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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責任

2. 合關於勞動報酬問題 .勞動報酬問題主要注意如下: (1)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報酬,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 酬金的種類包括,基本工資,津貼,交通費用,住房補貼費,伙食費,培訓費用,醫療費,提成等,這些都要在同內明確約定,以防工廠隨意剋扣工資(3) 工資的計算方式(按件、按時或按天、按級別、承包的等),支付方式(現金或記賬、月結或天結),支付地點以及在一定時期內不支付報酬的後果等,都可以由合同約定。無約定的依習慣。至少每月給付一次報酬;。(4) 加班工作應當加工資,工人依法享受假日的應當照常發工資。對於事病假或其他假期的工資則由雙方規定。(5)扣減報酬的理由,這也需要由合同詳細規定,而且也應對這些條款特別留意。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勞動者的報酬。基於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報酬的,扣減數額總計不得超過當期應付報酬的一定比例(20%)。 同時也應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拖欠的後果等。

勞動合同 責任

3. 關於解約權的行使的問題 勞動法規定的解約分為法定的解約和約定的解約。法定的解約主要是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和第三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據此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

約定解約就是由雙方同意解除勞動或勞務合同,或是在合同中約定解約的條件或解約的期限當這些條件或期限成立或到期時合同自然解除。這就是勞動者在簽訂合同中需要特別關注的'東西, 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户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與勞動者協商,不向勞動者講明合同內容。在合同中,只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規定用工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和勞動者的權利。

4. 簽訂勞動合同是不用交押金的。

勞動部辦公廳、國家經貿委辦公廳1995年7月3日下發的《對“關於用人單位要求在職職工繳納抵押性錢款或股金的做法應否制止的請求”的覆函》中明文予以制止。但如今仍有不少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求職心切的心理向勞動者收了押金、風險金、培訓費、保證金等各種名目、數額不等的金錢。有些用人單位雖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或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和其他證明的。這都是在簽訂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的一些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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