” (“表前”:指甲方主供設備至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櫃(水)電錶,“表後”:指乙方租賃房屋的配電櫃(水)電錶至乙方使用的全部設備設施)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承擔全部費用;乙方應對本租賃物的“表後”供水、供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保養,並承擔全部費用。若因甲方維保不當或欠費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甲方應按合同第七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3)消防方面:甲方應按當地消防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交付租賃物時向乙方提供符合開設商場要求的消防設施(包括噴淋、煙感、消防栓、報警聯動系統以及應急燈、疏散指示燈、滅火機、滅火箱等)和相應的驗收合格證明、年檢合格證明,該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和年驗合格證明覆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五。

(4)乙方在裝修及消防報審過程中發現原有消防系統不合格,甲方應及時按當地消防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進行修復或完善,並負責通過當地消防主管部門

  篇二: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精選範文: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共2篇)相關合同範本·租房合同範本·上海租房合同·廣

州租房合同·店面房屋租賃合同·標準的普通房屋租賃合同·簡單租房合同·如何寫租房合

同·租房合同注意事項·個人出租房合同什麼是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和

法律特徵(一)概念租賃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

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

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

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

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

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二)法律特徵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房屋租

賃合同是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

權為目的。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

進行使用收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

權。2.房屋租賃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

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

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

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

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

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

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

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

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三)與其他合同的區別房屋租賃合同屬於

一種比較古老的合同,特徵比較明確,在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歧義。但是,在現代社會,房

屋租賃合同可表現為更多形式,故仍有產生混淆的可能。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

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即將以房屋使用權出資行為也納入了房屋租賃合

同的範圍。有些地方立法將很多性質不同的合同都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例如,浙江省建設

廳發佈的《關於<浙江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房屋租賃包括以房

產為資本進行聯營、人股、承包、帶營業執照出租。以物抵租、以修抵租、以息抵租等均屬

支付租金行為。因此,有必要區分一下租賃合同和相關合同。1.房屋租賃合同與合建合同的

區別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設資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共同作為房地

產建設主體向有關部門申報相關手續,共同建設,並按照約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銷售

的款項的合同。合建主體在房屋建成時,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一方

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擁有授權人,另一方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前對房屋不享有

權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體之間不是租賃關係。實踐中,存在這樣的合作行為:一方提供

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並承建,約定房屋建成後,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權,提

供資金並承建的一方則對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權。這個合同實際上不是合建合同,而

是一個混合合同,既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也有租賃合同的內容。2.房屋租賃合同與

合夥、聯營、入股的區別有人認為,為聯營提供場所,即房地產的產權人將房地產的使用權

部分或全部讓渡於聯營組織或者其他非產權人使用,並從中獲取利益,這種聯營合同實質是

一種租賃合同。人股人人股時房地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只是把房地產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

轉移於他人使用,這種入股亦是一種租賃關係。我們不贊同這種觀點。首先,《關於<浙江省

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的立法意圖為避免借聯營之名,行逃避租賃

税收之實,可以通過行政措施進行管理和制裁。至於合同的法律性質,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

認定。在認定合同性質時,不能僅侷限於合同名稱,而應就其本質進行分析。其次,聯營合

同當事人與租賃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聯營合同中,提供房屋使用權的當

事人一般共同參與經營活動,享有對經營活動的管理經營權利,同時有承擔聯營活動風險的

義務。提供房屋的聯營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亦負有連帶責任,並有參與管理聯營企業的權

利,同時聯營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聯營一方不能隨意處理合夥的財產。我國《合夥企業法》

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無權為其個人

目的佔有、使用其出資的財產。即使是法人型聯營,聯營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權出資,

則該房屋的使用權在聯營企業存續期間為聯營企業的財產。聯營一方讓渡使用權只是一種出

資方式,聯營者獲得的是企業的股權。而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參與承租人的任何活動,

也不承擔承租人活動的風險,他只對承租人負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擔保以及房屋維修義

務,同時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並對房屋享有最終的處分權。總之,我們不能一概而論地認

為,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合夥和入股即為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共2篇)]篇一: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共2篇)] 什麼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一)概念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

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

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

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

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

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二)法律特徵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

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2.房屋租賃合同是

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

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

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

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

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

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

系,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

合建合同,而是

一個混合合同,既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也有租賃合同的內容。

合夥、聯營、入股的區別

有人認為,為聯營提

供場所,即房地產的產權人將房地產的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讓渡於聯營組織或者其他非產權人

使用,並從中獲取利益,這種聯營合同實質是一種租賃合同。人股人人股時房地產所有權未

發生轉移,只是把房地產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於他人使用,這種入股亦是一種租賃關係。

我們不贊同這種觀

點。首先,《關於<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的立法意圖為避免

借聯營之名,行逃避租賃税收之實,可以通過行政措施進行管理和制裁。至於合同的法律性

質,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認定。在認定合同性質時,不能僅侷限於合同名稱,而應就其本質

進行分析。其次,聯營合同當事人與租賃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聯營合同

中,提供房屋使用權的當事人一般共同參與經營活動,享有對經營活動的管理經營權利,同

時有承擔聯營活動風險的義務。提供房屋的聯營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亦負有連帶責任,並

有參與管理聯營企業的權利,同時聯營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聯營一方不能隨意處理合夥的

財產。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夥人未經其他

合夥人同意,無權為其個人目的佔有、使用其出資的財產。即使是法人型聯營,聯營一方將

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權出資,則該房屋的使用權在聯營企業存續期間為聯營企業的財產。聯

營一方讓渡使用權只是一種出資方式,聯營者獲得的是企業的股權。而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

人不參與承租人的任何活動,也不承擔承租人活動的風險,他只對承租人負有提供房屋、房

屋的瑕疵擔保以及房屋維修義務,同時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並對房屋享有最終的處分權。

總之,我們不能一概

而論地認為,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合夥和入股即為房屋租賃。

  篇二:房屋租賃合同

的概念

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

什麼是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的概念和法律特徵

(一)概念

租賃合同是當事人

一方將租賃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為此支付租金並於使用完畢後歸還租賃物的協議。房

屋租賃合同是租賃合同的一種,具有租賃合同的一般特徵,應適用《合同法》有關租賃合同

的一般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不同之處,主要在於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不動產的

房屋,由此也帶來某些法律規則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同住人享有同

住權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後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賃要向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等。

(二)法律特徵

房屋租賃合同主要

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房屋租賃合同是

移轉房屋使用權的合同。這一點將其與買賣合同區分開來。後者是以移轉物的所有權為目的。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僅移轉房屋的使用權,所以承租人僅能依合同約定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

益,而不得處分。在承租人破產時,租賃房屋不得列人破產財產,出租人有取回權。

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故系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雙方當事人互負權利義務,為雙務合同。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在於獲取租金,而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目的在於獲得房屋使用權,故租賃合同為有償合同。

3.房屋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房屋租賃合同讓渡的是租賃房屋的使用權,故租賃期限不宜過長,否則將與臨時讓渡房屋使用權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屋返還產生爭議。而且,租賃合同屬於債權關係,與物權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賃期限過長,也有害於租賃房屋的改良。因此,《合同法》

1.房屋租賃合同與合建合同的區別

合建合同是指由一方提供或者多方提供建設資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共同作為房地產建設主體向有關部門申報相關手續,共同建設,並按照約定分割建成的房屋或者房屋銷售的款項的合同。合建主體在房屋建成時,是房屋的共同所有者。而房屋租賃合同的主體一方是房屋的所有者或者擁有授權人,另一方為承租人,其在房屋租賃合同生效前對房屋不享有權利。所以,合建合同的主體之間不是租賃關係。實踐中,存在這樣的合作行為:一方[房屋租賃合同的概念(共2篇)]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並承建,約定房屋建成後,由提供土地的一方取得所有權,提供資金並承建的一方則對部分房屋享有若干年的使用權。這個合同實際上不是合建合同,而是一個混合合同,既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也有租賃合同的內容。

2.房屋租賃合同與合夥、聯營、入股的區別

有人認為,為聯營提供場所,即房地產的產權人將房地產的使用權部分或全部讓渡於聯營組織或者其他非產權人使用,並從中獲取利益,這種聯營合同實質是一種租賃合同。人股人人股時房地產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只是把房地產使用權在一定時間內轉移於他人使用,這種入股亦是一種租賃關係。 我們不贊同這種觀點。首先,《關於<浙江省房屋租賃管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的通知》規定的立法意圖為避免借聯營之名,行逃避租賃税收之實,可以通過行政措施進行管理和制裁。至於合同的法律性質,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認定。在認定合同性質時,不能僅侷限於合同名稱,而應就其本質進行分析。其次,聯營合同當事人與租賃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同。聯營合同中,

提供房屋使用權的當事人一般共同參與經營活動,享有對經營活動的管理經營權利,同時有承擔聯營活動風險的義務。提供房屋的聯營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亦負有連帶責任,並有參與管理聯營企業的權利,同時聯營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聯營一方不能隨意處理合夥的財產。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任何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同意,無權為其個人目的佔有、使用其出資的財產。即使是法人型聯營,聯營一方將其所有的房屋的使用權出資,則該房屋的使用權在聯營企業存續期間為聯營企業的財產。聯營一方讓渡使用權只是一種出資方式,聯營者獲得的是企業的股權。而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參與承租人的任何活動,也不承擔承租人活動的風險,他只對承租人負有提供房屋、房屋的瑕疵擔保以及房屋維修義務,同時享有收取租金的權利,並對房屋享有最終的處分權。

總之,我們不能一概

而論地認為,以房產為資本進行聯營、合夥和入股即為房屋租賃。

  篇三: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篇一: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釋〔2009〕11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69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餘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 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餘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第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時,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超過部分的約定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六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賃合同產生的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第十七條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時,次承租人請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出租人合同解除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轉租合同無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償。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履行期限屆滿或者解除,出租人請求負有騰房義務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騰房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 承租人租賃房屋用於以個體工商户或者個人合夥方式從事經營活動,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經營人或者其他合夥人請求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條 租賃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發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與抵押權人協議折價、變賣租賃房屋償還債務,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請求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張優先購買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二)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

(四) 第三人善意購買租賃房屋並已經辦理登記手續的。

第二十五條 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本解釋施行後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篇二: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全文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於本司法解釋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範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係不屬於完全的民事法律關係,不適用本解釋。

關於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於完全的市場行為,並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築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築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築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築。

否定就違反建築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於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第三條 出租人就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准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築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在核定的臨

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範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築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於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於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 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屬於返還原物的範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限於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於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後者由於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於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佔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佔、欺騙等非法手段佔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説,是當事人中最後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第七條 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解讀】綜合《合同法》關於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

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於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法律關於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並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等)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並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於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於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着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

  篇四:設備租賃合同條件

遊樂場設備租賃

1、合同條款在攤位租賃合同的基礎上進行修改

2、設備(自有)招租形式(遊樂場的設備出租給商家經營)

3、租賃收入分為A保底收入+B超出保底部分的雙方分成(3/7分成,出租的設備已經固定於攤位上,即出租設備時連同攤位一起出租給商家。)

4、增加商家必須購買保險條款

5、水電費、維護費人員全部由商家負責(攤位租賃合同已經有約定)

6、檢測費用由公司出,整改費用由商家負責,直至整改合格為止(每年的年檢費有公司承擔,檢測後需要整改維修的的費用由商家承擔)

7、經營過程顧客遭受人身及財產損失的有商家負責,商家拒絕賠償的公司代為賠償後直接從保證金扣除,保證金減少後商家需要立即補足。(今天中午李經理要求增加的)

新 增 加 條款

1、經營促銷

2、人員管理

3、收銀管理

4、合同名稱變更

(詳見合同標有黃色顏色的為修改的地方)

  篇五:一個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一個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生效要件的案例

【案情介紹】

王某是某市某大學2011屆的畢業生,因為剛剛參加工作,工資不高,不得不在外面租房子住。2011年8月,王某通過某房屋中介與張某簽訂了一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將其所有的位於某路某小區11幢402房出租給王某使用,租賃期限2年,從2011年9月到2013年9月,租金為每月500元,每三個月付一次,第一次租金在2011年9月1日支付,王某在9月1日入住,房屋的定金為200元。”合同簽訂後,王某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了定金200元,並在2011年9月1日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00元,入住了該房屋。

2012年5月6日,張某見附近的房屋租金價格上漲了,便與第三人李某就該房屋又簽訂了另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租金為700元每月,從2012年6月1日起履行,李某和張某於合同簽訂當天辦理了房屋租賃合同備案手續。張某在5月27號通知王某,原來的房屋租賃合同沒有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是無效的,現在該房屋已經出租給了另外的人,請他在5月30日搬出去。

王某認為雙方已經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不願意搬出去。雙方就此發生了糾紛,李某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其與王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個涉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的案例。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3條規定:“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決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該辦法第32條還規定:“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罰;(二)不按期申報、領取《房屋租賃證》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可處以罰款。”

本案中,王某和張某的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簽訂了書面方式的租賃合同,合同已經依法成立,雖然沒有辦理房屋的租賃備案手續,但這並不影響王某和張某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房屋租賃合同仍然是有效的,法院應該依法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篇六: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一、整體解讀

試卷緊扣教材和考試説明,從考生熟悉的基礎知識入手,多角度、多層次地考查了學生的數學理性思維能力及對數學本質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礎,先易後難,難易適中,強調應用,不偏不怪,達到了“考基礎、考能力、考素質”的目標。試卷所涉及的知識內容都在考試大綱的範圍內,幾乎覆蓋了高中所學知識的全部重要內容,體現了“重點知識重點考查”的原則。

1.迴歸教材,注重基礎

試卷遵循了考查基礎知識為主體的原則,尤其是考試説明中的大部分知識點均有涉及,其中應用題與抗戰勝利70週年為背景,把愛國主義教育滲透到試題當中,使學生感受到了數學的育才價值,所有這些題目的設計都回歸教材和中學教學實際,操作性強。

2.適當設置題目難度與區分度

選擇題第12題和填空題第16題以及解答題的第21題,都是綜合性問題,難度較大,學生不僅要有較強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紮實深厚的數學基本功,而且還要掌握必須的數學思想與方法,否則在有限的時間內,很難完成。

3.佈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數學方法和數學思想的考察

在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和三選一問題中,試卷均對高中數學中的重點內容進行了反覆考查。包括函數,三角函數,數列、立體幾何、概率統計、解析幾何、導數等幾大版塊問題。這些問題都是以知識為載體,立意於能力,讓數學思想方法和數學思維方式貫穿於整個試題的解答過程之中。

  篇七:房屋租賃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下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承租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定,就甲方將其擁有的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為確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房屋描述

1、甲方將其擁有的 號房的一樓門面出租給乙方用於經營。該門面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

2、甲方必須保證對所出租的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權。

  二、租賃房屋用途

1、乙方租賃房屋為商業及輔助用房。

2、乙方向甲方承諾: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有的結構和用途。

  三、租賃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年,自 2017 年月日起到 年月 日止。如續簽時間一次類推。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單位:人民幣)

1、第一年租金為,如續簽再商定。

上述租金在甲方交房屋鑰匙給乙方之日即付年租金的50%,即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元)每半年提前一個月支付一次,具體為:

日前支付第一年上半年租金為; 日前支付第一年下半年租金為;

2、租房合同到期前一個月,乙方應向甲方申明是否續簽合同,以便甲方考慮招租事宜。

3、在租賃期內,因租賃房屋所產生的水、電、衞生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元,本續租期內不再收取履約保證金。為保證合同的履行,續租期滿若乙方無違約行為,履約保證金由甲方不計利息全額退還乙方,如乙方有違約行為,甲方不予退還保證金。

  五、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必須保證出租給乙方的房屋能夠從事商業經營。

2、在租賃期間,甲方對所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所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用作抵押擔保時,須提前1個月書面告知乙方。

3、在承租期內,甲方將該租賃房屋產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應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乙方。

4、租賃期滿,如果乙方無意續租或雙方無法達成續租協議,乙方應在租賃期滿前10日內將屬於乙方所有的可移動或拆除的設備設施搬離,乙方不得拆除裝修、裝飾部分,也不得破壞房屋的原有結構;搬遷後7日內房屋如仍有餘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

  六、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承擔房屋自然損耗的賠償責任。

2、乙方在不破壞房屋原主體結構的基礎上,有權根據營業需要對上述房屋進行裝修、裝璜;但廣告牌製作與裝修要滿足物業規定的要求。

3、乙方不得利用上述房屋從事非法經營及任何違法犯罪活動。

4、乙方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税收、債務、糾紛及安全等責任事故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5、乙方不得以經營不善為由,拒絕履行合同或單方面提出終止合同。

6、按本協議第四條約定支付租金。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20天的。

(2)在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

(3)有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承租房屋的。

(4)從事非法經營及違法犯罪活動的。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不交付或者延遲交付租賃房屋20天的。

(2)乙方承租期間,如甲方因該房屋或房屋範圍內的土地與第三方發生糾紛或甲方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涉及到該房屋及房屋範圍內的土地,致使乙方無法正常營業超過20天的。

(3)在租賃期內甲方將出租的房屋用於抵押或轉讓給第三方,未書面通知乙方的。

(4)租賃房屋主體結構存在缺陷,危及安全的。

3、在租賃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均可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受損,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3)在租賃期內,乙方承租的房屋被徵收,徵用或被拆遷的。

(4)因地震、颱風、洪水、戰爭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

  八、違約責任及賠償

1、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協議約定的任何一項條款均被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給守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2、符合本合同第八條第1、2項的約定,非違約方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違約方每日按日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

3、乙方應如期交付租金,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逾期交付,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日按日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4、租賃期滿,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逾期交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每日按日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經濟損失。

5、如果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產生糾紛無法協商一致解決的,則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為維護自己權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於差旅費、訴訟費、取證費、律師費等費用。

  九、其他約定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協議的方式另行簽定,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須每頁簽字或蓋章)。本合同共5頁,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出租人)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時間:

乙方簽字:(承租人)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電話:

時間:

  篇八:房屋租賃合同 (待填)

  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姓名 ,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姓名 ,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的租賃,經一致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坐落在 上海 市 閔行 區 路 弄的房屋 出租給乙方 使用,乙方不得另作其他商業用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轉租、轉借承租房屋。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_ ___ 個月,甲方從___年__ _月__ _日起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 年

第三條 租金和交付方式

該房屋月租金_ ¥ ()元,交付方式為:,乙方在一季度房租到期當月的月底前,需將下一季度的租金匯款到甲方指定賬户。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交納押金 及該階段的房租後,合同隨之成立。

第四條 租賃期間的維修養護責任

租用期間,乙方有義務合理適當的使用房屋家電,傢俱,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家電、傢俱等設備的損壞,其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重大損壞,甲方將追究其責任,並要求賠償。 租賃期間,防火安全,環境衞生,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衞工作,乙方應當執行當地有關部門的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並聽從甲方檢查勸告。

第五條 關於裝修和改變房屋建築結構的約定。

乙方不得隨意改變房屋建築結構,不得損壞房屋設施及原裝修。如實在需要改變房屋的內部設置,需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費用由乙方自理。退租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原狀恢復,恢復原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關於房屋租賃期間的有關費用。

物業費由甲方承擔,其他因使用該房屋所產生的費用,如水,電,燃氣,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等等,均由乙方自己付費,並承擔用户的一切違約責任。上述費用的交接日期以鑰匙交付當日登記為準。

第七條 租賃期滿。

租賃期滿後,如乙方要求繼續租賃,乙方應在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若甲方同意繼續租賃,則續簽租賃合同。如租賃期未滿,一方想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一個月的房租作為違約金。

第八條 因乙方責任終止合同的約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並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1.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承租房屋用途的;

2.拖欠租金累計達半個月;

3.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4.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5.未經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轉租、轉借承租房屋的;

6.乙方羣租的。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租賃期間雙方必須信守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須向對方交納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損失的,違約方有權向違約方追償。

2.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權按月租金的1%向乙方加收滯納金。

第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十一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本房屋附帶家電及傢俱見附件一

第十四條 本合同共三頁,一式2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附件一

設施、設備清單

本《設施、設備清單》為 同 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附件。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設施、設備:

一、 客廳

1、沙發一套

2、茶几一隻

3、電視組合櫃一套

4、鞋櫃組合櫃(2只)

5、窗簾加紗一套

二、餐廳

1、餐桌一套

2、餐椅4把

3、餐邊4鬥櫃一隻

4、玻璃推拉門2門

三、主卧

1、1.8*2m的大牀

2、愛舒的牀墊

3、牀頭櫃一隻

4、梳粧枱一套(加凳子)

5、到頂的大衣櫃一個

6、窗簾加窗紗一套

四、書房

1、 書櫃一個

2、 四門衣櫃一個

3、 1.8m的牀(加牀墊)

4、 電腦桌一套

5、窗簾加窗紗一套

五、衞生間

1、 馬桶一隻

2、 浴室櫃+鏡子一套

3、 三出水淋浴柱一套

4、 浴霸一套(奧普)

5、 浴簾+伸縮架+置物籃+紗窗

6、 玻璃推拉門

六、電器

  篇九:房屋租憑合同

房屋租憑合同

出租方(下稱甲方)

身份證姓名: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承租方(下稱乙方)

身份證姓名: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一、乙方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情況下,甲方保障乙方在本合同租憑的期限內,對其所租用的房屋享有完整、獨立的使用權和經營權,甲方不得無理干涉乙方正常的辦公和經營活動。

二、甲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座落於_______市_______縣_______鎮_______路___________號的一樓門面出租給乙方,房屋用途為______________。

三、在租賃期限內,未事先徵得甲方的同意,並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變門面的原有結構和用途。

四、乙方不能轉租或轉讓房屋。

五、房屋租金每月____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從承租日算起,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年租金基礎上遞增5% 。

六、租期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租期共_____年。

七、租金按季度結算,三個月結算一次,乙方需在每季的第 5 日前按銀行轉賬付款方式繳付房屋租金給甲方(節假日順延),甲方每月按時開具收款收據給乙方。

甲方收租指定銀行賬號: ,帳户

名: ,開户行:。如若乙方逾期未交,甲方將採取斷電、斷水等措施以抵制甲方的違約行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且乙方須按違約天數(6號起計) X 房租的1%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八、為保證合同的履行,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履約保證金,共______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_元,以約束違約行為。租憑期滿,本保證金由甲方不計利息退還乙方。甲方收取乙方的房屋保證金只開具收款收據憑證,不再開具正式發票。

九、在租賃期內:

(1)因租賃門面所產生的水、電、衞生費、房屋出租税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2)乙方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税收、債務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十、在租賃期內,未按約定期限交付租金,超過20 天以上的,屬於違約,合同自動終止,保證金歸甲方所有,並補繳雙倍租金金額。

十一、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或用途,經甲方書面通知,在限定的時間內仍未修復的,屬於違約,合同自動終止,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十二、未經甲方書面認可或同意,擅自轉租或轉讓承租房屋的,屬於違約,合同自動終止,保證金歸甲方所有。

十三、因地震、颱風、洪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該房屋

損壞,造成本合同在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經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四、因地震、颱風、洪水、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乙方財物損失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

十五、因人為原因造成的火災等安全事件,導致乙方財物損失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且乙方對災後房屋損壞,財物損失,水電損壞,裝修損壞等進行經濟賠償。

十六、租賃期滿:

(1)租賃期滿,乙方如有意續租,則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租權,但必須在租賃期滿前的二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

(2)租賃期滿的前二個月,因雙方無法協調續租合約,乙方需於期滿後自行遷離,合同自動終止。

十七、乙方在租憑期滿後,如不再續租:

(1)乙方應如期交還該房屋,如乙方未經甲方同意逾期交還,乙方應支付超期租金及超期佔用違約金。

(2)乙方在交還該房屋時,不能拆除甲方房屋內外的一切裝修,裝潢,門,窗,天花板,地板,招牌及水電等設備,如有損毀,將在保證金中扣除。

十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成立。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標籤:租賃 生效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