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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轉讓合同經典(6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轉讓合同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實用的轉讓合同經典(6篇)

轉讓合同 篇1

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合同權利、合同義務或者合同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合同主體的變更,準確的説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即在不改變合同關係內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權利主體或者義務主體發生變動。

需要指出,在債法理論中,不僅僅是合同債權債務可以被轉讓,事實上其他債權債務也可以被移轉,所以債法上有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和債權和債務的概括轉移之説。但在合同法體系上,合同的轉讓僅指合同債權的讓與、合同債務的承擔以及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三個方面。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法律關係主體的改變。根據轉讓內容的不同,合同轉讓包括了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以及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轉讓三種類型。合同轉讓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合同轉讓的類型不同,其轉讓的條件、程序和效力也不盡相同。

合同轉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合同轉讓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則無效。

第一,必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存在為前提。如果該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無效,或者已經被解除,在此種情況下發生的轉讓行為都是無效的。

第二,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轉讓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徵得相對方同意的先經其同意;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且所轉讓的內容要合法。第四,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同轉讓的合意,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條件。

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①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②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於合同法的調整範圍,與物權轉讓有着本質的區別。

③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係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係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係。從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兼顧轉讓雙方的利益出發,《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對合同轉讓的範圍作了限制。

即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禁止轉讓: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比如根據個人信譽關係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債權人的行為為內容的權利;合同權利的設定是針對特定當事人的不作為義務;單獨轉讓合同債權中的從權利。

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轉讓生效除遵守合同轉讓的一般條件和要求外,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轉讓合同 篇2

轉讓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 轉讓方是______________配方的合法擁有者。

2. 轉讓方向受讓方轉讓相應的_____配方,供受讓方使用,並可生產經營。

3. 本合同的授權性質:經雙方確認,本配方所有權和專利申請權歸轉讓方所有。

4. 使用本技術的範圍:本配方轉讓一經雙方確認,受讓方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前提下,有權在甲方指定的地域及時間範圍內使用本產品的技術配方進行生產、經營及銷售活動。

5. 轉讓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 在合同生效之日,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配方資料:

1)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3)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4) ____________________配方。

(2)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轉讓方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1) 根據市場特別需求可酌情考慮親臨現場指導;

2) 提供相關產品和應用知識諮詢。

(3) 有權自己或與第三方(包括親屬)生產經營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和行業。

(4) 有權直接或間接出讓給第三方(包括親屬)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5) 有權自己或與第三方(包括親屬)再次開發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6) 提供配方的________簡要分析及使用方法等有關資料。

(7) 配合受讓方分析的相關技術資料和技術解答。

6. 受讓方的主要權利與義務:

(1) _________配方轉讓費支付約定: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__________技術配方轉讓費數額為_________元(¥_______元)人民幣和每年厂部(出廠價)______%税後淨利潤分成。按下列分期支付方式:

1) 合同生效後,並將相關配方移交給受讓方之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2) 產品投放市場一年內,經受讓方市場認可,方可再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的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元)。

3) 自合同產品投產或產品銷售之日起,每年以厂部銷售税後淨利潤_____%金額分成作為技術配方修改,維護費;具體支付時間和期限如下:

4) 利潤分成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支付上年度厂部銷售税後淨利潤____%金額利潤分成。

7. 保密條款

本合同產品技術配方屬授權性轉讓,受讓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配方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1)不得向第三方(包括親屬或家屬)泄密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資料。

(2)不得受聘於第三方開發或技術指導本合同項目中同類產品配方。

(3)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本合同中合作條款和合作條件。

8. 合同產品的驗收標準和方法:

(1)配方功能調整至受讓方的市場要求,產品投放市場後_____率達60%以上,或得到受讓方認可。

(2)保證所轉讓的配方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於生產實踐的成熟配方。

9. 違約責任

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應補交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每日1%的違約滯納金。

10. 侵權風險責任承擔條款

(1) 轉讓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訂立時尚未被他人申請專利。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他人就同一技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11.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各方應先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 合同簽定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

受讓方 :

簽名: (蓋章)

簽名: (蓋章)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3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裝修項目由甲方委託乙方對店面進行裝修,為確保裝修項目的順利進行,甲乙雙方經洽談協商並根據相關規定達成以下協議,以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店面裝修價款(詳見店面裝修明細)

1:店面裝修總價款(金額大寫):

總價款包含:材料款,人工費,設計費,施工清運費,裝卸費

二、質量要求:

1、店面裝修使用材料的品種,規格,名稱經甲方認可後方可施工裝修

2、店面裝修驗收標準質量和裝修效果必須符合甲方標準同時符合公司店面裝修要求

3、施工中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雙方需協商解決另立附頁作為此協議的補充

三、材料的供應

1、店面裝修材料由甲方指定材料乙方負責供應,裝修所用材料數量,質量,規格必須符合甲方要求,如與要求不符出現問題其損失由乙方全額承擔

2、材料的保管由乙方承擔,由於保管不善出現丟失現象,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付款方式:

1、協議一經簽定甲方付給乙方 元,裝修項目驗收完畢後甲方付給乙方剩餘尾款 元。

五、店面裝修

1、裝修日期為:年 月 日 年 月 日,因延期給甲方造成每天的損失根據店面裝修總價款的2%進行扣除。

六、店面裝修驗收

1、店面裝修完畢後甲方對所用材料,施工質量,店面裝修的`整體形象進行驗收,達不到要求或弄虛作假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七、其他:

1、裝修時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並提供裝修中所用水,電。因水電問題影響施工日期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

2、本協議(包括協議附頁)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轉讓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乙方因自辦企業或種植果園,同甲方協商。甲方將自己所擁有的責任地有償轉讓給乙方使用,該地面積3.45畝(東西長約10.75米,南北長約218米)東鄰李全,西鄰關堂,南至水泥大路,北至關丙英。特達成如下合同:

一、甲方原意將關岱嶽村城道地耕地永久性有償轉讓給乙方使用。

二、乙方願意付給甲方永久性轉讓土地補償費十萬元整。

三、轉讓後乙方在使用該土地時,如與四鄰發生因界畔不清等糾紛時,應由甲方出面處理,否則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均由甲方負擔,乙方自行處理國家組織管理審批事宜,甲方不負責任。

四、雙方交款簽名捺印後即視為一次性永久轉讓,轉讓後甲方不得干預乙方的土地使用意圖。更不能反悔,如有反悔,甲方賠償乙方全部投入的'2倍損失,如乙方反悔,甲方不予返還乙方的土地轉讓費。

五、甲乙雙方自轉讓之日起原土地上的任何事物都歸乙方所有,並主動將原政府和村委會發給的承包書自動消除。

六、本合同自雙方簽名捺印後生效,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七、甲方負責提供該地土地承包手續複印件一份。

甲 方:

乙 方:

中證人:

轉讓合同 篇5

在早期的羅馬,債是嚴格禁止轉讓的,因為當時的債被定義為特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一種法鎖,是一種法律關係,無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變更債務人都是債的關係喪失其同一性的現象。但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禁止債權的轉讓越來越阻礙經濟的發展,絕對禁止債權轉讓的觀念開始動搖,在經過長時間的發展羅馬法最終拋棄了舊的觀念,在法律中明確承認債權轉讓的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了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原則,為了鼓勵財產自由流轉,保障轉讓的秩序,做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權利轉讓做出了比較系統、詳細的規定,從而促進了合同權利轉讓交易的進行,增加了由權利轉讓帶來的社會財富。

一、 合同權利轉讓概述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轉讓是在保持合同同一性的情況下,轉讓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給受讓人,從而使得合同權利人發生變化的現象。所謂合同關係不失合同的同一性是合同的效力不發生改變,不僅合同的原有利益(如時效利益)、瑕疵(如各種抗辯)均不受合同權利轉移的影響,而且原權利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保證等)原則上也繼續存在。所以,合同權利轉讓僅僅是合同債權人發生變化。既不歸屬合同變更也不同於債的更改。債的更改是消滅舊債的關係,成立新債關係,所有舊債關係上的利益和瑕疵以及從權利均隨之消失。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特徵

在《合同法》中,合同債權轉讓的特徵主要有四個方面:

1.合同權利轉讓發生的是債權人的變更。合同權利轉讓是權利人將享有的合同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享有的,第三人在相應的權利範圍內介入原來的合同關係,成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會涉及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一種是原合同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係;一種是轉讓人和讓與人的關係。通過協議轉讓合同權利的,雖然《合同法》要求在債權轉讓時,債權人要及時通知債務人並且債務人在收到合同權利轉讓通知之後受到該協議的約束,但是,轉讓協議的當事人仍然是原債權人與第三人,債務人不可能成為轉讓協議的當事人。

3.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債權。我國的合同權利轉讓制度是規定在合同法中的,而不是規定在債法總則中,那麼合同權利究竟指的是什麼?雖然我國學術界。但是,《合同法》明確把身份合同排除在外,而物權合同的成立和物權變更是一併進行的,所以,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只能是債權。

4.合同權利既可以全部轉讓也可以部分轉讓。當合同原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時,原債權人退出合同關係,第三人完全取代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與權利轉讓協議受讓人一起成為合同關係債權人,此時多個債權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可能是按份共有還可能是連帶共有,究竟屬於哪種共有方式應當尊重原債權人和受讓人約定的選擇。

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範圍

原則上合同權利可以依債權人和受讓人的意志自由轉讓。但是,並非所有

的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畢竟合同是權利人和義務人之間自由設定的一種特定的關係,所以改變義務人承擔的債務和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權利轉讓一般是不被允許的。對於存在的一些特殊的合同權利,是否允許轉讓《合同法》並沒有確定的規定。

(一) 可讓與的合同權利的排除與限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但是仍然非常原則,詳細分析如下。

1.依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權利

合同關係是相對關係的一種,某些合同權利,只能在特定主體之間生效,如果仍將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必然會使合同相應的內容發生變更,從而使轉讓後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喪失與原合同的同一性,並且違反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該合同權利不能轉讓。通説認為,根據人身信任關係發生的合同債權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為特定債權人的利益而設定的合同債權、合同內容包括了針對特定當事人不作為義務的合同債權、從權利四種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對於一些特殊性質的合同權利的轉讓問題:第一,訴訟中的合同債權。基於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債權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債權,這種債權在訴訟過程中一直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這種債權的成立與否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因此為了減少訟累,應當禁止訴訟中的合同債權的轉讓。第二,贈與合同的債權能否轉讓。贈與合同的目的並不是促進商品流通,發展經濟,而是使受贈人得到經濟上的幫助或者滿足當事人情感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人身性質。因此贈與合同的債權不應當成為合同權利轉讓之標的。實際上經常出現的,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之後,又將標的物轉讓與或者贈與他人的與合同權利轉讓之間存在着根本的不同,前者的兩個贈與合同都是同一標的物,後者是建立在贈與合同基礎之上將債權請求權轉讓給第三人。第三,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債權的轉讓。對訴訟時效已過的合同債權而言,此種債權喪失的是請求債務人償還的請求權和訴訟過程中的勝訴權,債權本身仍然是存在的,當債務人自願償還時,不會發生基於受害人行為發生的不當得利。因此,訴訟時效期間已滿的債權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在第三人已經知道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情況下,當第三人和原債權人就合同權利轉讓意思達成一致,説明第三人願意接受債務人不履行的風險。在自願原則的依據之下,該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就會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後果。但是,若原權利人未告知受讓人權利有瑕疵時,第三人可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選擇行使撤銷權或者要求原權利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

對當事人之間能否約定合同權利不被允許轉讓的立法上,各個國家的選擇是不同的,法國立法選擇其為無效約定,德國、日本法律明確規定其有效。我國的合同法採用日本立法體例。當事人約定不能轉讓的合同權利是依據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則,禁止合同權利轉讓的約定不管是禁止轉讓給特定第三人,還是禁止轉讓給一切不特定的人,只要當事人的約定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此約定就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合同當事人要受此約定的約束。但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禁止轉讓的特別約定條款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時債權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

並不能產生預期的效益,但是善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權利轉讓協議有效。善意第三人有效取得債權,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對於原債權人違反了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債務人有權要求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

法律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會禁止或者限制某些權利的自由轉讓。《合同法》中沒有具體合同權利轉讓的禁止性規定,所以依據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依據的是應當是我國《合同法》之外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合同效力不確定之合同權利的轉讓

有效的合同權利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原合同完全符合有效合同的要件,沒有要件缺陷,並且是現在仍然存在的合同債權。針對效力未定的合同、可撤銷合同、附條件合同、附期限合同等效力不確定合同的權利是否允許自由流轉,多數學者認為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

1.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

效力待定合同在被追認之前合同權利的效力還是處於不確定的狀態,當在法定期限內不被追認,那麼此時的合同即為確定、當然無效,並且無效的效力可以追溯到合同成立時。如果,合同追認權人是原債權人,那麼債權人將合同債權轉讓給受讓人,債權人的行為應視為合同已經得到了追認,此時的合同為確定當然有效的合同,債務人要向合同受讓人履行相應的債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債務人享有合同追認權並且在沒有行使之前,合同權利處於不確定的狀態,此時為了防止不必要糾紛的發生、減少訴訟發生率,應當限制合同權利的轉讓。因此,對於效力待定合同的權利轉讓應當區分追認權人為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而分別規定。

2.可撤銷合同的權利

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可撤銷合同的權利是確定有效存在的。如果可撤銷合同撤銷權歸屬於原債權人,原權利人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權利轉讓協議,那麼撤銷權人的行為應當視為撤銷權人放棄行使撤銷權,此時的合同為完全有效的合同。如果撤銷權的享有人是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轉讓協議之後,若債務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行使撤銷權,那麼債權轉讓協議生效,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相應的義務;若債權人有效行使了撤銷權,那麼合同歸於消滅,原合同權利滅失,此時受讓人的合同權利轉讓協議導致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所以,無論撤銷權屬於哪一方當事人,可撤銷合同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都可以進行自由轉讓。

3.附條件、附期限合同的權利

在條件成就和期限到來之前,附解除條件合同和附解除期限合同是確定有效的合同,此時合同權利為有效存在的。雖然這種權利這以後某個時間點可能或者肯定會滅失,但是在合同失去效力之前,合同債務人仍然要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

條件未成就的附停止條件合同和時期還未到來的附始期合同的權利都是未來可能或肯定享有的權利,只是現在並不現實享有,是一種未來存在的債權。關於將來的債權能否進行轉讓,在德國和日本法學界都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是肯定説,債權處分行為應與處分債權的合同相區別,即使債權沒有現實存在,但是不影響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效力,債權移轉以

債權轉讓合同的效力而成立,等到將來債權發生時,可以直接發生債權移轉的效果。這一學説的理論基礎是,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應予以區別,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並不以法律行為成立時已存在為前提,只要效力發生時其存在即可。另一種是否定説,債權轉讓行為為處分行為,那麼處分時必須以債權業已存在為前提,鑑於未存在的債權不得處分的原則,從而否認“將來的債權”的讓與性,特別是在德國,由於權利變動採用的是形式主義,動產的處分以交付為要件,不動產處分以登記為要件,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未現實存在的未來債權在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下,被認可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將來的債權已經存在合同關係,但需等待一定的`條件成就或一定時間的經過,或者當事人實施某種行為,才可以轉化為現實的債權,則因為這種將來的權利體現了一定的利益,具有轉化為現實債權的可能性,就激勵貿易這一方面來説,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可以准許這兩種合同權利的轉讓。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通知

協議不具有公開性,如果協議的效力當然約束債務人,那麼在達成協議並且債務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此時還要對新債權人承擔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這種自由主義對債務人來説是不公平的。如果採取的是嚴格限制主義,即合同權利的轉讓必須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否則轉讓不發生效力。雖然這種做法很好的保護了債務人的利益,但是這種保護是建立在損害債權人利益基礎之上的,同時這種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場財產的流通、不利於經濟的發展進步。《合同法》選擇的是折衷主義,即讓與通知原則,債權人轉讓其債權雖不需徵得債務人的同意,但必須將合同債權讓與的事實及時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在接到債權讓與通知後,債權轉讓合同才對其發生效力。這樣既維護了債務人的利益,又保障了債權的自由流通,合理地平衡了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

(一)通知的主體

雖然我國《合同法》拋棄《民法通則》規定的嚴格限制主義而採用讓與通知原則,但是《合同法》第80條第1款明確規定通知的義務人只能是原債權人,確實存在侷限性。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的合同權利轉讓合同的目的是將合同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將債權的讓與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使債務人知曉債權業已轉讓給新的債權人,債務人對新的債權人負有相應義務。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通知有同一的效力。如果履行通知義務人是受讓人,在讓與人履行輔助義務的前提下,受讓人應當提供足夠的材料來證明其就是該合同權利新的債權人。

(二)通知的撤銷

合同權利轉讓通知的性質為觀念通知,可以準用民法有關意思表示的有關規定,通知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時,依據民法上關於無效或者可撤銷的規定處理。當告知債務人時就會對其產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就要對新債權人負擔義務。對於告知的撤銷問題,《合同法》第80條第2款對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做出了禁止性規範,對受讓人所取得的債權的處分作了任意性規範。債權轉讓的通知只是對債務人和受讓人具有約束力,在轉讓通知送達債務人時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原債權人不再享有相應的債權利益,更沒有處置已經轉讓債權的權利。否則,會侵犯受讓人的債權,要向受讓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表見讓與的通知問題

我國《合同法》雖未對錶見讓與未作任何規定,但是現實生活中確實現實存在。《德國民法典》第109條之1規定,“債權人已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時,即使未為讓與或者讓與無效,債權人仍應當對債務人承受其已經通知讓與的效力。”借鑑德國法律和基於我國《民法通則》中已經承認表見代理的效力的立法精神,應在我國《合同法》中確認表見讓與的合法效力,從而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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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合同 篇6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將位於上海市寶山區淞肇路325號的“伴康會所”的經營項目轉讓給乙方。會所的所在房屋均系從原業主謝新生同志處租賃而來,現在建築面積約400平方米,現有設施為房間11間及大堂一間。

第二條:甲方根據本協議將“伴康會所”項目整體轉讓給乙方,其中包括甲方將在其經營的空調,熱水器,洗衣機,電腦等所購置的設備和流動資產、裝修和設備、場所租約。乙方對上述的`項目無異議。

第三條:甲方同意將“伴康會所”的經營項目轉讓給乙方。本協議簽字當日,甲方收到乙方轉讓“伴康會所”的經營項目轉讓定金人民幣貳萬元。

甲乙雙方協商:將“伴康會所”的經營項目轉讓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壹拾捌萬元整。(包括房租押金壹萬元,租金壹萬元) 扣除定金後剩餘款壹拾陸萬元在20xx年11月16日前付壹拾伍元,餘下壹萬元帳尾算清後付款。

第四條:項目交接及債權債務的承擔

本協議訂立,“伴康會所”向乙方交付之前對外形成的債權債務及責任由甲方享有和承擔;“伴康會所”向乙方交付之後(包括當日)對外形成的債務債權及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在全部轉讓款付清之前,對“伴康會所”沒有所有權,對其財產不得處分。

雙方在交接過程中,應當對水、電、氣等用量進行核對計量、確認各自承擔的份額。

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轉讓款後,第二天交接“伴康會所”的經營項目權。甲乙雙方約定20xx年11月16為交接日。交接後甲方自行離場。

第五條:相關義務權利約定

甲方有義務在甲乙雙方約定“伴康會所”轉讓交接日之前,有義務協助乙方同原業主謝新生同志簽訂“伴康會所”房屋租賃協議。否則視為違約責任,可以中止合同。

第六條:違約責任

乙方不履行本協議或毀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甲方不履行本協議或毀約,應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七條:本協議訂立,一式貳份,簽字生效。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八條:以下為補充條款

1、本協議簽訂起,1日內完成交接。

2、甲方保證轉讓前沒有遺留任何債權債務。若有債權債務糾紛由甲方全權負責。

3、如果證照需要轉移,房東合同等各方面事宜,需要甲方配合,甲方無條件配合乙方完成。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