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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買賣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問題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精選買賣合同模板集合六篇

買賣合同 篇1

甲方(需方):xxxxx有限公司盧氏迎賓館(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供方):三門峽市xxxxx專賣店(以下簡稱為乙方)

通過甲方考察確定乙方為甲方興建的盧氏迎賓館工程項目 全部瓷磚供貨單位,為明確雙方責任,確保雙方利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及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乙方所供的衞生間瓷磚均按國家質量標準生產供應,按規範要求需要檢測合格後才能收貨,其檢測費用由乙方負責;顏色按乙方送交的樣板顏色規定;如因乙方所供的 衞生間瓷磚質量標準問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均由乙方負責;質保期為乙方所供瓷磚施工後經驗收合格之日起 1 年為限。

三、交貨時間、地點、方式:

乙方所供瓷磚均由乙方根據甲方的計劃要求(甲方以傳真或電話通知交貨量和交貨日期),採取公路或鐵路運輸方式和多退少補方式將所供瓷磚送到甲方興建的xxxx酒店工地一樓,即xxxx市xxxx路與xxxx路交會處東北側xxxx酒店一樓。

四、運輸及運輸保險費用:

乙方所供瓷磚的裝卸、運輸及運輸保險(即動輸途中的材料設備、運輸工具及司乘人員安全、……等均由乙方負責)費用均由乙方負責。

五、包裝標準及包裝物的回收:

乙方所供瓷磚包裝標準按國家標準執行,即符合公路或鐵路運輸要求,確保瓷磚不受損壞;包裝物由甲方或施工單位負責回收處理;但有毒有害的包裝物或必須由廠家回收的或國家規定必須由有關專業部門回收的包裝物由乙方負責回收。

六、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乙方所供瓷磚在運輸途中和加工時產生的所有損耗均由乙方負責;施工中的損耗均由甲方負責。

七、驗收標準、方式及異議的提出:

乙方所供加工好的瓷磚均按國家質量標準由乙方和甲方材料設備採購組及施工單位三方共同驗收,三方驗收人員在驗收憑證上共同簽字確認,並以此驗收單作為結算憑證;如對所供瓷磚質量標準有異議,甲方須在施工開始至施工完畢提出,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八、隨瓷磚備品、配件、工具數量及供應方法:

按國家和省、部(委)或行業規定的標準要求隨瓷磚提供(應)備品、配件、工具數量。

九、結算、付款方式:

1、結算方式:以甲方負責人簽字的瓷磚供貨清單上的數量和單價進行結算。

2、付款方式:簽訂本合同後,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伍萬元(¥50,000元),每批瓷磚到達工地經甲方材料設備採購組和施工單位及乙方送貨人員共同驗收簽證後30天內支付該批瓷磚貨款的 50% (含定金5萬元);施工完畢15天后經竣工驗收合格,付足所供瓷磚貨款總額的 60% (含5萬元定金和前一次付款);餘下所供瓷磚貨款的40%購買一間(套)產權式客房。

3、乙方所供瓷磚可不開具增值税發票,但須開具國家正規税務發票;發票在甲方支付第二筆款時開具,但前次付款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收據備查。

十、違約責任: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的交貨日期按時交貨,每延期一天交貨,則按延期交貨部分價款每天萬分之五向甲方計(支)付違約金,並賠償施工單位的誤工費用;如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的付款的日期按時付款,每延期一天付款,則按延期付款金額每天萬分之五 向乙方計(付)違約金。

十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則向甲方所在地經濟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

在施工中的瓷磚損壞、浪費損耗由甲方或施工單位負責,但乙方須補足工程所需的瓷磚以滿足工程建設需要;其它未盡事項,雙方可另行簽訂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並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地址:             地址:

聯繫人:             聯繫人:

聯繫電話:xxxx—8625318     聯繫電話:

開户銀行:

帳號:

簽訂地點:xxxx省xxxx市       簽訂時間:20xx年7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2

合同編碼:______________

生產企業:______________執行年度:_______________年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年__月__日

調撥通知書編號:______字______號

產品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單價(元)

金額(元)

交(提)貨時間及數量

數量合計(大寫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金額合計:

金額合計(人民幣大寫):

一、本合同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規、規定執行。

二、質量標準、質量要求:

三、交(提)貨地點、方式:

四、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

五、包裝標準、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和費用負擔:

六、驗收標準、方法及提出異議的期限:

七、結算方式及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合同爭議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當事人雙方同意由___________種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委託代理人: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

單位名稱(章):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委託代理人:____

電話: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爆器材行業行政

管理部門審核批准:

(專用章)

年月日

鑑(公)證意見:

鑑(公)證機關(章)

經辦人:

年月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監製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製單位:國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業管理辦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説明

本合同文本為國防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於1999年9月22日發佈的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買賣合同文本一式七聯,第一聯審批機關存根,第二聯供應單位存,第三聯發貨單位存,第四聯發貨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存,第五聯收貨單位存,第六聯訂貨單位存,第七聯收貨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存。

買賣合同 篇3

壽山石購銷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就甲方所擁有的壽山石賣給乙方的事宜簽訂以下協議,共同信守。

議定條款

1、 付款方式:乙方在簽訂協議時付壽山石總價的XXX,餘款於 XX年XX日前支付,提貨時餘款一次性付清。

2、 違約責任:甲方收到全部貨款後一日內,應將所有古玩轉交給乙方:

乙方應在協議約定日前付清貨款,違約一方,每天按貸款的0.5‰賠償對方。

3、 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雙方不能照期交易可能延長交易期,單其延期日數應該雙方議定。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執,有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未果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決。

4、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即行生效。

5、 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補充。

甲方: 乙方:

簽約時間:XX年XX 月XX 日

  二、簽訂壽山石購銷合同的注意事項

1、簽訂銷售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閲讀相關條款,對一些有歧義、不合理的條款要和商家落實清楚。以免出現問題時,解決起來遇到麻煩。

2、要求商家在銷售合同上註明產品的品牌、型號、單價、數量,在標註產品壽山石的數量時,最好將產品的平米數和片數都標註清楚,方便驗貨時核對產品的數量。

3、銷售單要加蓋銷售單位或者市場的公章。

4、對特定條款加以註明。

如:退換貨的辦理方式、違約責任説明、送貨時間等。屬於可以再加工的產品,對這些產品的退換貨問題也要加以約定。現在市場上的通行慣例是加工產品概不退貨。

5、在訂購時可以適當訂多一些。要和商家約定好,沒有用完的產品可以退貨。

6、瞭解和落實退補貨原則。

現在市場上的商家對於壽山石的退補貨問題,都會有一些約定,多長時間內可以退貨,什麼樣的產品可以退貨,也要落實清楚。對於富餘的產品或者不夠的產品,要儘快到商家處辦理,以免出現退不了和沒有相同色號的問題。

7、在訂購合同上註明產品的等級,防止商家以次充好。

8、適當地交一些定金,等到貨送到家,驗收無誤後再付全款。同時最好約定產品不符合要求可無條件退貨,退回定金。

  審查採購合同注意事項

1、合同主體

關於合同主體是個很關鍵的部分。一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來籤合同的話是最好的,省了很多步驟,而如果是代理人來籤合同的話,那就要看代理人的代理權限、行為能力、是否是表見代理。其他問題一般只要注意是否合法就行,主要的營業執照是否通過年審。

2、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要合法,如一般的公司交易不能進行黃金交易。還有就是要注意對方對標的所有權。

3、數量

對於壽山石的採購數量根據公司的決議而定。

4、質量

質量是我最關心的問題,也是採購合同出現問題最多的地方。我審核合同時,關注最多的地方也就是質量問題。因為公司採購部門一般是獨立的(即先由申請部門向上一級申請採購,待批下來後由採購部門統一採購)因此採購部門給過來的合同對標的質量只是一筆帶過,而且連驗收標準也是模糊不清。

對於採購合同來説,一般都應該由申請採購部門提出質量要求以及詳細的驗收標準。

5、價款

價款並不是法律顧問應該關心的問題,但是合同上我們應該記得價款得大寫。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這部分只要注意到合約裏面有規定就可以了,一般採購部門會提供。

7、合同解除、中止、終止

這裏面主要是注意在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以及雙方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或終止合同。

8、違約責任

採購合同裏的違約責任作為雙方無法履行合同時的賠償方案,最主要的就是違約責任必須清楚,可操作性強。如對方沒有在規定的時間裏完成送貨就得賠償總貨款的1%,違約責任裏面最怕的就是寫上一句如果沒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裏送貨,所有責任由對方承擔這樣雖然規定了違約責任,但是沒有一個具體可行的方案,萬一以後合同出事,還得找很多的證據證明自己的損失,操作性太差。

9、爭議解決方法

這裏面只要注意管轄法院,採購合約,如果是採購方一般都會要求在自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個主要是看自己在合同中的地位而定。當然絕對不能既選擇仲裁又選擇法院,也不能在選擇仲裁時所選擇的仲裁不是唯一的。

10、其它事項

採購合同裏面還有一些很重要的東西如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時間、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以及關於知識產權等問題。

壽山石採購合同中對於壽山石採購時的付款方式、相應的違約責任、做出了詳細的説明,特定的條款進行説明,簽訂時要仔細閲讀合同中的條款,當我們遇到不合理的條款時,雙方一定要進行協調,以達雙方的順利合作。

買賣合同 篇4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就吊車買賣事宜,買賣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一、該車基本信息

廠牌型號 ZLJ5 車架號發動機號 車牌號碼 首次落籍時間

二、甲方同意將此車以人民幣 萬元(大寫 )轉讓給乙方。自20xx年12月20日成交起與此車有關的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甲方負責。合同成交後一切事宜含交通違章、事故、債務糾紛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同時承擔原甲方購買吊車時所承擔的所有權利、義務和責任,若乙方未能全部承擔以上責任,甲方有權無償收回吊車,乙方同時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三、乙方應於交接汽車吊前一次性支付吊車首付款 萬元給甲方。

四、乙方付完吊車購車時全部款項後,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有關吊車過户手續,費用乙方自理。

五、車輛年審、過户及其費用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保證提供車輛信息的真實性。

六、違約責任:

1、賣方向買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買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賣方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2、賣方未按合同約定將本車及其相關憑證交付買方,買方有權終止合同,賣方應雙倍返還定金。

3、買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本車價款的,賣方有權終止合同,並沒收定金。

4、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的,均應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甲方:乙方:日期:

買賣合同 篇5

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樑慧星關於合同法第51條的解釋

對我國合同法第51條的含義學術界存在不同觀點,有人認為我國法律承認物權行為。這裏是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合同法與物權法是否承認了物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獨立性,這個問題還是應迴歸立法本意,不應該按照個人好惡來解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同意樑慧星老師的觀點。

問題3:最高人民法院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與合同法第51條的關係如何?

樑老師:讓我們先看法律條文。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理解本條的一個"關鍵"是"處分他人財產"這個短語。你既然不是財產的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那你就不能處分該項屬於他人的財產。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不是出於"惡意",就是"誤認"。"誤認"即誤將他人財產認做自己的財產。因此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沒有處分權的人出於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第51條的'適用範圍非常明確,就是沒有處分權的人惡意或者誤認而處分他人財產,這樣的合同當然是社會不允許的,應當被認定為無效,除非得到權利人的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了處分權。例如日本人買賣我國神聖領土,就是無處分權的人惡意處分他人財產,按照我們的合同法第51條肯定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其適用範圍限於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財產的合同。但一段時間以來,一些法院未能正確理解第51條的適用範圍,誤用第51條裁判處分權受限制的所有權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及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的案型。例如,夫妻一方出賣共有房屋,丈夫把共有房屋賣了,妻子起訴法院,有的法院就按合同法第51條判決出賣房屋的合同無效。實際上這樣的案件,不屬於第51條的適用範圍,第51條規定的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本案是共有人處分共有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再如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好些法院都根

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買賣合同無效。實際上抵押人出賣抵押財產,不是處分他人財產,而是所有權人處分自己的財產,只不過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已,不應該適用第51條。再有,國家機關及國家全資的事業單位,未經上級同意,出賣自己支配的動產不動產,有的法院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這就是説,合同法實施以來,我們一些法院任意擴大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錯誤適用合同法第51條裁判本不屬於第51條適用範圍的案件。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目的之一,是要糾正這種錯誤適用第51條的實踐,這就是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了這樣一個解釋規則,當事人一方以合同訂立之時對方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樣的買賣合同,最後不能履行,買受人不能得到標的物所有權,該怎麼辦呢?買受人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選擇追究出賣人違約責任。 請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主要是這樣幾類案件:(1)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批准處分它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案型;(2)抵押人未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案型;(3)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案型;(4)融資租賃承租人付清租金前轉賣租賃設備案型;(5)將來財產買賣案型。這些買賣合同,均屬於處分權暫時受到限制的所有人(權利人)"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因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的財產,過去的一段時間,曾經被好些法院誤認為無權處分合同,依據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現在根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應當認定這些合同都有效。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可以稱為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解釋規則。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與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二者是什麼關係呢?只要將兩個規則進行比較就清楚了。合同法第51條適用於惡意或者誤認處分他人財產的案型。惡意或誤認出賣他人財產,而且是他人的有形財產,就是我們説的動產和不動產。最高法院公20xx年第5期(總第187期)刊登的一個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股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進一步明確了合同法第51條的適用範圍是惡意或者誤認出賣他人有形財產(動產、不動產)的合同。無形財產轉讓合同,如股權轉讓、知識產權轉讓、債權轉讓,不適用合同法第51條。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的適用範圍是,處分權暫時受限制的所有權人(權利人)處分自己財產的案型: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沒得到國務院批准就處分其支配的動產和不動產;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就轉讓抵押財產;融資租賃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轉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在付清價款之前轉賣標的物;還有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這些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要求認定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認定合同有效。如果最終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由買受人選擇追究出賣人的違約責任,或者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

這裏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範圍包括"將來財產買賣",什麼是將來財產買賣?這種買賣,我想我們這裏也該有,例如買汽車,到4S店去買汽車,特別是買高檔車,與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汽車是不同的。到舊車市場購買二手車,是看上那輛車買那輛車,合同標的物是特定的某一輛二手車。到4S店買車與此不同,我們是根據4S店提供的產品目錄訂立合同,合同約定所要買汽車的規格、型號、顏色、價位等等,簽定合同當時我們並未看見這輛汽車,這輛汽車不在簽約現場,還在生產廠家的生產線上,還沒有生產出來。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出賣人還沒有購進這輛汽車,當然還沒有取得這輛汽車的所有權或處分權,而是在訂立出賣這輛汽車的合同之後,出賣人再去與生產商訂立購買這輛汽車的合同。換言之,出賣人是先賣出(這輛汽車),後買進(這輛汽車)。這種先賣出的合同,就叫將來財產買賣合同。

在過去計劃經濟時代還沒有這種買賣合同。過去的教科書講到一種關係叫"經銷",我們經常討論"經銷"與"代理"的區別,所謂"代理"是代理人出賣被代理人的商品,代理人從被代理人收取佣金,被代理人是出賣人,商品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人只收取佣金,不承擔任何責任。而"經銷"就不一樣,經銷商是從供應商那裏買進商品,再出賣給買受人,一個是買進商品的合同,一個是賣出商品的合同,當然是低價買進、高價賣出,賺取兩個合同之間的差價,賣不掉或者賣虧了由經銷商自己承擔。區別代理和經銷,代理是一個買賣合同,經銷是兩個買賣合同。

我們過去所理解的"經銷",是經銷商先買進貨物,再賣出這個貨物。而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銷商,如4S店,都是先賣出、後買進。因此,這個先賣出商品的合同簽訂時,標的物還不在經銷商手裏,出賣人還不是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過去一段時間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就適用合同法第51條認定合同無效。因為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時,沒有所出賣貨物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因此認定無效。這樣處理是因為我們不瞭解現在的市場經濟,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將來財產買

賣是最常見、最重要的一種商事交易,當然是合法的。因此最高法院制定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適用於將來財產買賣合同,當事人以合同訂立之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即肯定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有效,如果最後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移,由買受人選擇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或者追究違約責任。

最後補充一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制定時,本來計劃創設兩個規則,一個是合同法第132條的反面規則(7月稿第4條),適用於前面談到的前四種案型,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賣自己支配的財產、抵押人出賣抵押物、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賣租賃設備、保留所有權買賣的買受人轉讓標的物;另一個就是將來財產買賣合同效力規則(7月稿第5條)。後來注意到兩個規則內容相同,在徵得學者同意之後,將兩個規則合併為一個規則,即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是非常重要的。最高法院解釋合同法,制定合同法解釋(一)、合同法解釋(二),雖然都很重要,但沒有太大的創造性。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創設買賣合同特別效力規則,具有相當大的創造性性,彌補了合同法的不足,糾正了一段時間以來對合同法第51條的錯誤適用。但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解釋出台後,最高法院出了一本《釋義》,講到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條時,説是修改了合同法第51條,造成不應有的混淆。

問題4: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經權利人追認的,合同有效。但根據債的相當性原理,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 樑老師: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出賣他人財產,權利人追認或者處分人事後得到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處分人事後也沒有得到處分權,則該無權處分合同無效。現在提的問題是,在權利人追認的情形,該權利人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問題提得非常好。按照合同法第51條規定,如果權利人追認,這個買賣合同就有效,因為權利人的追認,使原來的無權處分合同,變成了有權處分合同。買賣合同有效的結果,如果標的物是動產,則標的物一交付,所有權就移轉,即發生買受人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效果;如果是不動產買賣,則根據有效的買賣合同,就可以向登記機構辦理產權過户,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在買受人獲得標的物所有權的同時,對無權處分合同進行追認的原權利人,其權利就消滅了。

回到我們的問題:追認後的權利人將處於什麼樣的法律地位呢?應當肯定,在這個買賣合同關係中,他沒有法律地位,他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出賣人),也不是買賣合同的第三人。只是因為他的追認,而使該買賣合同,從無權處分合

同變成有權處分合同,從無效合同變成了有效合同。該合同履行的結果,買受人得到標的物所有權,他對標的物的權利消滅了。追認後的權利人,因權利消滅遭受的損害,應當由處分人予以賠償,但這屬於另一個法律關係。他可以向法院起訴這個處分人,要求該處分人賠償他的損失,這是另一個案件。

最後概括一下,法庭於案件審理中,發現當事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權處分合同時,是否需要將權利人納入訴訟?如果該權利人進行了追認,法庭是否需要一併處理他對於處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我的意見是,不需要將該權利人納入訴訟,法庭只是要求無權處分人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如果處分人提供了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法庭即據以認定權利人已經予以追認的事實,進而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處分人不能提供權利人予以追認的證據,也不能提供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則法庭判決該買賣合同無效。在整個案件的審理中,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僅可能是證人。權利人因追認而喪失權利,所遭受損失,應當另案起訴要求無權處分人賠償。

問題5:在合同當中,第三人介入到合同關係,然後決定合同成立與否,是否打破了合同相對性法則?

樑老師:法庭在審理合同案件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標的物所有權人,也沒有得到所有權人授予的處分權,即認定屬於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這時法庭並不主動尋找真正的權利人,更不去問他是否予以追認。前面已經談到,他與本案沒有關係,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訴訟當事人。法庭只審查這個買賣合同有效或者無效。審理中查明出賣人既不是所有權人,也沒有處分權,法庭就要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有效,出賣人主張合同有效,或者買受人主張合同有效,法庭就責令他出示證明合同有效的證據。按照合同法第51條,這樣的證據,或者是權利人表示追認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或者是處分人事後已經取得處分權的證據(書證或者人證)。如果主張合同有效的當事人,舉出了這樣的證據,法庭就根據合同法第51條判決本案買賣合同有效,如果舉不出這樣的證據,法庭就判決本案買賣合同無效。法庭不必去尋找權利人,因為他不在本案法律關係當中,權利人的追認只不過是法庭據以認定事實的證據罷了,不發生第三人介入本案合同關係的問題。法庭審理的就是一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權利人既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第三人,如果權利人追認,其追認是法庭據以認定合同有效的證據。這樣理解,符合立法本意。 請同志們特別注意,根據合同法創設第51條無權處分合同規則的立法目的和第51條的文義,應當肯定,是將權利人予以追認這一事實,和處分人事後取

買賣合同 篇6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合同法》協商決定:

一、甲乙雙方買賣遊戲裝備,甲的遊戲裝備價值在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

二、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乙方將出資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元整)購買甲方___________遊戲裝備。

三、此裝備交易之時,甲方必須告知乙方裝備的所有相關資料,包括:裝備屬性,裝備的有效期等信息。雙方必須配合對方修改(過户)裝備的一切相關信息。

四、雙方簽訂此合同之後,甲方簽署日後不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向原來擁有裝備的遊戲賬號的所屬___________公司索回、掛失、此遊戲裝備等相關電磁記錄。如有違約,故意將此裝備收回,乙方將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權力;或者庭外解決,由違約方賠償對方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元整),作為庭外調解之費用。

五、該裝備交易由雙方約定於第三方平台___________進行交易,第三方平台需是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成立的平台。

六、雙方需各自妥善保管交易憑證,若有遺失憑證需在遺失日起___________日內向第三平台申請獲得交易憑證。

七、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後立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違約,將由___________人民法院仲裁解決。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保留___________份。本合同如需修改,需雙方協商補充修改在本合同背面另立條目。

九、甲乙雙方信息

(一)甲方信息:

遊戲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屬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裝備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以上所有遊戲信息必須真實可靠,當場查證,如有虛假,將攜帶法律責任。

甲方(簽字):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繫住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身份證號碼:

聯繫住址:

簽署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