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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14條

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在即,深圳華為公司用錢鼓勵近萬名員工辭職競崗、沃爾瑪突擊裁員,近期一些企業的“異動”在社會上掀起風浪,人們猜測此舉是為規避新法。儘管兩家企業均對外否認這一動機,但其可能導致的嚴重後果將是誘使其他企業“跟風”,成為具有傳染性的事件。然而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是否真會損害企業的正當利益因而讓企業望而生畏,勞動法專家王向前表示,這是企業對新法的誤讀,也是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的體現。

勞動合同法第14條

導火索:《勞動合同法》第14條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14條,關於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被外界普遍認作是此次企業“異動”的主要導火索。

按照第14條的規定,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或以上的員工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界認為,一些企業準備或正在裁掉工作接近十年的老員工,就是為了規避這一條款可能給企業帶來的“負擔”。

新法起草:

不能讓短籤現象無限氾濫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教授王向前,作為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論證工作的主要專家之一,在立法過程中最先向起草機關提出了推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建議。

王向前説,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包含三種形式: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最初,《勞動合同法》的初稿關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對於《勞動法》未進行任何修改,照搬了三種“期限”,允許雙方自由約定。

然而實踐證明,所謂的自由約定實際上就是用人單位説了算,結果造成這些年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極其嚴重。目前,很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長的也就是3年,更為普遍的是一年一簽,甚至半年、三個月的都有。“如果繼續允許自由約定,實際上是法律的一種放任,會使得這種短期化現象無限氾濫。”

實際目的:

他想用誰就用誰

用人單位偏好籤訂短期勞動合同,説好聽點是為了保持用工的靈活性,説通俗點就是領導想用誰用誰。如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若要解除合同,則必須具備法定情形,否則不能隨意剝奪勞動者的就業權;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王向前指出,用人單位簽訂短期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以終止代替勞動合同的解除,而且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僱員權益:

飯碗不穩難保其他權利

如果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處於一種很快到期的狀態,用人單位隨時可以剝奪勞動者的飯碗,在這種威脅下,勞動者實際上喪失了和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的能力,更沒有談判的籌碼。所謂的協商,必然僅成為紙上的權利,實際還是用人單位説了算。

王向前表示:“如果連飯碗都不能保障,勞動者是不敢去主張其他權利的。這個問題如果不解決,勞動者將永遠匍匐在資本的腳下抬不起頭來。”

橫向比較:

解除員工合同代價很高

據王向前所知,世界上大部分國家原則上都只允許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哪怕是對剛畢業的大學生。

其他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國家,也有相應的制度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比如美國,用人單位要解除合同必須具有正當的理由,否則須承擔高額的賠償。而且美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打官司,如果勞動者勝訴,其律師費是要由用人單位來賠償的;反之,勞動者不需要替用人單位承擔律師費。所以,美國用人單位在解除一個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是非常慎重的。

僱主利益:立法已經予以特殊照顧

王向前表示,對於勞動合同期限的規定,他的主張是,原則上一次性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除非有法律上的特殊原因,否則不允許簽訂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期限為任務的勞動合同。這樣設計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全國人大最終採納了這一意見,但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也做出了權衡,並最終得出了一個折中的意見:連續工作10年及以上或者已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王向前表示,此結果反映了國家在立法上的平衡原則。立法機關根據中國的國情,很好地平衡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儘管沒有達到西方發達國家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

“用人單位應當明白,新《勞動合同法》和之前相比雖然加大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力度,但仍然遠不及發達國家的保護水平,所以用人單位要知足!”

觀念矯正:

無固定期合同不是鐵飯碗

有一種反對意見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回到了計劃經濟時代的“鐵飯碗”。王向前表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不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是必須合法解除,不允許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

王向前表示,新法要求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要有法律上的依據。比如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因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求用人單位要預先制定自己的錄用條件,而且要在招錄時跟員工講明,並且在試用期內要經過考核和認定。而不是像現在好多企業一樣稀裏糊塗,什麼錄用條件也沒有,在裁員上具有很強的隨意性。

立法原則:

各國都向勞動者傾斜

《勞動合同法》的`宗旨是側重保護或者傾斜保護勞動者的正當權益。王向前認為,“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都採取一種規避態度,很大一部分的心理根源是他們認為新法對他們太嚴苛。其實這是錯誤的觀點。”

針對勞動關係當中資強勞弱的現實,《勞動合同法》必須傾斜保護。全世界各個國家的勞動法都遵從這一原則。

但傾斜保護不等於無原則的向勞動者傾斜,而是傾斜有度,即傾斜到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為止。

王向前表示,法律規範的設計目標是努力實現雙方的利益平衡,並維持這種平衡。表面上《勞動合同法》的一些條文是傾斜的,但事實上是做到了勞資雙方的利益平衡。

因為勞動關係本身是不平衡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之下,處於弱勢地位,利益本身就是向用人單位傾斜的,所以法律要進行矯正。這也體現了《勞動合同法》的另一個原則——平衡原則。事實上,立法機關恰恰是考慮了用人單位的心理承受能力,在立法時做了相當程度的讓步。

“從另一個角度講,《勞動合同法》也規定了勞動者的許多義務,如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而美國的勞動者提前2周就可以請辭,這再次表明我國對勞動者的保護是弱於西方的。”

傾斜保護:

實現合作與雙贏

更長遠地看,傾斜保護對用人單位實際上也是有利的,可以實現雙贏。

“如果簡單地認為對勞動者有利,就是對用人單位不利,是一種非常膚淺的理解。勞資關係雖然有一定的對立性,但是對立也是以合作為基礎的。大家首先願意坐到這條船上,雙方才有利益可言,然後才涉及切蛋糕的問題。企業的發展最根本上來講是靠人,而不是靠錢,人力資源應該是第一位的。如果企業對勞動者做到公平對待,勞動者就有積極性和較高的忠誠度,就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效益。”

用人單位:

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意識

王向前認為,一些用人單位認為新法對他們不公的想法以及對法律的規避態度,實際上正體現了他們的社會責任意識太弱。

“勞動者把最好的年華獻給了企業,不能因為他們老了,幹不動了,就一腳把他們踹開。企業仍然可以將他們調換到其他能夠勝任的崗位,以保持企業的活力。”

王向前表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在法律上,勞動者絕對是第一位的。因為,國家之所以允許你成立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是因為你可以為自然人提供服務,包括提供就業崗位、税收以及產品等。如果企業不對社會有所貢獻,國家根本不會讓其存在。“用人單位不能總想着自己掙錢,而不去考慮自己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起碼應該兼顧私人利益和社會利益。”

標籤:合同法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