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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內容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租賃合同內容,歡迎大家分享。

租賃合同內容

租賃合同內容1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徵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它是一種融信貸和租賃為一體的新型租賃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融資租賃合同包含有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融信貸和租賃為一體的新型租賃合同。

(二)出租人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

(三)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四)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購買的。在融資租賃合同簽訂時,出租人尚未實際控制租賃物,這不同於一般的租賃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正是通過出租人購買自己所需的租賃物,以解決自己購買資金的不足,達到融資的目的。

(五)出租人需將購買的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但不喪失對該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

(六)出租人對租賃物無瑕疵擔保責任。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是依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來購買租賃物的,因此,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索賠並承擔索賠不成時的損害後果。但是如果承租人是依賴出租人的技能來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出租人對租賃物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七)融資租賃合同是有償合同。但是租金並非為使用租賃物的代價,而是“融資”的代價。所以,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主要義務

(一)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 按約定購買租賃物。出租人在購買租賃物時,是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但出租人不能自己選定出賣人和租賃物,它必須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以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要求。

2. 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和使用。在租賃期間,出租人應當保證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獨佔使用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權,不僅可以對抗出租人的所有權,而且可以對抗對租賃物享有其他物權者的權利。

3. 協助承租人向出賣人索賠的義務。根據出租人與出賣人的買賣合同,出賣人不履行買賣義務時,出租人可以向出賣人索賠。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將此權利轉移給承租人,而由承租人直接向出賣人行使索賠的權利,同時出租人承擔協助承租人索賠的義務。

(二)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 按約定支付租金。在租賃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地點、支付時間、支付幣種以及每期金額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適當承擔在租賃期間內對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在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應根據具體情況,由承租人承擔責任。

3. 對租賃物保管、維修的義務。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保管、維修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4. 合同終止時返還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往往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達不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承租人有義務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

租賃合同內容2

房屋租賃合同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協議。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房屋押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可以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其中,房屋押金不具有違約金的屬性,即使承租人違約或者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如果房屋的狀況符合約定,且未拖欠水電等約定費用,出租人不應扣押房屋押金作為提前解除的違約金。雙方應就交房、支付房租、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等事項約定違約責任,即約定相應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計算方式。例如:

合同簽訂後甲方(出租人)不及時向乙方(承租人)交付房屋,導致乙方不能及時使用房屋的,由甲方每日按照租金總額的萬分之四向乙方支付資金佔用費作為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合同簽訂後乙方不依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及時交納租金的,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日租金雙倍向甲方支付違約金,本合同繼續履行。

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導致對方損失一般難於認定,如承租人提前單方解除合同的,出租人主張剩餘合同期內房租的損失,一般不會被法院認可,法院認為出租人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另尋租户,避免損失的擴大,故如果出租人在承租人解除合同後未採取積極的措施,因此導致損失的擴大部分,法院不能支持,只能對合理時間內的租金損失酌情認定。故出租人應當在合同中就此約定合理的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租賃合同內容3

一、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生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閒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租賃合同內容4

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訂立免責條款嗎?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訂立免責條款。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對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

格式條款就是合同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訂好的條款,而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和對方協商。

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一種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責任條款,例如,應當在合同中用不同顏色或者黑體字來打印免責條款,或者在訂約的時候向承租人説明存在這個免責條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該免責條款很有可能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免責條款的內容:

1、合同雙方可以自行約定免除合同一方的某些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自由,對方有義務遵守法律認可的免責條款。格式條款就是合同一方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訂好的.條款,而且該條款在訂立合同時沒有和對方協商。

2、擬定格式條款的出租人有義務以一種合理的方式提示承租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他的責任條款,例如,應當在合同中用不同顏色或者黑體字來打印免責條款,或者在訂約的時候向承租人説明存在這個免責條款。如果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解釋,出租人也有義務解釋,否則該免責條款很有可能無效。

租賃合同內容5

商鋪租賃合同是什麼樣的?

商鋪租賃合同樣本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商鋪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自願租用甲方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街號商鋪作為商業用途使用(以下簡稱“該商鋪”),建築面積約平方米。

第二條:租用的期限為年,租期從年月日至年月_日止。

第三條:租金、保證金及租金交付期限:

該商鋪的月租金總額:第一年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萬仟佰____拾元正(¥元/月);第二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第三年月租金為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月)。

以上租金是不含税價,如有關部門檢查需辦理出租手續等應交繳的一切税費由乙方繳納(即開發票的税費),但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相關的手續。

租金交付期限:每月10日前交清當月租金。(並且必須是人民幣現金)

保證金:在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須向甲方交付人民幣:¥萬仟___佰拾元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

 第四條:該商鋪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水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天線使用費等有關費用,由乙方負責繳交,與甲方無關。如由於這些費用未交清而致使甲方被有關部門(公司)追討滯納金或罰金,則甲方有權從乙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中抵扣,並有權要求乙方補足該保證金的不足部分。

第五條:租賃期間,乙方不得轉租該商鋪。如乙方確需轉租,須經甲方協商同意。如乙方在未徵求甲方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轉租他人的,則甲方有權單方面宣佈中止該合同

,並有權將房屋收回另租他人。而乙方所交的保證金(即作為違約金),一律不予退回。租賃期滿,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續租權。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需提前中止本合同,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且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須於年月日將該商鋪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證該商鋪交付使用時水電及排水排污線路管道暢通。

3、合同期滿時,乙方須在租約期滿之日退還房屋,同時經甲方驗收該商鋪無設備損壞及欠繳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後十天內,返還乙方所交的保證金。

(二)乙方責任:

1、乙方應如期交納租金。

2、租賃期間,所發生的水電費與物業管理費等,由乙方自行按時繳付。

3、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物業管理規定,愛護並正確使用該商鋪及內部設施,不得擅自改變該商鋪的結構及用途。如乙方違反有關規定或超出其經營範圍進行的活動,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乙方自負。甲方可以此原因解除本合同,並不退還所收的保證金,及有權追償由此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的'賠償。

4、為確保用電安全,乙方不準私拉亂接電線,不準使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單個電器功率在1500瓦以上,空調、冰箱除外);如需使用,須向供電部門申報增加用電負荷,待批准及繳交增容費後,方能使用。

5、乙方不得擅自裝修該商鋪;如需裝修,需經甲方同意,並一律不得改變該商鋪的結構部分。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點的規定,則乙方繳交保證金的期限順延;如超過十五天仍無法將該商鋪交付使用,則乙方有權宣佈本合同無效,甲方需無條件退還乙方保證金。

2、甲方如不遵守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點的規定,則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滯納金,每天按保證金的3‰計收。

(二)乙方責任:

1、乙方如拖欠租金,則每天按應繳租金的3‰交納滯納金;如拖欠租金達壹個月,則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和收回商鋪,並有權拒絕返還保證金。

2、一切非自然因素造成租用商鋪及配套設施的毀損和故障,乙方應在退房前獨自承擔維修責任,否則甲方將動用乙方的保證金作為修復費用,在修理工程結束後,該保證金多退少補。

3、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點,造成的一切後果與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在乙方繳交保證金之日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租賃合同內容6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土地的位置

甲方自願將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一塊土地租賃給乙方,該塊土地面積共____畝,四至詳見附圖。

二、土地用途及承租形式

土地用途為________。

三、土地的承租經營期限

該地承租經營期限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承租金及交付權利與義務

該土地的租金為每年每畝人民幣______元,年租金計______元,如租賃地塌陷,導致不便澆灌種植或上水浸泡40天以上,可免除此部分的地租金,並通過雙方認可的手續作為合同的.附件。其餘部分待7月1日(麥收後)10日內付清。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

(1)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租金,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提高承租金。

(2)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3)在合同履行期內,甲方不得重複發包該地塊。

乙方:

(1)享有該承租土地上的使用權。

(2)享有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3)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4)乙方有權租賃土地上建設臨時性建築。

(5)乙方可在承租土地上建設有關生產、生活設施。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六、租賃土地的轉租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願、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2.轉包時要簽訂轉包合同,不得擅自改變原來承租合同的內容。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人員的變更,如果一方不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4.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建設強制徵用該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歸甲方所有,末到期部分的租金由甲方退還乙方。國家如有對乙方的其他補償,仍歸乙方所有。

5.如甲方重複發包該地塊或其他行為,致使乙方無法正常使用租賃土地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其違約責任由甲方承擔。

6.本合同期滿,租賃土地非甲方收回自用,乙方享有優先承包權,雙方應於本合同期滿前30日內簽訂未來承租合同。

八、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應按總承租金額的20%支付對方違約金,並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

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如乙方未通過甲方同意逾期30日未支付租金,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九、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該承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後作為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租賃合同內容7

房屋租賃合同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簽訂的,用以明確租賃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租賃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1、出租人、承租人的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2、標的,租賃的房屋。在租賃合同中應寫明房屋的地址、門牌號碼、房屋的結構和附屬設施等。

3、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用途關係到城鎮開發規劃、房屋出租的期限和租金等問題,故房屋租賃合同應予以明確。

4、數量,主要指房屋的間數和麪積。如果是大量房屋的出租,特別是公房的出租,非住宅房的出租,房屋的數量還應包括幢數、樓層數、單元數、套數等,數量的計算單位應用平方米。

5、租賃期限。房屋租賃應當是有期限的,而不應是無期限的,租賃期限包括了租期和房屋交付期限,期限應寫明具體日期。

6、租金標準及支付的時間和方式。住宅用房的租金標準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不僅應寫明具體數額,而且還應註明租金交付的方式,是按月還是按季或按年交付。

7、出租房屋的修繕。合同中應儘可能明確房屋修繕與保養的項目、方式及費用的承擔。合同沒有規定的,應按照"誰出租誰負責"的原則,由出租方負責房屋的維修、保養,但如果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8、轉租的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中應約定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如合同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將適用法律法規關於轉租的規定。

9、違約責任。

10、爭議的解決辦法。

租賃合同內容8

一、租賃房屋需要注意什麼?

(一)在租房之前,多瞭解一下當地的地理位置和租賃市場情況。如大致的租房價格,出租的熱點位置在哪裏,自己想要租房的位置的周圍環境如何,方圓一帶的價位如何,有哪些公共交通設施。

(二)分析一下自己的需求情況。是位置最重要還是價格最重要,如果找不到滿意自己的房子,可以考慮交通便利但位置相對較遠的房子。

(三)在自己比較陌生的環境裏找房子,最好通過中介機構。因為中介機構可以提供非常完備的租賃合同,有利於保護您的合法權益,但是在選擇中介公司的時候,也請您事先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可靠度和信譽度,在多方收集了中介公司相關信息的情況下,選擇一家或兩家可靠的,在自己親自接觸後,再決定是否可以委託。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當事人雙方的基本狀況

(二)房屋的.概況

(三)房屋的用途

(四)交付日期

(五)租賃期限

(六)租金數額、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八)房屋返還時的狀態

(九)轉租的約定

(十)違約的情形以及違約金的標準或計算方法

(十一)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二)合同的生效

(十三)附錄

租賃合同內容9

1、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2、房屋狀況(坐落地點、建築結構、數量等); 3、房屋所有狀況(有無典當、抵押、拍賣等情況);4、當事人雙方的關係;5、出租、承租的原因、理由;6、當事人雙方對租賃合同內容是否認可,是否協商一致。

辦理私有房屋租賃合同公證時,當事人要填寫《公證申請表》,另外出租方應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户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證;所出租的私有房屋如系共有財產(包括夫妻共有)應提交公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意見及委託書、租賃合同文本。

承租方應提交的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無本市城鎮常住户口的個體工商户需承租城市私有房屋的,應提交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進城經營的證明;所使用的房屋坐落在市區的,需提交承租單位主管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的批准證件;所租用的房屋坐落在郊區縣的,需提交當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在上述證件齊備並符合有關規定之後,公證部門主要對以下這些事項進行審查:

1、查驗所提交的`證件、材料是否屬實、完整。

2、當事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私有房屋租賃合同是否明確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備了下列條款:①當事人雙方的基本情況;②出租、承租房屋的坐落地點、房屋間數、建築結構、裝修設備、附屬設施和使用面積;③租賃期間房屋修繕責任(包括費用負擔和承擔勞務);④租賃期限、用途和可否改變房屋結構、增添或改裝設備的約定;⑤租金金額數、交租日期及方法;⑥合同的擔保條款;⑦雙方依法納税的約定;⑧違約責任;⑨合同終止、變更、解除的條件和規定;⑩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其他應當規定的條款。

4、審查合同條款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規定;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文字表述是否準確,雙方簽字蓋章是否屬實。

租賃合同內容10

【案例】:

某日,A客户攜帶一份房屋租賃合同找到筆者。A客户租賃B商務大廈約300平方米辦公面積,因拖欠房屋租金,B商務大廈發來書面信函,要求解除租賃合同,並要求A客户向B商務大廈賠償剩餘租賃年限對應的房屋租金作為賠償。A客户前來諮詢的時候,已經從B商務大廈搬出,並且A此前租賃的場地已由B商務大廈租賃給他人。

按照合同的約定,A客户和B商務大廈對於合同提前解除的損失賠償計算方式,確實是“合同解除後的剩餘租賃年限所對應的租金”,也就是合同提前解除後、剩餘的未得到履行的租賃期間的租金。這是一種典型的以“預期可得利益”計算解除合同損失賠償的約定。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條款執行,客户需要支付鉅額賠償。但是,這條約定本身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雖然A客户違約在先,但目前B商務大廈在A客户違約行為發生後,已經收回了A客户承租的場地,並繼續收取租金;如果讓A客户按照合同約定,把還沒有使用的、剩餘租期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支付給B商務大廈,這就意味着B商務大廈因為A客户的違約行為,獲得了在剩餘租期內收取雙倍租金的權益。

本案涉及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問題,是合同法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案例。根據《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當事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但,像本案這樣的約定是否能夠獲得法律的支持?A客户是否必須按照上述約定支付損害賠償?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具體分析如下:

一、從《合同法》對於合同解除權的設計上看,解除合同的損害賠償不應包括“可得利益損失”。

首先,合同解除的目的,是自解除之日起,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雙方的法律關係,使合同雙方當事人達到訂約前的狀態。這種效力是向前追溯的,對於未來的權利不得提前實現。因為,在合同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時,作為非違約方的救濟途徑並不僅限於“解除合同”一種,非違約方亦可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這兩種不同的選擇所導致的法律後果是截然不同的。如果非違約方選擇繼續履行合同,那麼非違約方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繼續享受合同權利,獲取合同利益。但是,如果非違約方選擇了“解除合同”,則意味着非違約方自行終止了合同法律關係,在此前提下,無論是合同的違約方、還是非違約方,對於合同終止後剩餘履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都已無權享有,因為合同在解除之日已經終止,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獲取未來可得利益的法律依據。合同解除是溯“前”而不溯“後”的。

其次,從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出發,在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後,也不應再支持非違約方對於預期可得利益的要求。非違約方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初衷,多是為了重新與其他方建立新的合同關係、獲取新的合同利益的機會,這是利益博弈的結果,也是作為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自己做出的選擇。如果允許行使合同解除權的一方在獲得新的訂立合同機會的同時,還可以按照原有合同額外獲取合同利益,這就意味着在同一合同期間內,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可以獲取雙份利益,這顯然違背了合同法最基本的公平原理。因此,從這一點而言,合同解除與預期利益損害賠償是不應並存的。

二、合同雙方的書面約定是否可以有所突破?

《合同法》並不限制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框架下,對於各自的合同權利義務做出靈活約定。在本案所涉合同雙方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已作出書面約定的前提下,承租人一方是否可以以《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對抗上述書面約定?

合同可以“設權”,但這種權利的設置,應當以法律為準,不應突破法律的原則。誠然,《合同法》中對於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是否包含“預期可得利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來看,同時支持合同解除與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對於行使合同解除權一方而言,顯然是額外獲得了利益,對於違約方而言是不公平的。從本案的'實際情況來看,作為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其合同地位是相對弱勢的;在發生欠付租金的情況後,出租方已收回租賃場地,且轉租給他人。雖然出租人與承租人對於解除合同後的損害賠償計算方式有書面約定,但筆者認為,合同約定應當有法律基礎作支撐。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守約方因違約方行為獲得了額外的合同利益,法律有權利給予干預,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這是不違反法律與意思自治的關係的。

本案後經雙方協商不成,B商務大廈向上海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損害賠償人民幣100萬餘元。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主持下達成和解,最終以A客户支付人民幣15萬元賠償調解結案。

為什麼白紙黑字寫下的合同條款不執行?難道合同白訂了嗎?在此要提醒大家,訂立民事合同,確實鼓勵合同雙方進行相對自由的約定,但合同約定不能突破法律的基本

原理和原則,“簽字畫押”只是完成合同訂立行為的方式,合同條款的法律後果,最終還是要由法律來評價。因此,並不是合同中的任何約定在簽字蓋章後都一定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在簽訂大額商務合同時,預先對於合同條款進行設計,其實是非常必要的。

租賃合同內容11

1)出租或承租條款

這是租賃合同的第一項條款,表明出租人同意按承租人要求向所指定的供貨商購買租賃設備,然後將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該條款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第一,合同當事人及合同簽訂的日期和地點。這一條款主要解決合同的主體為誰,訂立人的訂約資格和訂立日期以及合同履行的地點等問題。此外,還應當説明合同的簽訂日期和地點,這有利於解決合同生效日期、終止日期、履行日期、履行地點等法律問題。

第二,租賃標的物。這一條款主要解決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即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購買的設備或物品,這是合同當事人各方權利與義務的共同指南。合同中應當明確租賃標的物的名稱、質量、數量、製造廠商、出廠日期、規格、型號、設備的技術性能等。此外,關於租賃標的物的涉及工程技術的內容説明一般只在合同正文簡要規定,另附表詳細加以説明。

第三,承租人對購貨合同的確認。這一條款主要解決的是防範承租人中途毀約,使出租人遭受損失,從而排除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擔保責任。因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由承租人選擇租賃設備後,出租人再與供貨商訂立購貨合同購買租賃設備,然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這一購貨合同經過承租人確認方可生效,就能起到規範承租人行為的目的。當然,該條款應當明確以下內容:承租人是依靠自己的技術和判斷選定租賃設備和供貨商,而非經出租人説明作出的選擇;承租人知道並承認出租人與供貨商之間不存在互為代理關係;承租人承認購貨合同是出租人根據自己的.要求訂立的,並且經承租人確認,承租人承認購貨合同的標的物就是自己選定的租賃設備或物品。該條款是現代租賃合同與購貨合同的關聯條款,應當詳細規定,謹防遺漏。

2)租金條款

租金條款是租賃合同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條款。合同對租金的規定包括租金總額、租金支付方式、支付地點和次數、每期支付的金額、租金計算方法等(關於租金的內容和計算方法第21節已有詳細介紹)。

此外,租金條款中還包括了絕對責任條款,即在租賃期間不管發生任何影響租賃設備的情況,承租人都沒有扣除、抵消或反訴任何數額租金的權利,而只有絕對地無條件地支付租金義務。但是也存在例外,當下列情況發生時絕對條款將失效:租用的設備已經滅失、租賃合同是非法或無效的、出租人侵犯了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設備的完全佔有權、出租人沒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其它責任。

3)維修保養條款

租賃期內,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出租人則保留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對租賃物的維修和保養承擔責任。這一條款詳細規定承租人承擔的服務項目、租賃物的維修保養要求、費用負擔以及租期內租賃物造成損失時,出租人應承擔的責任等。其主要內容如下:承租人必須嚴格按照技術操作程序的要求使用該租賃設備;設備製造商所提出的維修項目均屬於承租人責任範圍;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更改設備的任何結構,以防出租人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受到侵犯。但是在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以對小於設備使用壽命的某些零部件定期更換,所更換的零部件的價值和效用應不低於被替代的,他們也可以按目前的技術發展狀況來更換零部件,並提供設備部件的等級資料;若承租人自己不具備維修能力,可以委託具備該能力的其它公司代為修理設備。

4)保險條款

租賃業務中對租賃物進行保險是一個必備的程序。該條款對於保障租賃雙方免遭或減少意外災難和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是比較有利的。保險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財產保險,即對租賃物進行投保;二是責任保險,即對因租賃物造成第三者受損的責任進行投保。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保險範圍、投保人、保險的收益人等。其中財產保險的保險金額不應低於全價更換租賃物的價值。

5)擔保條款

擔保條款的設定在於保障租賃合同的順利履行,降低承租人的違約風險。租賃合同的擔保有保證金和擔保人兩種方式。保證金是承租人根據雙方約定的金額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向出租人交納的,作為履行合同的保證。若租賃期內承租人違約,出租人有權從保證金中抵扣承租人應付的款項。擔保人是保證承租人按合同履行義務、有保證資格和擔保能力的單位或個人。若租賃期內承租人有違約行為,擔保人必須代為支付理金或承擔連帶責任。若合同採取擔保人方式擔保合同的履行,必須明確保證的範圍、保證期限、保證責任的承擔事項,並由擔保人在合同上作擔保簽字。

6)租賃期限和期滿處理條款

租賃期限是根據租賃物的經濟壽命、使用年限及利用設備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由雙方共同協商決定的,租賃期限一般相當於租賃物的折舊年限。租賃物的租賃期限、租賃的起止日期應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租賃期限可以自租賃物安裝調試完畢、承租人正式使用時開始計算,也可以從承租人驗收後向出租人開出收據之日算起。

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處置有三種方式,即留購、續租和退租。在當前我國的現代租賃業務實踐中,以留購為主。承租人在租賃期滿時多選擇留購方式,按雙方約定、以象徵性價格購買租賃物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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