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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勞動合同範文彙編10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必備】勞動合同範文彙編10篇

勞動合同 篇1

1.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

撤銷合同的處理方式,適用於被確認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是國家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應通過撤銷合同來消滅依據該合同而產生的勞動關係,即勞動合同整體被確認無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

對於已履行的部分,對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到相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支付,參照本單位相同或相似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確定。勞動合同全部無效而用人單位對此有過錯的,如果當事人雙方都具備主體資格,勞動者要求訂立勞動合同的,在撤銷無效的勞動合同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2.修改合同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處理,適用於被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某項條款被確認無效,該項條款不得執行;應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後的合法條款應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該合同生效之時。

3.賠償損失

無效勞動合同所引起的賠償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不是勞動者。這一點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有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根據無效的勞動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擔違約責任。

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處理,既包括以返還財產方式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關係回覆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也包括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重點是追究當事人的締約責任,締約責任是根據雙方當事人原締約過錯來確定的。只要存在締約過錯,無論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均應對自己的的締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對用人單位一方承擔締約責任比較好掌握,這在《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中有明文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三者二款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第九十七條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處理對於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因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整體效力,處理時應根據勞動法和集體合同的規定對該無效部分條款作出調整。

一方面,無效部分之外按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對無效部分,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除此之外,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還應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勞動合同全部無效的處理對於全部無效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提供勞動力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並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費用。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並不相同。只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就存在了勞動關係。勞動關係是一種既成的社會事實,勞動關係的特殊性在於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後,無法收回。因此,民事合同無效中,自始無效,雙方歸於合同簽訂前的狀態,在勞動合同中無法實現。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勞動是無法返還的。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因用人單位原因訂立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其中包括用人單位所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合同無效的後果勞動合同過失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勞動法》只規定由於用人單位原因訂立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無論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只要有過錯,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承擔這個責任須具備以下三點:

1、是勞動合同被勞動仲裁或法院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

2、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對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有過錯,即違反勞動合同的先合同義務;

3、是因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或部分無效而給無過錯的當事人造成損害。

在審判實踐中,對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和處理相對其他類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更大,反映出的新情況新問題更復雜。還需要更加深入的的研究和探討。

勞動合同 篇2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有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有限期限,期限屆滿,雙方的權利義務即終止,勞動法律關係歸於消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大致有以下幾種:

(1)五年以上的長期勞動合同。

(2)一至五年的短期勞動合同。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後,雙方可以協商續訂合同。

(3)定期輪換工的合同。主要是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五年。此類合同的期限屆滿後不再續訂。定期輪換工仍保留農村户口,實行亦工亦農。另外,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從事礦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八年。

(4)一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主要針對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

無固定期限,指勞動合同不約定合同終止的日期。無固定期限合同規範的`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和企業的存續期內無限期存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關係才可終止。無論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勞動關係,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意見,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此類勞動合同期滿的有效期限是以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準。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合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聘乙方為甲方門衞,共同遵守本合同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聘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 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門衞崗位工作,一切聽從甲方工長指揮。

2、具體工作如下:

(1)看管好工地一切物品,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2)工地內嚴禁煙火,乙方負責監督。

(3)負責門衞房、大門口的衞生

(4)負責工地自行車、力車清點。

(5)出入人員、物品嚴格檢查登記。

(6)晚九點半必須鎖大門,外出人員晚歸者,必須要求其出示上崗證,並作記錄,次日交工長處理。

(7)衣着必須整潔。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保護由甲方提供,費用從乙方工資中扣除,根據工程施工連續性的特點,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提供必要的住所,水電及檢查登記表。

四、 勞動報酬:

執行月工資,月工資為 元(含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勞動保險等費用)

五、 勞動紀律:

1、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2、嚴禁乙方變賣甲方工地任何物品。

3、禁止乙方親戚、朋友常來工地,更不允許留住,自工程開工日起,無特殊情況項目部不準批假。

4、甲方工地發生失盜、火災等重大情況,及時報案和通知甲方。

5、除甲方工地用料正常進出外,其餘任何工地物品帶出工地,須有項目經理簽字,方可支取。

六、 罰則:

1、防火。

(1)由於外在因素引起火災,責任不在乙方,但需有關部門認證。

(2)由於乙方自身工作失誤,發生火災,賠償甲方一切損失。

2、防搶、防盜。

(1)由於搶匪強行搶劫,乙方又不具備反抗條件的,被搶貨物乙方不負主要責任,但需有關部門認證。

(2)由於乙方工作失誤,工地內物品被盜或丟失,點清被盜、丟失物品,乙方按原價的貳倍賠償。

(3)監守自盜,乙方賠償甲方失盜物品總價伍倍的金額,嚴重者追究乙方刑事責任。

3、甲方隨時檢查乙方的工作,對於本合同所規定的乙方工作內容,發現有未完成情況(如衞生不合格),或違反勞動紀律,甲方罰乙方20.00~500.00元。

4、上班期間酗酒、鬧事罰款2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乙方患病或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七、勞動爭議處理:

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八、其他:

甲方相關的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有關規定執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續簽__年__月__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編號:__)。續簽合同 期限從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對原勞動合同 內容作如下變更,並同意補充如下事項:

1、********

2、********

3、********

原勞動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遵照執行。

本續簽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方用工部門與乙方各執一份,甲方人事處備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本勞動合同續簽 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

由於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那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廠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間,違反單位規定吸煙,遭到了辭退。對此,小洋覺得難以接受,他表示自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領導怎麼能因為一件小事就辭退人?

我們的觀點: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鐵飯碗”劃上等號是一種誤解。這裏所説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

三、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四、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説,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説,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並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於這種情況,法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因企業發展需要,同意聘用乙方為 ,雙方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和互惠原則,通過充分協商共同簽定本聘用合同。

一、聘用期限

1.1 聘用期為 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 個月。試用期內乙方需完成甲方安排的各項工作目標,經甲方考核合格後方可轉正。

1.2 乙方保證到甲方報到上班時與其它企業無勞動聘用關係。

二、職能及考核指標

2.1 負責制定企業1—2年的營銷戰略和實施計劃。

2.2 負責企業業務模式的設計與市場的拓展。

2.3 負責銷售渠道的規劃管理、銷售工具的設計開發、以及銷售團隊的組建和培訓。

2.4 按時完成甲方要求的經營和銷售任務:

A、自乙方入職之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乙方保證實現企業銷售額突破 萬元的業績指標,其中 萬元為企業整體指標,另萬元為乙方個人銷售指標;

B、自20__年1月1日起,至20__年12月31日止,乙方保證實現企業銷售額突破 萬元的業績指標。

2.5 乙方須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和企業文化,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2.6 乙方在聘用期間,如果出現任何下列情況,甲方有權隨時與乙方解除勞動關係:

A、 散佈消極信息和言論,詆譭甲方聲譽。

B、 在其他企業或單位兼職或將甲方的各類資源帶去其它公司運作。

C、 營私舞弊或泄漏商業機密。

D、 連續3個月未能達到考核指標或嚴重失職,並給甲方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E、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薪金及福利

3.1 乙方聘用期的目標收入為:年薪¥ 萬元(税後),其中底薪¥ 萬元,考核工資¥ 萬元。

3.2 工資發放時間:以甲方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每月20日)為準,發放上月工資。

3.3 工資發放方式:

A、乙方底薪的 %逐月發放,其餘 %年底於當年農曆春節前一次性發放。

B、乙方考核工資(每月¥元)按照乙方上月業績完成的實際情況,當月完成業績指標的,次月工資發放日全額發放;當月未完成業績指標的,若延遲至次月完成,則考核工資的發放也順延一個月。

3.4 乙方起薪日為乙方到甲方正式報到之日。

3.5 試用期內乙方主動辭職的,則視同乙方主動放棄年底一次性發放的乙方底薪%的工資。合同期內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含乙方試用不合格),工資依照乙方的全額底薪(¥萬元),按乙方離職前的實際出勤天數結算,發放時間由甲乙雙方另外協商。

四、工作時間及休假

乙方有權享受國家的法定節假日,但在工作需要加班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正常上班,加班工資已含在乙方的年薪中,甲方不另行發放加班工資。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無法律法規可依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經甲乙雙方蓋章或簽字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合同訂立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xx(姓名)為xx(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xx(工作名稱)。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從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xx個月,至xx年xx月xx日止。

第三條、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2、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3、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衞生條件。

4、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1、甲方必須每月按時發放乙方工資,不得拖欠。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3、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每月工資為xx月,試用期完後為xx每月,加班工資另計。

第六條

每天工作時間為八個小時。

第七條

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xxxxxx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xx份,甲乙雙方各執xx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

xx年xx月xx日

勞動合同 篇8

合同編號:

ⅹⅹⅹ有限公司勞動合同

甲方名稱: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乙方: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甲方: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地址:ⅹⅹⅹⅹ ⅹⅹⅹⅹ

乙方:(身份證號碼: )

性別: 出生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本人聯繫電話: 家庭聯繫人:家庭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訂立本勞動合同。

第一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定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為期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本合同即行終止。其中:約定試用期為個月,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第二章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 (崗位)工

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

第三條 乙方同意工作地點為 。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

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已告知乙方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

勞動報酬、勞動紀律以及乙方要求瞭解其他有關工作的情況。

乙方知曉其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勞

動紀律以及其他與工作有關的情況。

第五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以及上級安排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種方式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

(一) 標準工時制,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具體上班時

間,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確定。

(二)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乙方上下班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

(三)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以月(季、半年、一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第七條 甲方在國家規定節假日期間依法安排乙方休假。

第四章 勞動報酬

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乙方變更工作崗位,乙方薪酬標準由甲乙雙方重新協商確定。

第九條 甲方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工資與崗位職責、工作業績掛鈎的薪酬制度,依法自主確定薪酬分配方式和薪酬水平。並可根據對乙方的考評結果和公司制度,相應調整乙方的薪酬。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合格後的工資標準為 元/月,試用期工資 元/月。 第十一條 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支付乙方的工資,發薪日一般為次月的8-10日,甲方不得無故剋扣或故意拖欠。

第十二條 甲方按相關規定,為乙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等國家與地方政府規定的税費、保險費等。

第十三條 經乙方同意,甲方可從其月應發工資中扣除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各項費用或經濟賠償。

第五章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且乙方應在貳星期內辦理完相關手續,乙方逾期辦理導致的後果及增加甲方的成本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十六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工傷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等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勞動安全衞生設施、勞動衞生安全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九條 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聽從甲方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違章操作、冒險作業。

第二十條 乙方有權對甲方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和危害生命安全、身體健康的行為拒絕執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乙方因身體等原因,不適合從事某些工作崗位或項目,乙方應在上崗前以正式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否則因乙方隱瞞,甲方在乙方工作後獲知此情況,甲方有權隨時終止與乙方的勞動合同且不須向乙方提供任何經濟補償。

第七章 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二條 甲方制定的與員工利益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應在公司內公示。乙方應主動認真學習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十三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維護甲方形象。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未經甲方允許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兼職,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須向甲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乙方相應的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

(一)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本合同的相關內容相應進行變更。

(二)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

意,可以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三)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在本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雙方表示續訂或不續訂意見。乙方接到甲方續訂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做書面答覆,視為乙方提出不再與甲方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甲方

要求乙方不能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乙方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

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上述第二十九條情形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

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乙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個工作日書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乙方須按照甲方規定辦理及所有技術、經營、生產等資料和信息載體的移交手續。

第三十三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勞動合同 篇9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共同遵守。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年月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作,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務,乙方如不服從甲方安排,應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提出辭職申請,否則,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相關責任。

三、工作時間

第三條 甲方實行每日小時、每週天工作制。

第四條 因生產經營需要,經協商同意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休息。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甲方按月足

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工資 元。

五、勞動保險

第六條 甲乙雙方應按照國家和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條 乙方患病、工傷、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和和勞動條件

第八條 乙方的勞動保護、安全衞生條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七、勞動紀律

第九條 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遵守職業道德,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保守甲方商業祕密。

八、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

第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3、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十二條 雙方因在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從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 附則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的專項協議、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和甲方規章制度均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10

編號: ______

甲方 (單位)

乙方 (個人)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 年___ 月___ 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年_月_日,終止日期___年_月_日,其中試用期____.

二。工作內容和義務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方協商,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方的榮譽和利益;

4、忠於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業祕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祕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乙方按照甲方規定的任務。

第五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七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元。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九條 由於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方保證支付乙方的生活費不低於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於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

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一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後關於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五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六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合同期內,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內外甲方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內外非甲方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方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 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款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二十二條 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款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市、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乙方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係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 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七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甲方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款、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原勞動部制發的《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方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對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按原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後十日內未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的;

3、甲方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方報酬低於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一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款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方經濟補償外,甲方應根據原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方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乙方有第二十二條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業祕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後,亦不得在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後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方有關的費用。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第三十七條 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或委託代理人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關(蓋章) 鑑證員(蓋章)

鑑證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