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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合同細則

甲方: 身份證號:

土地流轉合同細則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經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公平合理,相互自願的前提下,雙方簽訂以下協議。

一、地塊概況

該地塊位於威寧縣海邊村安置區,集體土地證號為:威集用(2017)第X003號,土地使用權人:耿昆,使用權面積為300平方米,地類(用途):住宅,該宗地四至:西至A205,東至A203,南至威雙大道,北至廣聚路。(注:該宗土地是由耿昆轉讓給馬關志所有,現將該宗土地轉讓給趙正國所有。)

二、轉讓方式

1、甲方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土地轉讓總價為人民幣柒拾捌萬陸仟元整(¥:786000.00元整),乙方將房屋轉讓款一次性付給甲方(以銀行打款憑條為證)。

2、甲方確保該宗土地轉讓前無任何糾紛,無任何建築物。

3、甲方負責提供相關依據並配合乙方辦理相關建房手續和證件。

4、如乙方要求過户,甲方應提供所有相關手續,過户費用由乙方支付。如因甲方原因不能辦理過户手續,甲方應退還所有購買土地的轉讓款,並且賠償乙方按轉讓款的總額千分之五/每日計算。

5、甲方需把原政府規劃的安置協議,規劃許可證,集體使用證,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交給乙方,以便辦理相關手續。

6、甲方積極幫助乙方解決有關土地手續辦理事宜,該宗土地轉讓後產權由乙方所有。

三、其他事宜

1、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解決,並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證 明 人: 證 明 人:

年 月 日

土地流轉合同細則 [篇2]

土地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着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土地轉讓事宜,訂立本合同。

一、 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巫溪縣 鎮 村 組小地名叫 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永久轉讓給乙方。

2.地塊四至:

東齊: 西齊:

南齊: 北齊:

3.面積:

二、轉讓期限:永久。

三、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 (¥: )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據為證。

五、雙方約定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後即生效。

2.自協議生效之日起,該地塊的管理權及使用權完全歸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屬、親屬人等不得以任何藉口反悔,否則,視為違約。違約者,按該地塊轉讓費的三倍價付給對方。

3.乙方在使用該地塊的過程中,如出現與該地塊的爭端問題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礙等事端,甲方應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糾紛,排除障礙為止,為乙方順利使用該地創造有利條件。若因甲方化解無效導致乙方不能順利使用該地或因貽誤時間所造成的損失,應由甲方負責。

六、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和村委會各執一份。

甲方: 身份證號: 住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址:

見證人

簽約日期 : 年 月 日

土地流轉合同細則 [篇3]

為了發展經濟,增加集體和羣眾的經濟效益,把村集體水澆地150畝出租給(浙江省台州市黃巖區村民吳志國、丁仙君)種西瓜,達成協議如下:

1、承包期限:從201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30日止(壹年整)。

2、甲方土地150畝,以每畝400元出租給乙方種西瓜,2017年10月30日進入時全部付清土地承包費60000元(陸萬元整)。

3、甲方小河口村必須在10月30日前處理好一切土地問題交乙方管理。

4、甲方抽水泵站現有抽水設備一套抽水管道從抽水泵至平頭水澆地全段交乙方看管,並自行抽水,甲方不負責任。

5、從村小組到平頭一段照明電線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被盜,乙方自行跟新。

6、抽水費用為農用電費,最終以電力公司出具電力發票為準。

7、甲方在乙方的承包面積內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種植管理。

8、乙方在承包期間內國家徵佔用該土地,地面上

西瓜損失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土地補償費歸甲方。

9、乙方在甲方土地承包期間必須按甲方當地的政府政策做好計劃生育和護林防火工作。

10、現甲方小河口村小組平頭現有住房20間,烤房35間交乙方看管使用,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11、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