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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凡是當事人需要取得對方標的物的臨時使用、收益而無須取得所有權,並且該物不是消耗物時,都可以適用租賃合同。

什麼叫做租賃合同

在租賃合同中,把自己的財產交給他人使用的人叫做出租人;使用他人財產並支付租金的人叫做承租人。

租賃合同與借款、買賣等合同相比,有以下特點:

一是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而不轉移物的所有權,這是租賃合同區別於買賣、贈與等轉移財產所有權合同的特點。

二是租賃合同具有臨時性。租賃合同不適用於財產的永久性使用,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三是租賃合同為雙方有償合同。

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在租賃期內,承租人享有租賃物的使用權、收益權,所有權仍然歸出租人享有。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負擔使承租人為物之使用收益的義務,承租人負擔支付租金的義務,同時其各自之義務就是對方所享有的權利。

(3)租賃合同在當事人之間既引起債權法律關係,又引起物權法律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賃合同是在人們的經濟生活和日常生活中經常使用的一種合同。它可以在自然人、法人之間調劑餘缺,充分發揮物的使用功能,最大限度的使用其價值。通過租賃,承租人與出租人雙方的利益可以同時得到滿足,因此,租賃是現實經濟生活中較為重要的一種經濟形式。

目前在我國的經濟生活中,有些交易行為,如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的租賃、企業承包租賃經營等形式,是否用本法關於租賃合同的規定加以調整,在起草合同法的過程中有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上述幾種經營形式從實質上講是租賃,應該由租賃合同調整;也有人認為要根據不同情況來分析,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轉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地是對土地的使用權的.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最高可達到70年,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它是一種用益物權,各國一般都將這種土地使用權通過物權法來調整。本章規定不適用於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具體規定,只是在少數地區進行試點,它是為了便於各級政府進一步盤活存量用地的一項措施,它還有待於在試行中不斷總結經驗

對於企業的租賃經營合同與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是不同的,表現在,一是企業租賃的當事人一方是企業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另一方則是本企業的職工,他們之間本來就有一個內部管理的關係;二是合同訂立是以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的,有時還須由有關部門批准;三是租賃的標的是整個企業,而不是某一特定的財產,是人財物、產供銷、資金、技術、經營等多種因素的綜合體,承租人獲得的不僅是對財產的使用權,而是一種經營權;四是承租人須以自己的財產向企業提供擔保;五是按照合同的要求,合同終止時,企業的價值須大於租賃時的價值。從上述特徵中可以看出,本章規定的租賃合同不能適用於企業的租賃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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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租賃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