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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個人理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考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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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個人理財》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考點解讀
  第二節 理財規劃中的法律法規  考點:物權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物權法》於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施行。共分五編十九章。

  2.動產登記管理

(1)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3)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4)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3.動產的交付管理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4)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佔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

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5)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4.擔保物權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法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財產:

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設用地使用權。

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運輸工具等。

(2)不得抵押財產:

①土地所有權。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

(3)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①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③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④擔保的範圍。

  6.質押

(1)質押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質權合同內容與抵押合同內容相似。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①匯票、支票、本票。

②債券、存款單。

③倉單、提單。

④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⑤可以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⑥應收賬款等。

以上述權利出質的.應訂立書面合同;上述權利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兑現或提貨.並將其用來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額、股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應訂立書面合同.且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1)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3)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4)留置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6)雙方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後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7)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8)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9)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10)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佔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失。