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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收購合同範本

為盤活國有存量土地資產,優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襄樊市土地儲備供應暫行辦法》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國有土地收購合同範本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收購方:襄樊市土地儲備供應中心(以下簡稱甲方),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址:樊城炮鋪街3號,聯繫電話:3486000.

被收購方: (以下簡稱乙方),法定代表人: ,職務: ,住址: ,聯繫電話: .

第二條 甲方收購位於 的國有土地,面積 平方米(合 畝),用途為 用地,其四至位置:東: ;南: ;西: ;北:《國有土地使用證》證號為: ,原土地取得方式。

第三條 經協商土地收購價格(含地上建築物)確定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畝(元/㎡ )(小寫) 萬元/畝(元/㎡ )。總額為(大寫)人民幣 萬元/畝(元/㎡ )(小寫 萬元)。

第四條 收購款支付方式

本合同經市政府批准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0%即 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充抵土地收購款。

㈠本合同經政府批准後 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大寫) 萬元(小寫) 萬元。

㈡本合同經政府批准後 日內開始甲方分 期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 第一期: 年 月 日前付給乙方土地收購款總額的 %即 萬元; 第二期: 年 月 日前付給乙方剩餘土地收購款總額的 %即 萬元 第三期: 年 月 日前付給乙方全部土地收購款即 萬元。

分期支付的土地收購款計利息。

第五條 甲、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一)甲方的責任的義務

1、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條一款規定按期支付乙方土地收購款。

2、甲方在支付收購定金後,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費用由甲方承擔。

3、甲方於 年 月 日驗收乙方交付的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二)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收購定金的同時,向甲方交付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資料,並開始清理、搬遷、拆除其宗地範圍內的.暫停户、工程技術設備和房產設施。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和地上建(構)築物。

2、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並提供相關資料。

3、若因該宗地或房產權屬發生糾紛,乙方負責協調處理。

第六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一經簽訂,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即為違約。

(一)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按期支付收購款,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項的3‰向乙方支付滯納金。

(二)若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交付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每延遲一天,按應付款額的3‰賠償甲方損失。

㈢若因甲、乙任何一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違約方按本合同約定土地收購款總額的13‰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商定可簽訂補充協議。若因本合同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條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在襄樊市簽訂,壹式陸份,並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叁份。

第九條 本合同經襄樊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章) (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國有土地收購合同範本 [篇2]

甲 方:常德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

乙 方:

為強化城市土地資產統一管理,增強政府土地市場調控能力,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經乙方申請,甲方報常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審查工作領導小組(2017)第 次會議審查同意,並經常德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 月 日會審會議批准,決定收購乙方位於 的國有土地一宗。為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常德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收購乙方的土地使用權證號為 ,土地四至範圍為東至 、南臨 、西抵 ,北接 (土地四至範圍以實測現狀界址點座標圖為準,附圖經雙方確認),土地總面積為 畝,土地現用途為 用地,土地等級為 級。

第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報常德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補償標準審查工作領導小組(2017)第7次會議審查同意,並經常德市國土資源局2017年7月11日會審會議批准,甲方收購該宗土地使用權(含地上物及水電設施等)的一次性收購包乾補償費用總額為人民幣 元(小寫: 萬元)整。

第三條 乙方保證交付該宗地塊權屬清楚無爭議,地上所有建(構)築物完整、設備搬空、人員撤離、水電費繳清報停、地面和空中無各種線網,且地塊四周圈有圍牆。

第四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以掛帳方式收購該地塊,即在該宗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後,在兩個月內,甲方向財政申請支付乙方土地補償費 萬元。甲方如不能在約定時間內向乙方支付補償費,自滯納之日起,甲方每日按實際滯納金額的3‰向乙方交納滯納金。

第五條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該宗土地及地上物的權屬資料全部交給甲方;並保證在2017 年8月 30日前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甲方交付全部土地。如乙方未能在上述約定時間內交付權屬資料、清場和交付土地,乙方應按收購包乾補償費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六條 乙方除本合同之外的一切債權、債務,均與甲方無關。

第七條 乙方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甲方不能返還原物的,對乙方土地及附着物價值,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收購包乾補償費總額給予乙方補償,但乙方應按收購包乾補償費總額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 因不可抗拒力影響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甲、乙雙方可通過協商解除本合同,並分別返還已支付的補償費本金(不計利息)、土地及地上物權屬憑證和相關資料。

第九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和管轄。

第十條 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兩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於2017 年7月18日在常德市簽訂。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約定;約定作為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常德市國土資源儲備中心

代表(簽字) :

乙方(蓋章) :

代表(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