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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轉讓合同(彙編15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轉讓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有關轉讓合同(彙編15篇)

有關轉讓合同1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碼: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碼:

房東(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丙方同意甲方將自己位於 街(路 號的店鋪(所有權證號碼: )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甲方把原經營項目(項目名稱、加盟合同號)整體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丙方與甲方已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為 元人民幣(大寫: ),租金為每半年交付一次,並於約定日期提前半個月交至丙方。店鋪轉讓給乙方後,每月交納租金及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等各項費用,該合同期滿後由乙領回甲交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甲方原經營項目()加盟期滿

後由乙方領回甲繳納的押金,該押金歸乙方所有。

四、轉讓後店鋪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全部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後房屋裝修等不動產歸丙方所有,營業設備等動產歸乙方。

五、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上述費用已包括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六、,甲方、丙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店鋪的工商營業執照、餐飲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過户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接手前該店鋪所有的一切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接手後的一切經營行為及產生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

七、如乙方逾期交付轉讓金,除甲方交鋪日期相應順延外,乙方應每日向甲方支付轉讓費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且乙方

必須按照轉讓費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果由於甲方原因導致轉讓中止,甲方同樣承擔違約責任,並向乙方支付轉讓費的10%作為違約金。

八、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政府規劃,國家徵用拆遷店鋪,其有關補償歸乙方。

九、如果合同簽訂前政府已下令拆遷店鋪,甲方退償全部轉讓費,賠還乙方裝修投資等所有損失,並支付轉讓費的15%的違約金。如果合同簽訂之後政府明令拆遷店鋪,或者市政建設(如修、擴路、建天橋、立交橋、修地鐵等)導致乙方難以經營,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退還剩餘租期的轉讓費,押金仍歸乙方。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自三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丙方簽字: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2

轉讓方(甲方):身份證號:

頂讓方(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兩方經友好協商,就店鋪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將自己位於街號的轉讓給乙方使用,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並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賃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與義務。

二、房主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元人民幣。店鋪交給乙方後,乙方同意代替甲向房主履行該租賃合同。現有裝修、裝飾、設備(包括八台桌球和電腦記費系統及附帶設施)在甲方收到乙方轉讓金後全部無償歸乙方使用,租賃期滿後不動產歸房主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四、 乙方在年月(轉讓費)為元人民幣(大寫)。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五、 該的營業執照由乙方轉讓後,甲方將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

六、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經營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因國家徵用拆遷店鋪,有關補償歸乙方。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日期:

乙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3

合同編號:

轉 租 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承 讓 方: (以下簡稱乙方) 公司地址(家庭住址):

營業執照註冊號(身份證號):

機構代碼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為明確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的目的與內容

為搞活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實現資源共享,合作共贏。甲方將坐落在XX縣XX鄉XX村XXX屯XX號房的10年使用權及經營權整棟轉租給乙方,該房屋建築為鋼筋混凝土結構,豪華裝修,整棟共 層,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現將第 層到第 層,共 層,共 間(套),全部轉租給乙方作為居住與經營使用。

第二條 出讓期限

1.出讓期限共十年,即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

2.出讓期滿後,如甲方仍繼續出讓房屋的,乙方擁有優先承租權。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按整棟10年總租金為 萬元計算,分五期付款:首

付定金為總租金的20%,即 萬元,於合同簽約 日內付清;第二期再付總租金的50%,即 萬元,定於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三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於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四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於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第五期再付總租金的10%,即 萬元,定於20xx年 月 日前付清。甲方每次收到乙方交來的租金,須立好收款票據給乙方作憑。

2.若在每期規定時間內乙方不能支付規定的租金,則合同自動失效,甲方無償收回轉租的房屋,乙方之前交付的各項租金甲方不退回。

3.如乙方所支付的租金累計達不到總租金85%以上的,則乙方與第三方任何租賃、經營等協議一律無效,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4.簽訂合同之日,甲方提供該房屋的相關證件(土地出讓合同、房屋土地使用證、甲方與房主的租賃合同)複印件給乙方,乙方提供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給甲方。

第四條 房屋的租賃範圍以及修繕和裝飾

1.甲方裝修完畢後雙方認可的標準及相關設備設施,裝修及相關設備設施均為一次性提供(具體見附表),今後出現的維修、更換保養等均與甲方無關。

2.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對承租的房屋進行再裝修與修繕,房屋再裝飾修繕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

自行負責。

3.乙方對整棟房屋內添置和購置的所有家用電器、傢俬、傢俱等可動產享有所有權,合同到期由乙方所有或自行處理權。房屋裝修等不動產乙方承租到期後贈送給甲方使用,在使用期間維修、維護及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轉租的房屋內容與條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履行法律義務。

2.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把該房屋的所有權等進行抵押、轉讓、租賃,沒有徵得乙方或指定方的書面同意,抵押、轉讓、租賃無效。並因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賠償金額為乙方交納房屋轉租金的兩倍,並賠償乙方再裝修全額費用及損失。

3.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得干涉乙方或指定方依法享有房屋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並有義務無酬配合其行使權力,否則賠償乙方或指定方的所有損失。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乙方的權利

1.乙方享有從房屋承租合同生效之日起所有的居住使用權、租賃轉讓權、經營管理權的權利。乙方在經營使用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安全事故由其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在合同有效期內,進行房屋施工,在不影響甲方房屋安全結構的施工工程無須徵得甲方同意)。

2.乙方有權在支付本合同約定的全部相應轉租金款項後,按本合同約定取得房屋的居住使用權和經營權,甲方在此期間不得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費用。

3.在合同有效期間,如乙方需要勞務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甲方提供的人員,如甲方人員不能勝任該項工作,乙方有權解聘,並另請他人,甲方及甲方家庭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乙方的經營工作,否則視為違約並承擔違約責任。

乙方的義務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要負責管理好甲方的房屋,如有損壞,要負責修復。

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水電費、衞生費、安保費、物業管理費、債權、債務、税費等各項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甲方違約,須向乙方支付出讓金總額的5%違約金,另須向乙方有息賠償已支付出讓金全額,甲方保證不持任何異議,不提出任何要求。

2.乙方違約責任:在合同有效期內,如乙方違約,須向甲方支付轉租總金額的5%違約金,甲方不退回已交付的租金。

第八條 免責條件

在合同有效期內,由於戰爭、自然災害、政府徵收等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甲方的房屋無法繼續存續造成的.損失,雙方均不向對方主張權利,雙方共同努力爭取賠償,乙方享有所承租房屋的相應分配權。

第九條 特別約定

1.甲方鄭重聲明:本合同是甲方慎重考慮並取得全體家庭人員同意支持後完全自願簽定的,附本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作為本合同的附件二)。

2.如甲方按法定手續程序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履行原甲方與乙方所簽署的本合同。

3.按本合同約定,乙方獲得居住和經營權的房子,在房屋租賃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能干涉其居住及經營,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期滿後,房屋的使用權及經營權歸第一齣租人所有;如第一齣租人對外出租該房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繼續承讓權。

5.在合同有效期內,甲、乙雙方簽約人如有任何變動,不影響本合同的履約並以所持合同原件人自動變更為合法代理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對方變更,雙方不得額外收取對方的任何費用。

第十條 爭議解決的方式

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均可依法向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一條 其他約定

如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其他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以上條款生效。

轉租方: 承讓方:

代表人: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有關轉讓合同4

一、限制一方在合同技術標的上進行新的技術研究或要進行新的技術研究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阻礙技術進步的技術壟斷行為,是不利於社會進步的約定。

二、阻礙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理的方式實施技術。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就技術實施的期限、地域、方式進行約定,但是,不得限制當事人一方運用合同標的的技術按市場的需求在約定的.期限、地域和按約定的方式限制其生產規模、產量、價格、銷售渠道等方式限制當事人一方根據市場需求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實施技術。

三、不允許合同當事人一方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如在合同中不得約定當事人一方在接受了另一方的技術並得到指導後,一方不得從其他渠道取得技術的限制性規定。

四、不得有阻止國家指定推廣、使用的技術約定。國家指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國家依據產業政策的規定和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決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只能使用轉讓的技術,不能使用國家決定推廣、應用的技術,是明顯的不合法條款,是不利於社會進步,不利於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的。

技術轉讓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主要指讓與人),應當在簽訂技術轉讓合同時遵循法定原則,以免產生無效內容和無效條款。

有關轉讓合同5

車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現將車轉讓於乙方。該車車牌號為碼為,發動機號為。現訂立汽車轉讓合同如下:

一、該車於______年______月登記,檢驗合格期至______年______月。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協議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二、經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後確定該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元整,餘款個月內付清。

三、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時向買受人提供車輛證件;説明汽車的現狀;

四、然油補貼前後補助費用由乙方。

五、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__年__月__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違法記錄,所有費用,債務糾紛都由乙方完全負責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月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買賣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________

購車方(乙方):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6

售車方(甲方):

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購車方(乙方):

身份證號:

户籍所在地:

甲方將自己所有的一輛色牌汽車的車牌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行駛證登記人:

於20xx 年1月 日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交易金額為人民幣____萬__千__百元整(¥________.00),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一致協議:

(一) 自協議簽訂,甲方向乙方轉讓車輛、乙方向甲方支付購車款起,該車所有權歸乙方,乙方有使用、出售、轉讓及報廢等權利。

(二)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所出現的一切問題(損壞、維護修理或被盜)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三)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而產生的本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四) 該汽車自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以後,購車方(乙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售車方(甲方)無關;

(五) 該汽車在本協議註明的轉讓日期(時間)之前,售車方(甲方)使用時如發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或其他法律糾紛與購車方(乙方)無關;

(六) 售車方(甲方)向購車方(乙方)提供該車輛的一切真實、有效、合法的手續、票據和證件,並對車輛來歷及所有手續、票據和證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事後如調查發現售車方(甲方)提供的該車輛的.手續、票據和證件系虛假、偽造證件,或車輛來歷不明,購車方(乙方)有權退回車輛給售車方(甲方)並要求售車方(甲方)退回購車款,同時因偽造證件而給購車方(乙方)造成的所有損失及產生相關的法律責任均由售車方(甲方)承擔。

(七) 雙方約定於20xx年___月日前過户,過户所需費用由_______(___ 方)承擔,由_______(___ 方)到車管所辦理車輛過户手續,_______(___ 方)協助辦理。車輛必須按合法的手續過户,如不過户,由乙方承擔車輛轉讓之日起一切法律責任及相關後果。

(八) 該車以後辦理年審、保險等事宜由乙方承擔。

(九) 該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簽訂時間20xx年___月日,時間:

雙方簽字後即時生效,雙方均不得違背以上各條款。

(十) 附雙方身份證複印件各一份。

售車方(甲方)簽字:

購車方(乙方)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簽訂日期:20xx年__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7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

現甲方將自己的`一台,現轉讓給乙方,車輛價格為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付款方式:合同簽字時乙方首付,

2、自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甲方負責。自年月號以後所發生的一切與本車有關的債權債務、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由乙方負責。

3、甲方保證本車具有本人合法所有權,並所有手續合法合理,如發現手續不合法及違法行為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在簽訂合同時甲方將本車一切手續交與乙方。

4、此合同簽訂後,如果一方違約,將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元(元整)。

5、以上均為雙方的真實意願,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以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

電話:________

見證人:________

___年__月__日

有關轉讓合同8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煙台街客三站店(暫定名,最終名稱以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名稱為準)轉讓事宜達成協議簽訂本轉讓合同。

第一條 乙方轉讓經營位於三站的街客奶茶店,乙方可以更改甲方的經營範圍。

第二條 店面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店面位於,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三站市場內的街客加盟店(具體地址:(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 三站興業路1號XYL—11號)達成以下協議。 2.該店面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給乙方使用。

3交接。

4. 甲方負責教會乙方人員街客所有產品的調配方法,教會為止。 5. 街客奶茶店的工作人員甲方協助協調繼續在店裏工作。

6. 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的被特許人名稱,甲方願意協助辦理,但是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轉讓金用支付方式

1. 該店轉讓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街客公司收取的店面門頭字樣和店內logo押金為___________元(大寫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2. 轉讓金支付方式:自本同生效後當日內一次性付清轉讓金 元。店面押金___________元將於日前交付甲方

3. 交接過後 ,乙方資金全部交付甲方後,街客公司出具的押金單據甲方要交與乙方,

4. 如乙方不經營街客店時甲方負責與街客奶茶公司協調並將街客奶茶公司押金___________元退還乙方。乙方如需更改甲方和上海街客品牌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上的被特許人名稱,甲方願意協助辦理,但是因此產生的所有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 店面交付的.驗收

1.甲方應保證門店本身及附屬設施、設備處於正常使用狀。

2.驗收時雙方共同參與,如對裝修、器物等設施有異議應當場提出。並協商解決

3. 甲方交還乙方的店面及附屬設施應保持完好的狀態,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權隨處理

4. 在轉讓以後,甲方負責店面房租合同的轉讓到乙方名下事宜。一同協助乙方以後房租到期的後續房租的價格協調,房租由乙方支付。由租房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房租、租房税、租房押金等)均由乙方支付甲方將不從中獲取利益

第六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 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合同生效之後乙方將完全擁有街客三站店煙台市________路________號,乙方將擁有自主經營權利,甲方將不得與無故干預正常的經營。未盡事宜時,甲、乙雙方可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條款及附件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籤(章)後生效。

第七條 其他約定事項補充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轉讓合同9

出讓方:__________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出讓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標的

甲方遵從本協議約定,向乙方出讓上海________企業有限公司下屬的上海_______廠位於XX市XX區通北路號的房地產,幷包括該廠區內的建築物附屬及配套設施。

該出讓的房地產權為甲方所有,房地產權證號為滬房地楊字()第________號。整個產權佔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房地產權證中為新建廠房已被拆除的3、4、8、10、11、12、13、14、15、18、19、22幢除外,現有實際建築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和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共三層,結構已封頂)。(權證是否房地合一)

附屬及配套設施包括:電、水、煤氣、通訊、排污等用房和設備,同時包括廠區內所有地下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條產權基本情況

乙方受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主要由辦公樓(共地面________層、地下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於________年)、老廠房(________層,約________平方米,建於________年)、在建廠房(________平方米,結構封頂)、以及機房、鍋爐房、配電房、工房、堆煤場等組成(具體詳見協議附件中的產權平面圖),為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項目標的。

乙方受讓房地產權的實際建築面積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結構封頂的在建三層廠房________平方米。其中,已經完成三層結構封頂的在建廠房,按原規劃部門的批准的建築面積增容到________平方米(增至共________層)。由乙方另行投資並繼續以甲方的名義建設至項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號為滬規建()________號,施工許可證號為____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轉讓價格及承擔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上海________廠全部房地產權的轉讓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2.房地產產權買賣的相關税、費等按政府的現行規定各自承擔,土地出讓金由乙方承擔,房地產評估費用雙方各自承擔一半,如無具體規定的其他費用雙方另行協商。

3.配套設施中的水、電、煤氣、通訊等,在辦理產權轉讓的同時,甲方協助乙方辦理過户手續(或重新申請),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廠房交付前的水、電、煤氣、通訊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支付;廠房交付乙方後則由乙方負責承擔。

第四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本協議約定的建築面積和佔地面積與產權登記證有差異,則以產權登記證上的實際有效面積為準。(實際有效建築面積應該除去已經拆除的房子)

產權過户後登記的面積與第一條所述面積發生差異(不包括新廠房),差異部分應按相應的比例予以找補。(新、老廠房,辦公樓,附屬建設等,按各自在轉讓總價中所佔比例計算找補金額)

第五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將轉讓款項匯入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户。

甲方指定的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

____

1.首期付款:自本協議生效起的________________周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協議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萬元)。

2.二期付款:在建廠房建到五層封頂時,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金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元整(¥_________萬元)。

3.三期付款:在雙方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本協議的約定原則,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交XX市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正式交易手續。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產買賣受理單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_萬元)。

4.四期付款:在XX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核發過户後新的房地產證後,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____萬元)。

5.最終付款:本協議簽訂生效起十個月內,乙方支付最後一筆款,即轉讓總價的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萬元整(¥_____萬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移交全部廠房、場地及相關設施。

第六條產權交付及產權登記過户

1.甲方收到乙方第一次付款後的一週內,向乙方交付在建廠房的有關項目資料複印件,雙方另行簽訂在建項目的交接協議書。

2.甲方收到乙方第二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相關的全套資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後一次付款後的三天內,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產。

第七條雙方的違約責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付款,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內,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本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協議。甲方解除本協議的,乙方按總轉讓款項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願意繼續履行協議,經甲方同意,協議繼續履行,自本協議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項指依照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項的差額。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產的違約責任:

甲方如未按本協議規定的時間交付房產或相關手續的,按逾期時間,分別作違約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30天,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產權轉讓款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協議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30天后,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協議。乙方解除協議的,甲方應當自乙方解除協議通知到達之日起5天內退還全部已付的款項,並按協議總轉讓價的1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要求繼續履行協議的,經乙方同意,協議可以繼續履行,自本協議第六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項萬分之二的違約金。第八條其他責任

1.甲方保證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房地產權利沒有糾紛,轉讓前的所有債務由甲方承擔。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辦理產權過户登記或發生其他債務糾紛等,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並作相應賠償責任。

2.乙方保證受讓上述房地產而支付的資金為乙方正當合法所有,並願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協議辦理房地產權利過户登記手續,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應及時退還乙方已經支付的房地產轉讓款和廠房建設款。

第八條爭議解決

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其他

1.本協議如與房屋買賣合同有牴觸,以本協議為準。

2.本協議未盡事項雙方可以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的附件、補充協議及買賣合同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轉讓的上海________廠廠區平面圖、房地產權證複印件、雙方營業執照、企業結構代碼證。

第十條本協議及附件共頁,一式八份,雙方各執四份。

第十一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有關轉讓合同10

一、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乙稱):

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擬定以下合同:

二、轉讓公司的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為甲方將所屬的_____,該公司賬面價值_____萬元,評估價值_____元,涉及職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銀行債權________元。該公司轉讓行為已經同意。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公司轉讓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並報批覆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1、甲方轉讓公司的人員由甲方自行安置,與乙方無關。

2、甲方轉讓公司的人員在外發生的一切違法行為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四、債權、債務處理

1、因甲方轉讓公司遺留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自行承擔,與乙方無關。

五、公司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 元,雙方約定在 日內,乙方 (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指定的 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採用分期付款的, 乙方以 為保證條件,分 次,分別在 日內付清。

六、產權交割

乙方通過產權交易中心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後,甲方將編制好的《產權轉讓交割單》提交給乙方,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後,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方視為交割完成。

七、税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税費按如下方式處理:

八、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 (①依法向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產權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 元。當合同履行後,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於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補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交易費用後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公司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公司,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於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於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並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後生效。

十一、權證變更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後,由_____負責,於_____日之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xxx年 xx月 xx日

有關轉讓合同11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韻達快遞業務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將礦區二礦韻達分部的全部業務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上述費用包括全部業務及其相關設備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結清下屬兩個寄存點的所有費用。其下屬兩個寄存點的風險抵押金(每個寄存點人民幣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元,大寫:_____)一併轉讓給乙方。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二礦韻達快遞分部相關手續暫不過户給乙方,乙方將繼續使用甲方相關手續進行經營,在乙方經營期間,如乙方需辦理過户手續,甲方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二礦韻達分部全部業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乙方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郵政管理局對快遞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韻達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合法經營,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一切後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有關轉讓合同12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工作單位: 住址: 身份證號:

經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於 市 區 路 號 單元 層 室,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平方米(包括卧室、客廳、衞生間、廚房、陽台、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人民幣)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 拾 萬__ __仟 佰 拾 元整給甲方,剩餘房款 元(大寫 )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後,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後,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並於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 房屋過户

房屋交付乙方後,甲方應當在 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户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 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 承擔。

第六條 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等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轉讓合同13

鑑於轉讓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稱注:必須與所轉讓的專利申請的法律文件相一致)擁有_________(專利申請名稱必須與專利申請法律文件相一致)專利申請,其專利申請號_________(九位),公開號_________(八位,包括最後一位字母),申請日為_________,公開日_________並擁有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鑑於受讓方_________(姓名或名稱)對上述專利申請的瞭解,希望獲得該專利申請權;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希望獲得該專利申請的優先權;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申請的優先權也轉讓給受讓方;雙方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資料

1.向中國專利局遞交的全部專利申請文件(附件1),包括説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摘要及摘要附圖、請求書、意見陳述書以及著錄事項變更、權利喪失後恢復權利的審批決定,代理委託書等。(若申請的是pct,還要包括所有pct申請文件)。

2.中國專利局發給轉讓方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書,中間文件,授權決定等。

3.轉讓方已許可他人實施的專利申請實施許可合同書,包括合同書附件(即與實施該專利申請有關的技術,工藝等文件)。

4.中國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申請權有效的證明文件。指最近一次專利申請維持費繳費憑證(或專利局的專利法律狀況登記簿)。

5.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批准轉讓文件。

第二條 交付資料的時間、地點及方式

1.交付資料的'時間;

合同生效後,轉讓方收到受讓方支付給轉讓方的轉讓費後_________日內,轉讓方向受讓主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資料,或者合同生效後 _________日同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合同第一條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資料,如果是部分資料,待受讓方將轉讓費交付給轉讓方後_________日內,轉讓方向受讓方交付其餘的資料。

2.交付資料的方式和地點

轉讓方將上述全部資料以面交、掛號郵寄或空運等方式遞交給受讓方,並將資料清單以面交、郵寄或傳真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將空運單以面交、郵寄方式遞交給受讓方。全部資料的交付地點為受讓方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地點。

第三條 專利申請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及處置辦法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實施該專利申請的,合同可約定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轉讓方可繼續實施或停止實施該專利申請。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則轉讓方應停止實施該專利申請。可約定轉讓方繼續實施並免交使用費等情況。在本合同簽訂前,轉讓方已經許可他人實施的許可合同,其權利義務關係在本合同簽訂生效之日起,轉移給受讓方。

第四條 轉讓費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費為(¥_________元),採用一次付清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後_________日內,受讓方將轉讓費全部匯至轉讓方的賬號,或以現金方式匯至或(面交給)轉讓方。

2.本合同涉及的專利申請權的轉讓費為(¥_________元),採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或在專利局公告後_________日內,受讓方即將轉讓費的_________%(¥_________元)匯至轉讓方的賬號;待轉讓方交付全部資料後 _________日內,受讓方將其餘轉讓費匯至(或面交)轉讓方;或採用合同生效後,_________日內支付(¥_________ 元),_________個月內支付(¥_________元),_________個月內支付(¥_________)元,最後在_________個月內付清其餘轉讓費的方式。支付方式採用銀行轉賬(或託收、現金兑付等),現金兑付地點一般為合同簽約地。

第五條 優先權的處理辦法國外優先權的處理:

1.不轉讓優先權,優先權屬原專利申請人,即本合同的轉讓方;

2.轉讓優先權,轉讓方式同專利申請權轉讓,與本合同同時生效;本國優先權必須與專利申請權一起轉讓。

3.轉讓優先權的,需提供有關優先權的證明(優先權申請文件,要求優先權證明,優先權有效證明等)。

第六條 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對於轉讓方不是該專利申請的合法申請人、或侵害他人專利權或專利申請權的,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轉讓方返還全部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對轉讓方未充分公開自己的專利申請請求保護的申請主題,專利申請被專利局駁回,轉讓方返還全部或部分轉讓費;對其他情況,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轉讓方不返還轉讓費;本合同登記公告後,由受讓方負責對專利局的有關通知進行答覆,並繳納有關費用,登記公告後專利申請被駁回的,由受讓方承擔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過渡期條款

1.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至專利局登記公告之日,轉讓方應維持專利申請的有效

性,在這一期間,所要繳納的維持費、申請、實質審查請求費,由轉讓方支付。

2.本合同在專利局登記公告後,受讓方負責維持專利申請的有效性。(也可以約定,在本合同簽字生效後,維持該專利申請權有效的一切費用由受讓方支付。)

3.在過渡期內,因不可抗力,致使轉讓方或受讓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本合同即告解除。

第八條 税費

1.對轉讓方和受讓方均為中國公民或法人的,本合同所涉及的轉讓費需納的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由轉讓方納税。

2.對轉讓方是境外居民或單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由轉讓方向中國税務機關納税。

3.對轉讓方是中國的公民或法人,而受讓方是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則按對方國家或地區税法納税。

第九條 違約及索賠

對轉讓方:

1.轉讓方拒不交付合同規定的全部資料,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手續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返還轉讓費,並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轉讓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受讓方交付資料辦理專利申請權轉讓手續包括向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每逾期一週,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受讓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返還轉讓費。

3.根據第七條,違約的,轉讓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對受讓方:

1.受讓方拒付轉讓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返回全部資料,並要求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2.受讓方延期支付轉讓費,每逾期_________(時間)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逾期兩個月,轉讓方有權終止合同,並要求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3.根據第七條違約的,受讓方應支付違約金_________元。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辦法

1.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本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提請受讓方所在地或合同簽約地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對調處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3.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和解的,請求某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其他

前十條未包括,但需要特殊約定的內容,包括出現不可預見的技術問題如何約定;出現不可預見的法律問題如何約定等。

第十二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的雙方簽字後即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並自專利局對雙方所做的《著錄事項變更》進行登記並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轉讓方(簽章):_________

受讓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有關轉讓合同14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説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脱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發佈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説《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説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説,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户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税和契税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税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税。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税的納税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税?未繳納契税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税,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税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税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税,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税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税,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税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税”,其第四條規定:“契税的計税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税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税的納税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税的納税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税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税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税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税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税。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税,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税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税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税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税與否是納税人和税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税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税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税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税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税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税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税等其他税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税和其他税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説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税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説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税,同時契税或者其他税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索,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有關轉讓合同15

合同類型: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

合同編號: 科技合字(19 )第 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受讓方: (公章)

(甲方)

技術轉讓方: (公章)

(乙方)

中 介 方: (公章)

合同登記機關: (公章)

簽訂日期: 19 年 月 日

合 同

有效期限 19 年 月 日至19 年 月 日

┌───────┬──────────────────────────┐

│ 研製單位 │ │

│ (個人) │ │

├───────┼──────────┬────┬──────────┤

│研製完成時間 │ 年 月 日│主要研製│ │

│ │ │ 人員 │ │

├───────┼──────────┼────┼──────────┤

│組織鑑定單位 │ │成果鑑定│ 年 月 日│

│ │ │ 時間 │ │

├───────┼──────────┼────┼──────────┤

│獲獎日期、等級│ │發獎單位│ │

│ │ │ │ │

├───────┼──────────┼────┼──────────┤

│ 已應用單位 │ │技術商品│ │

│ │ │轉讓方法│ │

└───────┴──────────┴────┴──────────┘

一、所轉讓的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二、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

三、技術祕密的範圍和保密期限:

四、技術指導的內容: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六、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七、使用費及支付方法:

一次總付:

按利潤或銷售額提成 % 時間:

其他方式:

八、中介方的'義務和責任及收取中介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後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

│ │ │ 地 址 │ │

│ 技 │ (公章) ├──────┼────────────┤

│ 術 │ │ 電 話 │ │

│ 受 │ ├──────┼────────────┤

│ 讓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户銀行 │

├───┼──────────┼──────┼────────────┤

│ │ │ 地 址 │ │

│ 技 │ (公章) ├──────┼────────────┤

│ 術 │ │ 電 話 │ │

│ 轉 │ ├──────┼────────────┤

│ 讓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户銀行 │ │

├───┼──────────┼──────┼────────────┤

│ │ │ 地 址 │ │

│ 中 │ (公章) ├──────┼────────────┤

│ │ │ 電 話 │ │

│ 介 │ ├──────┼────────────┤

│ │ │ 帳 號 │ │

│ 方 │ ├──────┼────────────┤

│ │ 負責人: │ 開户銀行 │ │

├───┼──────────┴──────┴────────────┤

│ │意見: │

│ 鑑 │ │

│ │ │

│ 證 │ │

│ │ (公章) 負責人: │

│ 單 │ │

│ │ │

│ 位 │ │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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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 │

│ 公 │ │

│ │ │

│ 證 │ │

│ │ (公章) 負責人: │

│ 單 │ │

│ │ │

│ 位 │ │

│ │ 年 月 日│

└───┴──────────────────────────────┘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技術轉讓方__份,技術受讓方__份,中介方__份,鑑證單位__份,公證單位__份,受託單位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機構2份。

標籤:彙編 轉讓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