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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存在的風險及規避

隨着房地產市場的發展,二手房市場日趨火熱。與一手房相比,二手房在價格和地理位置方面有獨特優勢,而且可供選擇的區域、户型較多,所以越來越受到購房者的青睞。但受各種因素的影響,二手房買賣過程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風險,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對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梳理,並就如何規避提出建議。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存在的風險及規避

一、二手房買賣合同可能存在的風險

(一)房屋買賣合同遺漏必要主體。一般而言,房屋買賣合同必定涉及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如果房屋為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共有),而訂立合同時共有人未在買賣合同上簽字,則可能導致買賣合同無效。

(二)房屋買賣合同主體不合法。現實生活中,部分買受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未認真審查房主的真實性,主要是未核實房主的身份,某些不法分子(如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假證冒名與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以致買受人最終錢房兩空。

(三)房屋存在物權瑕疵。主要是指買賣的房屋權利不具備完整性,如被法院依法查封、房屋設定抵押、房屋正在租賃等情況。

1.房屋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此時出賣人無權處分房產,買受人與出賣人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合同自然無效。

2.買賣房屋上已設定抵押。如果出賣人已將房產抵押給第三方,在轉讓該房產時,並未通知第三方或未告知購房者此房已設定抵押,則轉讓行為無效。只有在抵押登記註銷或抵押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此房產方可進行買賣。

3.買賣房屋正在租賃。如買賣房屋正在出租期間,則根據法律規定,承租人享有有限購買權,買受人若要確保萬無一失,則需要出賣人提供該房產的承租人出具的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聲明。此外,買受人還應留意出賣人與該房產的承租人所簽訂的租賃合同是否登記備案,根據相關規定,轉讓已經出租的房地產,租賃雙方當事人已經依法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該租賃合同由房地產受讓人繼續履行。也就是説,如果買受人購買該房產是為了自住,而出賣人與承租人簽訂的承租合同又登記備案,則買受人購房用於自住的目的可能就無法實現。

(四)故意規避税收。現實生活中,部分買賣雙方耍小聰明,採取“高買低報”、延期過户、假贈予等方式規避税收,但上述行為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最終聰明反被聰明誤,吃虧的還是自己。

1.“高買低報”。“高買低報”是指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在申報房價時,以低於實際成交的價格簽訂虛假協議申報納税。但此種做法可能存在的風險是,買受人有可能根據低報的過户價格來付款,不願意再按照原購房價格成交,造成出賣人利益受損;而此種做法也可能導致買受人在向銀行貸款時,貸款數額過低。

2.延期過户。此種方法主要目的是規避營業税。其一般做法是:買賣雙方在達成購房意向之後,首先簽訂一份購房合同,規定房款交付方式、房屋過户時間和過户方式。在買方交納全部或者部分房款之後,賣方先將房屋交買方使用,等到賣方的房屋持有年限達到規定的免税時間後,雙方再將房屋過户。此種行為的風險是:一旦二手房市場在合同簽訂後房屋過户前出現價格上的大幅波動,無論是大漲還是大跌,買賣雙方中可能有一方寧願違約也要解除合同,從而損害守約方利益。

3.虛假贈與。這是目前避税方式中較為簡單的一種。通常是買賣雙方在達成交易意向後,先私下籤訂一份買賣合同,之後再到公證處辦理房屋贈與合同,聲明出賣人無償將某房屋贈與買受人,以未發生金錢交易為名,規避營業税及其附加税費。這種方式從法律角度看,完全屬於一種逃税的違法行為,買賣雙方在交易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不僅不會受到法律保護,反而會在有關部門認定存在相關違法事實後,被追究一定的法律責任。如果此房子在5年之內再次交易過户,將會由賣方承擔成交價格20%的個人所得税,交易成本會更高。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風險的規避

目前我國的二手房交易市場還不夠規範,風險較大,這要求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一定要謹慎。其實,規避風險的最佳方法就是依法、誠實履行合同,切勿耍小聰明。此外,建議在二手房買賣時,把握四個“要點”。

一是確認房主真實身份。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前首先需檢查簽約主體的真實性,主要是核實房主的身份。因此對於業主證件的真實性和其與業主身份的一致性是簽訂買賣合同的前提條件。在簽訂房產買賣合同時,房主要全部到場。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場,需出具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由委託代理人替其簽章。

二是確認房主擁有出售房屋的合法完全產權。必要時到房處管理登記部門查詢該房屋的相關登記情況,保證房屋不存在任何物權瑕疵。

三是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因為房產交易複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為了能避免以後出現扯皮現象,需要在簽署合同時就明確寫清雙方的責任和權利,以及違約金的償付金額和時間。

四是及時辦理房屋過户手續。購房者千萬不能為了節省過户費用,採取所謂避税方式,給買賣雙方都帶來極大的法律風險、市場風險和政策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